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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活在負能量里的是一種什麼樣的感受?(暨跟團游科普貼)

第一次開帖,略緊張,言語粗鄙之處,請各位見諒。

上面問題用一個及多個相近的成語即可回答:痛不欲生,生不如死,死不能安,安。。安。。接不下去了。總之,就是每天用一種上墳的心情在上班,而且上的還是自己的墳。話糙理不糙。

在下就不向各位抱怨了,抱怨也無法解決現在的處境,還是跟大家說點有利於更好地認識旅遊行業的事情吧,當然這裡最主要還是涉及到旅行社的跟團游。樓主結合工作經歷,寫寫有關旅遊的問題(尤其是投訴較多的問題),非權威無認證邏輯不密體系不全,肯定有不對的地方,懇請專業人士指正(抱拳)。

一上來就懟人的或者用華妃涼涼口氣擠兌人的,請出門右拐,樓主小心肝支離破碎,伺候不起。

正文開始。

背景簡單介紹一下,便於更好的承前啟後。樓主從事的是旅遊服務質量監督工作,身處的部門還是投訴受理部門(光聽名字就知道TM是多大的坑吧)。這還是樓主看書看書加看書,努力努力再努力換來的工作(如果有時光機我一定穿越回去對著在啃書的自己,二話不說一個大嘴巴子:你個大傻叉,看毛個書,做P個題,放著好日子不過花樣作死!)。寫到這裡,樓主感覺胸中有一口氣血湧上來,容我去運氣平靜一下。

樓主是這個單位的新人,領導還算照顧,所接的投訴量相比前輩們是少的,投訴內容也相對簡單些。BUT,2016年一年樓主個人接到並處理正規系統投訴為215個,非正規系統投訴160多個,哦呵呵呵呵,這還不算沒進系統的用幾個電話解決的。想想16年上班也才250多天,哼哼噠。。。所以,很多前輩受不了,用魚死網破的決心在拚命跳槽。而樓主因為沒到一定的年限,且自身素質確實難登大雅之堂,故還在這坑裡垂死掙扎。說到這裡,請容我抹去嘴角溢出的鮮血,說一句發自肺腑的感言:TNND。

通過前述若隱若現的要點,可能不少機智的看客已經猜出樓主的職業。請猜出的同志自行領會,因為這個跟本帖的要點重點不是拉么有關係。

好了,說了不吐槽還是沒忍住,樓主先罰一杯。感謝各位體諒,現在請大家看黑板,必考點來了來了來了。

旅遊嘛,大家都喜歡,但到底什麼是旅遊呢?

一、各種解釋不了的定義

什麼是旅遊?不好意思,《旅遊法》沒有定義。為毛?因為旅遊涵蓋的方面實在是太廣太寬泛了。百度定義說:「旅」是旅行,外出,即為了實現某一目的而在空間上從甲地到乙地的行進過程;「游」是外出遊覽、觀光、娛樂,即為達到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二者合起來即旅遊。

對於行業來說,旅遊涵蓋六大方面,即吃、住、行、游、娛、購。初聽聞此等言語,樓主就爆了一句:RI,這跟人活著五大要素吃穿住用行有什麼區別? 後來事實證明,確實沒什麼區別。但為了釐清部門職責,還是要人為硬凹出區別來,不然各地只需一個旅遊局就能搞定所有民生大事,對吧。那怎麼劃分界限呢,很多人都認為遊客的事情就是旅遊局管。

那好,現在問題是,什麼是遊客?《旅遊法》又沒有定義。簡單理解,旅遊的人就是遊客啊。旅遊不是沒定義嗎?!對,那以遊玩為目的、離家有距離、且逗留一定時間的人(現代旅遊定義三要素),就是遊客。嗯,聽著沒錯。此處必有一個BUT,遊客只是一個身份,會隨時變換,變換時候也是跟那六月的天小孩的臉一樣,木有一點點防備也沒有一絲顧慮。比如,蘇州土著飯後溜達去了拙政園,不小心摔跤了,他不是以遊玩為目的,是來飯後散步的,算不算遊客?投訴了旅遊局管不管?再比如,小黃夫婦吵架了,丈夫被趕出來住到酒店去了,在某訂房網定了房間卻不能入住。他算不算遊客,投訴了旅遊局管不管?

