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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18個稅種之一——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徵稅沒增值不徵稅。

徵收對象: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但實際上,該稅項將通過售價,轉移給消費者。

徵稅範圍:增值稅徵收範圍包括:1、貨物(有形動產,包括熱力、電力、氣體等);2、應稅勞務(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3、進口貨物。

適用稅率

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有:17%、11%、6%、0%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徵收率為3%

適用17%稅率

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適用11%稅率

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適用6%稅率

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

適用0%稅率

出口貨物等特殊業務。

註: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註:按最新標準,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已提升至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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