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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受害人如何索賠?

[案情] 2013年7月15日10時許,被告陳某駕駛車主為其本人的載三合板的重型普通貨車沿334省道行駛至73KM+500M處時,原告王某駕駛電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處向南右轉彎,後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被告所有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原告受傷後,住院治療13天,支付醫療費9 939.29元。該院證明,原告的傷情為腦外傷反應、左恥骨骨折、坐骨骨折、頭皮裂傷、軟組織傷(頭部左頂部),出院後需休息治療3個月。交警大隊根據對事故涉嫌車輛及事故車輛的檢驗得出,兩車車身上未發現相互對應的損壞痕迹,後沒有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陳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0315元。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據法定程序做出的,是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基本證據,但該案中未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針對該案該如何處理呢?

[評析]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詳細的記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它是訴訟中的一項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將導致法院在判決時缺乏有力的證據,當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受害人如何索賠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並且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可以看出,保險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機動車一方是有責任,還是沒有責任,保險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無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否能認定,保險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限額外的部分,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為受害人爭取權利。

二、要求機動車承擔舉證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因此,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外,非機動車、行人遭受了損失,就可以利用舉證規則,要求機動車這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由機動車證明非機動車、行人存在過錯。一般而言,這種損害賠償的舉證比較困難,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做出責任認定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很難舉出非機動車、行人這方存在過錯的證據。利用這一策略,非機動車、行人可以很有力的向機動車一方進行索賠。

三、結合其他證據劃分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確定賠償比例的最終依據,它和其他的人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遵守著同樣的證據規則,在法庭質證環節是有可能不被法官採信的,沒有事故認定書並不意味著法院就無法做出判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僅是一個證明責任分配的證據,如果有其他的證據,則依然可以分清各方的責任,確定賠償金額。同時,如果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還要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各方的舉證責任。只要有其他證據能劃分雙方的責任,一樣可以進行索賠。

本案中,根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能夠證明被告陳某駕駛的車輛從原告駕駛的電動車左側通過後原告倒地受傷的事實。根據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的證明,可以確定如下事實:該事故造成原告左上臂下段後側瘀青、左肩擦傷、頭部左側手術縫合,左肩擦傷由倒地挫滑形成,頭部左側損傷、左上臂下段後側瘀青不是與現場路面接觸形成,頭部左側損傷包括頭部左頂部損傷;事故現場路段路面清潔平坦,無尖銳突出物。根據以上事實,能夠排除原告與地面擦挫、與地面尖銳突出物接觸造成頭部左頂部損傷的可能,可以確定原告的頭部左頂部損傷是原告頭部左頂部與被告駕駛的車輛接觸形成,被告陳某的駕駛行為與原告的損傷存在因果關係,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某未提供原告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的證據,被告陳某應當對原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外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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