二、旅遊投訴要對口

上面問題,答案是----都不算常規理解意義上的遊客,但是投訴仍需要旅遊局管。

所以,旅遊投訴不是根據身份這種虛泡泡的東西來的,而是根據投訴對象與投訴內容來劃分的。

此處自然得出下一個問題,旅遊局眼中的「旅遊」到底是什麼?即管轄範圍。

答案是:涉及旅行社、賓館飯店、景點景區等的旅遊服務質量問題。

旅行社————此貼重點講的跟團游就是旅行社為主體,後面會詳細地、慢慢地說。

賓館飯店——各地主管部門不一。賓館飯店設立不需要經過旅遊局審批,一般都是工商登記個營業執照,衛生部門批個什麼衛生餐飲許可,消防批個安全設施通過之類的。有些地方酒店評星需要旅遊局參與,此地旅遊局就有一定的管轄權(程度不定);一般而言,關於消費者糾紛的主訴部門仍是工商(此處同情工商基層一線同志三秒鐘)。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還是要看投訴的事項來確定。此貼不講。

景點景區————一般都由景區管委會主管。旅遊局也有一定管轄權,各地區不同。有些地方是園文局主管,比如杭州的西湖風景名勝區,就是園文局為主管單位。還有就是要看具體的項目,比如漂流項目,是體育局審批的,那體育局就有管轄權。誰審批誰管,這是不變的套路。此貼略過不講。

等———目前這個「等」最多的是第三方平台。如果該平台是純粹的第三方平台,即平台本身沒有旅行社資質,只是提供一個場所供商家賣旅遊產品的。當與該平台或者商家發生糾紛時,由工商部門管理(國家工商總局60號令《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內有相關規定)。當然,如果該商家是具有旅行社資質的,也可以是旅行社所在地的旅遊局管理。典型的比如阿里(飛豬)、美團什麼的;如果該平台自身是有旅行社資質的,以平台名義賣的旅遊產品,就按照其是旅行社來處理;平台上其他商家賣的產品,按照上述純粹的第三方平台來處理。典型的就是旅遊行業新巨頭攜程、途牛、同程的。

所以,大家碰到與上述四類主體發生的旅遊服務質量的糾紛時,請找准部門投訴舉報,不要害怕膽怯嬌羞,也不要氣勢洶洶動不動就指責接線員推諉、不負責。實在搞不清的,大家可以撥各地12345市長電話,作為一個大型綜合投訴接收平台,接線員同志們還是很清楚各單位職能分工的。

另添一句,旅遊局受理的旅遊投訴僅限於由旅遊者提出的,不包括旅行社碰到不文明不符合常理的遊客憤而叫苦的(碰到此類遊客一般只能認栽,樓主接到過導遊哭著反映有遊客三個男人圍著朝她的臉上吐口水的,除了安慰一下確實別無他法),也不包括旅行社之間的種種糾紛矛盾互看不爽之類的。這裡的糾紛,也僅限於旅遊服務質量問題,像最近微博上傳的雲南某民宿客棧老闆猥褻女房客的情況,請果斷叫警察叔叔反綁了他,小樣夠得上刑事犯罪了。

三、旅行社、跟團游的形形色色(稍微涉及點機+酒的自由行問題)

旅行社行業,水有點深。因為旅行社業務涉及到前面所說的吃啊,住啊,行啊,購啊等等方面,又是以遊客感官體驗為賣點的,其環節之多、關係之複雜,造成了投訴內容五彩斑斕奇出怪樣。在講跟團游之前,咱先需理清幾個概念(參考最IN最夢幻最想入非非的《旅遊法》):

