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死的柯基與公正
關於小狗主人@Zero旦旦 因為公布摔狗者、威脅者、敲詐者何某@谷立天 信息,被@龍泉警方 依照《治安處罰法》第42條第6項規定,按泄漏隱私處理,給予行政拘留7日的決定,我認為該行政行為是不合理、不合法、相當機械的,屬於典型的和稀泥,狗主吳某可以提行政訴訟,撤銷該決定,維權解決。
此外,@龍泉警方 對於何某的處理決定,僅僅只加以治安處罰拘留7日,而非刑事立案,是畸輕的,吳某可以以第三人身份提行政訴訟,加以撤銷,同時向@龍泉檢察 申請立案監督。
一、狗主吳某並沒有侵犯何某隱私。
1.吳某微博上發的微信對話截圖,只有何某姓名,並沒有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從內容上來講,不屬於隱私。
2.事件蔓延到線下,主要是由於何某所作所為之惡劣,引發的網路暴力,並非狗主能決定、控制、指使的。吳某的微博,並沒有相應的注意義務以及事先預料的能力。
3.狗主吳某之所以選擇發微博,本質上是一種控訴行為,而不是侵權行為。這是在協商還狗事宜無果,反被何某敲詐、威脅後的維權之舉。
4.微信對話所透露出來的信息,是由合法渠道取得的,而不是公安內網之類的渠道非法取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侵犯隱私的但書條款(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龍泉公安對狗主吳某的處理決定,沒有遵循《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合理性原則與比例原則,做法相當機械,應該撤銷。
二、對於摔狗者何某@谷立天 的行為,應該給予刑事立案。
根據狗主反映以及何某所作所為,何某至少涉嫌《刑法》中規定的三個罪名: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
侵占罪屬於親告罪,需要狗主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立案標準為20000元,舉證難度大。
但故意毀壞財物罪與敲詐勒索罪屬於公訴罪,即便個人放棄刑事追責,司法機關也應該加以打擊,其立案標準分別為5000元和3000元,被摔死的寵物狗完全有可能達到這個標準的,龍泉公安在進行相應的物價司法鑒定後,應該立案,而不是狗主報警無門,只能屈服於民事調解。
無論何某最終是否因為證據不足,而無罪獲釋,公安不進行刑事立案、出具書面的報案回執的做法,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對於何某威脅、恐嚇信息的行為,只單處7日拘留的行政處罰,與狗主各大五十大板,會給公眾造成一種「犯罪份子」與「受害者」同罪的映象。
這種和稀泥的做法,會拉低司法的公信力,當糾紛再次發生時,公眾是否能選擇走法律程序,去理性、平和地解決問題,則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把民眾逼上「微博維權」的,恰恰是公權力的不作為與亂作為,本質問題不解決,簡單地將「控訴」視為「侵權」,一棒子打死,堵得了嘴,堵不住悠悠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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