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行徵信落地—對行業的幾點影響

背景:

2018年1月4日中國人民央行官網披露《關於百行徵信有限公司(籌)相關情況的公示》,其中,確定公司名稱為「百行徵信有限公司」,註冊於廣東深圳,業務範圍為個人徵信業務,註冊資本10億元,主要股東和持股比例分別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持股36%、芝麻信用持股8%、騰訊徵信持股8%、前海徵信持股8%、鵬元徵信持股8%、中誠信徵信持股8%、考拉徵信持股8%、中智誠徵信持股8%、北京華道徵信持股8%。

相關鏈接:pbc.gov.cn/rmyh/105208/

網貸借款人集體上徵信?

早在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等四部委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多地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從業平台曾試圖成立信息共享平台,但因監管機構、行業協會擔心從業平台將此作為平台增信措施進行營銷宣傳而對從業平台准入進行限制,從業平台一方面受限於准入門檻,一方面對自有數據上報持保守態度。期間多數的信息共享平台無疾而終。

在2017年8月24日,銀監會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其中第九條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借款人基本信息,應當包含借款人主體性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人收入及負債情況、截至借款前6個月內借款人徵信報告中的逾期情況、借款人在其他網路借貸平台借款情況

在其附件《信息披露內容說明》中2.51第(4)項中規定,借款人徵信報告情況:指脫敏處理後,經借款人授權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出具的徵信報告中借款人的逾期情況。

該指引明確借款人徵信報告和多平台借款情況為「應當披露內容」,且明確整改時間為發文後6個月內,即2018年2月份。依目前行業監管工作進度,2018年2月份應為各地平台整改驗收工作完成和備案開始的過渡期。

而對於信批指引要求的徵信報告和借款人多平台借款情況,除借款人自行提供外暫時仍未有明確的合規渠道獲得相關信息。如果到期未能按照信批指引完成監管要求,在平台的整改驗收和備案環節中則可能存在不確定因素。

此次百行徵信籌建的公示信息或是監管部門對上述監管政策正式落實的響應。

此外,2017年12月1日,整治辦下發141號文《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要求「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

隨後,2017年12月15日,整治辦下發143號文《關於轉發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關介紹的函》,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入流程下發各地監管機構和互金協會,其中明確了會員單位與非會員單位的接入條件。各地互聯網金融協會亦向部分從業平台發送了相關文件並對從業平台接入提供指引。

綜上,如百行徵信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同發力,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的情況或可得到有效的遏止。同時,通過監管壓力催促各家機構對自有數據進行上報以打破信息孤島局面。

接入?不是你想接就能接

2017年7月,部分芝麻信用的商戶接到名為《放貸業務經營資質抽查》的通知,要求商戶配合提供放貸資質證明文件,具體資質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放貸平台

1、自有資金放貸——請提供對應的放貸資質證明文件,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或金融辦關於同意該公司(名稱中帶「小額貸款」字樣)開業的批複;銀行業《金融許可證》或銀監會關於同意開展消費金融業務的批複。

2、非自有資金放貸——請提供貴司與有放貸資質機構間的合作協議(如:與持牌小額貸款公司、持牌消費金融、銀行間的合作協議),協議內容需為該合作機構為貴司平台上的用戶發放貸款。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1、貴司自身不在款項發放及還款過程中歸集資金的,請提供與合作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間的合作協議,以及合作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銀行資金存管協議;

2、貴司直接涉及資金歸集的,請提供貴司與銀行簽署的資金存管協議;

3、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證書或在金融辦登記及備案的證明文件,如對應的網頁截圖等;

4、ICP備案證書;

對於未能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文件的,芝麻信用於2017年11月份陸續對相關商戶停止了服務。

從芝麻信用的上述要求商戶提供放貸資質證明文件的行為和發生時間點,或與參與籌建百行徵信(原「信聯」)的監管要求有關。

綜上,雖百行徵信的8家徵信機構股東均為市場化機構,基於個人信息保護,對於接入的准入或仍延續此前如芝麻信用對商戶的要求。即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含互聯網小貸)、助貸機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徵信市場或重新洗牌

百行徵信的股東有我們熟知的芝麻信用(阿里)、騰訊徵信、前海徵信(平安)等,股東背景亦代表了數據特徵,如芝麻信用可能偏重網路消費類數據、騰訊徵信偏重於社交行為數據、前海徵信偏好於保險數據等,多樣化的數據有利於對金融消費者形成更全面的用戶畫像以識別風險。

但對於徵信、第三方數據行業來說,突然出現這麼一個綜合多家特色形成的產品對於現有市場可能造成的衝擊將是無法迴避的問題。

且在監管面前,商戶們接入百行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極有可能成為一個必選項而非可選項,對於商戶來說,多接入一家意味著更多的成本。在產品競爭力和市場選擇上帶來的壓力可想而知。

早在201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正式實施,其中重點提出了要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數據被非法獲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同日開始實施的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五十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該時間段,全國各地不約而同對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機構、個人進行了「嚴打」。這一系列的組合拳相當於為整個行業劃定了紅線。

在徵信牌照方面,8家機構聯合持牌的方式亦可引發各機構對徵信牌照監管態度的遐想,或是起始,或是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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