(1)組團社:是指與旅遊者簽訂包價旅遊合同的旅行社(就看合同簽字處,誰蓋的紅章誰就是組團社)。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組團社需要對旅遊者整個行程負責。

(2)包價旅遊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總結要點為3點:1、無旅遊者參與設計;2、提供兩項以上服務;3、以總價支付。根據這些要點,現在很多的「機+酒」並只呈現一個總價的產品,其實也屬於包價合同的範圍。

(3)地接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託,在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旅行社。比如出境游里地陪導遊所屬的就是地接社。而領隊一般都是組團社委派的。

以上概念都是比較好理解的,再來幾個:

(4)旅行社服務網點:旅行社可以設立專門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諮詢的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並向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服務網點功能僅僅是招徠、諮詢) 

(5)代理社:具有獨立的旅行社資質,為委託社招徠旅遊者(簡單說來,僅收客,不出團)。委託社:一般為組團社,多為出境社。代理社收的客就是給他的。

委託代理這種形式存在,有出境遊資質的旅行社可以合法委託大量中小旅行社代為收客,使得自己的渠道可以延伸到各個地域,乃至鄉鎮,而不用去開分社。既節約了投入成本,又可以實現渠道的全覆蓋。而大量中小旅行社有了出境游代理許可權,也可以合法地在當地開展出境游招徠業務,既擴大了業務,也方便了遊客。國家旅遊局從2015年6月1日起停止實施《關於試行旅行社委託代理招徠旅遊者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旅監管發〔2010〕77號),將委託代理招徠的業務範圍縮小,旅行社仍然可以從事委託代理招徠業務,但委託社不得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旅行社代理招徠。簡言之,出境社只能找出境社作代理。

舉例,某鄉鎮有一家本地旅行社名如花,與縣裡一家有出境資質的旅行社烈火籤訂委託代理招徠的協議,負責在該鄉鎮幫助收客去日本旅遊。同時,如花旅行社與八兩金旅行社也有委託代理關係,也負責收客去日本。

在對77號文的禁止令出來前,這種形式是合法的。很多鄉里鄉親不在意這些細節,都會以為自己是在如花旅行社報名的,如花旅行社就是他們的組團社,其實不然。如花旅行社僅僅是幫著宣傳、收錢、代簽合同而已,真正合同章蓋的不是烈火旅行社就是八兩金旅行社。這裡,旅遊者的知情權很容易就受到了損害。

再來,當烈火和八兩金所售的日本線路相似的情況下,如花便有了主動權,想把客人交給誰就交給誰,誰給的人頭費高就給誰。而且出現了服務質量問題,都是找簽合同的組團社,那火是燒不到自己的呀,於是乎,如花為了收到客,可以大吹特吹,可以亂給承諾,可以卷了錢逃走(有過此案例),把烈火和八兩金坑得體無完膚。當然,很多時候,如花還是一個需要依仗大爺們存在的嬌羞娘子,與烈火、八兩金還是相親相愛的。

So,畫風突變~~由於沒有一套有效的監督管理辦法和產品質量標準,旅遊部門以及出境游旅行社對委託代理旅行社無法監管和控制,把簡單的市場搞複雜了,許多小旅行社依託代理協議搖身一變成了出境社,為了爭奪客源,低價、零負團攬客等行為屢禁不止(此處摘自旅遊報)。

基於以上等等原因,這種無節操的委託代理招徠被禁了。如今變成,八兩金只能跟烈火互相委託代理(同有出境資質)。而如花只能投靠小爺們,接受與其資質同樣的國內社的委託,或者,如花咬咬牙,靠著自己這幾年摸爬滾打強顏歡笑積累下來的財富和實力,搖身一變也晉陞成白富美(申請下來出境資質),便可以與八兩金、烈火繼續纏綿。

(6)供應商:類似於商品批發商的存在,承擔整個包價旅遊產品的服務,比如訂房訂機票、領隊地接社安排等等。供應商一般不直接收客,不做組團社,但偶爾也有零售批發都做的。

