拿什麼拯救你,我的創造性。

創造性,咋答?

當年小思剛入行時,天天被大批審查意見淹沒,天天要和審查員講道理哈,好討厭呢,我本就不是個講道理的姑娘啊!內心好痛好痛……這麼多年,慢慢積累了一些關於「創造性」答覆的經驗,今天梳理下來,分享給大家,相信沒有答不過的審通哈!

小思遇見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創造性問題,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審查員認為1篇對比文件結合公知常識能夠公開本申請技術方案;

第二種:審查員認為多篇對比文件結合能夠公開本申請技術方案。

一、針對第一種情況,「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小思總結有如下兩種思路:

1、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且發明點未被對比文件1公開 區別特徵入手(審查員在評述對比文件1技術特徵公開本申請的技術特徵的過程中存在錯誤,審查員評判有誤區)

主體思路:

(1)、通過對本申請邏輯主線的分析確定答覆重點為抗辯與對比文件1區別上,重點為答覆發明點未被對比文件1公開,輔助為答覆其他的技術特徵;

(2)、根據上述區別技術特徵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從本申請整體的方案出發,切忌割裂特徵定問題);

(3)、結合上述技術問題論述非顯而易見性。

答覆要點:

無論是第2步中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還是第3步中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觸發判斷發明的非顯而易見性,都是以第1步中確定區別特徵為基礎的,因此,將答覆要點定位在第1步中的確定區別特徵

注意哦:

論述非顯而易見重點在對技術問題的定位或技術效果的定位。答覆的過程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將技術效果放到上述答覆區別的過程中,從區別上體現出程度的不同;

第二種:通過對本申請與對比文件兩個方案的分析,從技術問題出發。

2、對比文件1+公知常識 結合入手

思考要點有如下兩個方面:

(1)、審查員所說的公知常識或慣用技術手段與對比文件1並不能結合,兩者結合後會產生相反的作用,比如說兩者結合後導致對比文件1中技術方案並不能實現;或者結合後的技術方案在解決原技術問題的基礎上反而增加了一些負面的效果;或者是結合後也並不能解決本申請想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克服技術偏見)

(2)、對比文件1中並沒有給出可以將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或慣用技術手段相結合得到本申請想要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

常用思路:

(1)、從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入手答覆。判定一個技術手段是否屬於「慣用手段」應當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為出發點,沒有確定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將無法判斷該手段是否「慣用、常用」。(比如扇子扇風可能是解決「太熱」問題的慣用手段,但用扇子擋雨就不應該說扇子是常用的遮雨工具)

判斷一下審查員所說的公知常識或慣用技術手段是否是本領域中解決本申請想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技術手段。如果不是,則說明審查員的評述並不正確,從此處入手進行答覆。

其中,需要看下本申請中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不是審查員定出的技術問題。如果不是,那麼審查員所述的公知常識或慣用技術手段就是能夠解決審查員定出的技術問題的公知常識、慣用技術手段,而並不是能夠解決本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常用技術手段。

(2)、從審查員對於公知常識、慣用技術手段的評述部分入手。

找審查員評述的漏洞,這部分很有可能是審查員也不清楚的部分,審查員所說的公知常識究竟跟本申請中的技術特徵有沒有關係,兩者說的是不是一回事,存不存在偷換概念的問題。

二、針對第二種情況,「多篇對比文件結合評價」我總結也有如下兩種思路:

1、多篇對比文件結合評價 區別特徵入手

答覆思路及步驟:

(1)、仔細閱讀本申請的技術方案,確定本申請的邏輯主線,並確定本申請的核心發明點;

(2)、查看審查員找到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即對比文件1是否公開了本申請的核心發明點;如果公開了,看「(3)」,如果沒公開看「(4)」;

(3)參考「一篇對比文件+公知常識 區別特徵入手」的答覆思路。其中,要以答覆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為主,以答覆與其他對比文件的區別為輔進行答覆;

(4)、通過對本申請邏輯主線的分析確定答覆重點為抗辯與對比文件2區別上,重點為答覆本申請的發明點未被對比文件2公開;