旅遊包價產品的線路是實在太多,國內的大好河山多得玩不轉,境外的資源美景也是層出不窮,市場上沒有任何一個旅行社強大到能包攬所有的線路。所以旅行社之間也是賣產品啊,比如烈火旅行社包了日韓郵輪作了XX豪華無敵海景度假休閑5日游路線,那城東到城西的旅行社買的都是他家的,所以不管你在哪一家買,最後都是同一撥同樣路線的。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就是不管你在哪兒買蘋果手機,其實都是富士康產的。

大家是不是覺得這幾個概念很容易混淆,沒錯啊,那是相當的混啊!因為一個旅行社可以同時具備以上全部或者多個身份,且根據產品不同隨時變化組合……

理清了上面的思路(我自己都沒釐清…)我們開始來說說其他幾個特別容易引發矛盾的環節。

一、報名時請一定千萬搞清楚的事情

沿用上面的舉例,你在村頭如花旅行社看到了一個很滿意的日韓游輪行程準備報名,請一定問清楚以下幾個問題:

A.組團社是who?(即合同跟誰簽)。網上報名的請看清楚該產品的具體操作單位,比如「供應商為攜程國旅」「本產品由途牛國旅提供接待服務」等。

B.必須看紙質的行程。即使沒辦法當場簽合同(旅遊法規定行程開始前都可以簽合同,很多旅行社是在機場簽合同的),也一定要看到行程單,因為行程中會涉及購物點、住宿標準、遊覽時間等,信息量大,非常重要!

C.報名時如實告知身體情況,最好能紙質填寫報名卡等。假設遊客有心臟病,如果旅行社知道或應該知道遊客該情況後仍決定收客的,那在旅遊過程中應當給與一些特別的照顧)。

D.團費務必打入公司賬戶,若打進私人賬戶的,請當場開收據或發票。PS最好確定一定會去的情況下再交團費。

二、簽合同時請一定看清楚

目前大多數旅行社採用的旅遊合同為國家旅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有個二十六七條,從定義術語到違約責任,好幾頁;也有採用省旅遊局與工商局制定的版本,更為簡潔,但內容大同小異。無論哪個版本,請在簽合同時侯看清楚關鍵信息,回頭出了糾紛有說自己沒看清楚的、有說自己眼神不好的、還有說不識字的,那你讓我說什麼…

關鍵信息除了用筆填上去的,還有格式條款中關於雙方違約責任這塊請務必看清楚,比如解除合同怎麼賠、降低標準怎麼賠、轉團拼團怎麼賠等等。同時,行程單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建議隨身攜帶,便於在旅途中了解合同履行情況。

三、常見問題(此處講解的都是參考國家版的出境合同)

1、退團(解除合同)

(1)旅行社解除合同,一般按照旅遊合同約定條款來賠付。

旅遊合同第十七條 出境社的違約責任: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白字黑字的一般大家都會認。但也會出現旅行社是在前31天(奏是這麼精打細算)告知解除合同的情況,按照合同來說只需要退還團費即可。但旅遊者(機+酒形式為多)認為自己已經請了假、買了隨身WIFI,甚至定了境外其他旅遊服務,這些損失怎麼能算?怎麼可以是退個團費了事?

想說,我也不知道咋算,畢竟法律也沒有規定,只能給雙方調解。對於能拿出真憑實據來主張損失的,一般旅行社願意適當補償。當然,旅行社死活不願意拿出錢的,無法強制。對於主張誤工費、精神損失費、感情落空費的遊客,我只能給你個微笑。

(2)旅遊者解除合同的。那這個真是要命了誒,太多太多投訴了。

遊客認為,我沒乘飛機沒住酒店沒玩景點,憑什麼扣我錢?

旅行社認為,我提前預定機票預定酒店預定服務,不要錢嗎?

國家版本的旅遊合同認為: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如按上述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可是這條有個蛋疼的兜底條款,所謂「實際發生的費用」該如何證明?遊客通常認為,你把寫著我名字的機票、訂酒店的發票、訂地接服務的往來票據等出具不就行了嗎?而事實是,旅行社一般是無法出具發票的,即使出具了發票也不會寫著遊客的名字。

WHY?這裡又涉及到幾個行業內的概念:

包機與正常航班。

正常航班,即公共交通,就是遊客通過常規渠道就能預定到的機票,權利義務與散客一致。遊客的直接對應方就是航空公司。如果該趟行程,訂的是正常航班,發生遊客取消事件,就根據航空公司的退改規則來。訂正常航班較多的是自由行產品,但現在已經越來越少。

包機,旅行社團隊產品最常見的形式。因為便宜啊!旅行社(供應商)會與航空公司或票務代理簽約,承包下某架飛機某時段全部或者部分位子,承包以後,賣不賣的出去就與航空公司無關。對於旅行社來說,賣出一個位子,就是回本一個,一旦遊客交了團款,那就預留一個位子給了遊客。因此,當遊客要求退費後,如果還沒有出票(即產生票號,落實哪個位置給哪個客人)前,旅行社會告知可以找個人來替補你,但絕對不會退機位錢給你。這就好比是旅行社提前進了一箱蘋果,賣出一個就賺一個,賣了以後說不吃了要退,旅行社是死活不肯退的。這種情況下最尷尬的就是,機票是未出的,發票是沒有的(最多給個承包協議幾百萬幾千萬的票據),遊客的問題就來了「你怎麼證明這個票就是我的?」

如此情況下,你們雙方各有各的理,請去法院敲鎚子吧。

鑒於這種情況,有很多旅行社對通用版本的包價合同進行了補充更改,取消了那個蛋疼的兜底條款,比如途牛(合同比較規範又易操作);還有很多旅行社會簽訂報名協議,說明一旦交定金後又提出取消的,定金全損。

所以,要告誡遊客的是

訂自由行或者光訂機票的,請一定看清退改規則,如果寫的是「不可退改」意思的,就是包機的機票,一定想清楚了再買,下單一秒鐘以後就不能退了,不要貪圖便宜。

簽合包價同或者報名協議的客人,請一定看清楚解除合同的責任承擔。

最最重要的是,繳全款前想清楚了到底能不能去!家裡安頓好沒?公司請好假沒?旅遊目的地了解透徹沒?因為婚喪嫁娶、生病懷孕這種特殊情況取消,仍然是以「遊客以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來論的;旅遊目的地發生安全事件、罷工運動、政治襲擊,只要不是國家旅遊局或這外交部發聲說明「禁止遊客前往」,就還是能去的,當然去了以後的安全保障工作當然是要你旅行社來負責。簡而言之,團費交了,除非不可抗力,不然還是正常履行合同的好。

此處安利一下攜程,出台了一個「六重保障」的措施,就是發生退團、簽證等問題導致團費損失的情況下,會將損失團費以攜程XX金的形式返還客人,這個XX金可以繼續用於在攜程訂房跟團之類的(具體請大伙兒自己看攜程,大致是這麼個意思)。

2、交通工具發生取消、延誤等情況

如果是公共交通,如正常航班、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發生此類情況,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遊法》第71條)。

如果包機、包船等形式的,這類交通工具在旅遊經營者的控制和預見範圍之內,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神力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是不視為「公共交通」的。發生延誤或者損害遊客利益的事情發生,可要求旅遊經營者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依法賠償後再向交通承運方索賠。

舉例:芭芭拉在國航官網上訂購了從山東到海南的機票,並且買了延誤險。後來國航發生延誤3小時以上的情況,芭芭拉就可以從國航處得到300元的賠償。

麻麻拉坐的也是該航班,但是在飛豬上某個旅行社網店訂購的(價格便宜,不可退改那種呦~),麻麻拉也被延誤了,但她只能向該旅行社索賠,賠償金額需要視實際情況及旅行社的慷慨程度而定。