(5)、確定本申請的發明點並未被多篇對比文件公開,根據上述區別技術特徵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從本申請整體的方案出發,切忌割裂特徵定問題);

(6)、結合上述技術問題論述非顯而易見性。

2、多篇對比文件 結合入手

這類審查意見具體如下:

通過對比文件1(即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確定本申請和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徵;

根據區別技術特徵重新確定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認為區別技術特徵被其他對比文件公開,並且所屬的技術領域、解決的技術問題均相同;基於上述各點,認為可以將對比文件1與其他對比文件結合,從而否定本申請的創造性。

兩種處理情況:

情況1:如果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存在其他區別技術特徵,或者其他對比文件未公開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徵,則從特徵對比的角度進行答覆,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為了增加答覆力度,可以在區別技術特徵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述一下不能通過對比文件1與其他對比文件結合破壞本申請的創造性(等同於論述非顯而易見)。

情況2:如果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不存在其他區別技術特徵,且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徵的確被其他對比文件所公開,則從對比文件1與其他對比文件不能結合的角度進行答覆。

其中,針對情況2的答題入口

(1)、對比文件1與其他對比文件屬於不同的技術領域:

在判斷兩篇或多篇對比文件是否能夠結合破壞本申請的創造性時,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點是查看審查員是否生硬地將不屬於相同或相近的技術領域的對比文件進行了結合。

(2)、其他對比文件中公開的特徵(即,審查員認為的本發明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徵)所解決的技術問題與本發明解決的技術問題實質上是不同的。

(3)、反向論證,其他對比文件中公開的特徵(即,審查員認為的本發明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技術特徵)應用至對比文件1中會違背對比文件1的初衷;這種方式的關鍵在於找到證明其他對比文件中公開的特徵無法應用至對比文件1中的理由。一般情況下,審查意見中的對比文件1和本申請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一般是不同的,在此基礎上,對比文件1中勢必會增加一些解決對比文件1中技術問題的技術特徵,該類特徵往往會導致其他對比文件公開的特徵與對比文件1相互矛盾進而無法結合。

(4)、從技術方案的整體性上去論述,即從技術特徵之間的關聯關係入手

適用的情況:

審查員認為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的存在兩個以上的區別技術特徵,且上述兩個以上區別技術特徵分別被其他不同的對比文件公開,其他對比文件與對比文件1結合能夠獲得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方案。但是,實際上本申請與D1的區別技術特徵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關係,不能割裂開來進行分析,這種情況下,不同的其他對比文件(除D1之外的對比文件)之間是不能結合的,也就不能認為所有的對比文件能夠結合獲得本發明權利要求1的方案。實質上是,其他對比文件未公開具有關聯關係的技術特徵。

附,還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審查員在評述本申請的各個技術特徵時,有時會將對比文件中公開的內容進行上位,將本申請中的技術特徵囊括進去,以達到評述本申請中的技術特徵被對比文件所公開的目的。而且,有時在評述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的區別技術特徵所能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會拔高該技術問題,以使該技術問題能夠被對比文件2所解決。在意見陳述時,需要注意將審查員上位的內容落回技術方案本身,不要被審查員帶偏。

第二,有時候,技術問題發現的本身就需要付出創造性思維,審查員會在審查意見中評論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很容易解決的,但是,很多情況下,在一個大的整體系統中,普通人(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很難發現因為存在這種「技術問題」才導致整體系統出現了某某問題,打個不是很恰當的比方,小明出毛病了,總是哭,後來發現拔一根頭髮就能不哭,「拔頭髮」是很容易做到的,但是,「拔頭髮」和「不哭」之間的關聯,是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容易發現的,即,技術問題發現的本身即需要付出創造性思維。審查員在評述時,經常把「需要發現拔頭髮能夠治好哭」所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替換成「如何能拔下一根頭髮」所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注意注意,各位仁兄千萬千萬別被繞進去!

以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總而言之,言而總之,小思祝大家以後答覆的意見陳述讓審查員無話可說,直接授權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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