同理,包價旅遊產品中預定正常的航班,由於航空公司原因取消班機,導致行程無法正常履行的,要求旅行社來全退團費或賠償的,法院是不支持的。

3、 變更行程

旅遊途中會遇到各種情況,導致需要對原先的行程進行變更。

對行程安排的先後順序調整的,只要不對遊客利益產生損害,一般是無妨的。比如行程單中是第2天早晨去海邊看日出的,因為路況等原因改為第3天早晨去海邊,知會遊客一聲,就沒啥問題;如果改成第3天下午去,那就不行了,與行程中約定的「看日出」違背,屬於違約。

對行程內容進行增減的,一般都要徵得遊客同意。這裡比較多的就是增加購物點問題。《旅遊法》一直幻想著認為跟團游沒有購物點是正常的,有購物點是不正常的,然後目前市場狀態卻是相反的。《旅遊法》第35條也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旅遊者要求」是可以指定購物場所或安排自費項目。

總之,行程是可以在旅遊過程中變動的,關鍵就是看有沒有損害遊客的利益,有沒有徵得遊客同意。導遊領隊請務必按照行程單來走,盡量減少變更,有些看似無傷大雅的事情,但仔細追究起來也是有問題的。比如有遊客投訴少去了一個購物店的,這個投訴也是成立的,即使全團遊客除了投訴人都不想去購物店,也不能剝奪投訴人想要購物的權利。同時,遊客面對導遊變更的情況,是不情願的,那請不要在同意書上簽字或以默認形式表達自己的小情緒。

4、購物退貨

說這個話肯定會被導遊們罵,但還是要說,導遊帶去的購物點請盡量想清楚了再買啊!想不清楚寧可不要買啊!尤其是大伯大媽、爺爺奶奶們,請看準了再買啊,不要買了以後就要退貨啊,這不是天貓七天無理由啊,境外退貨擱個三個月甚至半年的都有啊!

泰國的珠寶、越南的乳膠、韓國的護肝寶、日本的水素杯,買的時候興高采烈一大堆,回來後以「沒用、沒效果」「買貴了」「不好吃」為由的,真心是很難辦。在這裡請大家注意,根據《旅遊法》35條也好,一些省的旅遊條例也好,從來沒有說購物點買的東西要退,旅行社就必須退了還得把款付了。《旅遊法》35條明確規定了「旅行社先行墊付退款」的情況:1、以不合理低價組織、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2、未經旅遊者同意指定購物點的。無法舉證前兩款的,退貨都只能以「旅行社協助」的形式來辦理,就是旅行社拿到購物點去退,對方退不退,要不要扣手續費還不一定。

目前常見的退貨,都是要扣手續費的,為購買價5%——50%不等(樓主自己不負責任統計的)。為啥差距這麼大,樓主真不知道,境外購物點、境外地接社怎麼個操作法,無從得知,只知道這裡的手續費包含很多內容:折舊費、檢驗費(珠寶)、清洗費、人工服務費、刷卡費等等。

所以,請各位出去購物的時候理性一點。若是喜歡的,「千金難買你喜歡」請保持對該商品的喜歡;如果處於隨意狀態的,只是看到別人買所以你也心動的,請慎重考慮,或者買個小件的意思意思。

5、 簽證、海關扣押等問題

為什麼同團就我沒簽出?我是良好公民,海關為什麼扣押我?

涉及到其他國家作出的國家行為,那真是有理也無處說的。

簽證問題噁心在哪裡呢?一個,不出簽的真實理由無從得知;二個,簽證不出引起團費損失。

現在各大使館的拒簽信都是公式化的,不是根據每個人的情況手寫的,而是選擇題一樣打勾的,而且選項特別少、特別籠統,什麼「資產無法支撐你在旅遊目的國的逗留」,什麼「旅遊行程安排存在不真實性」……

辦簽證沒有準入條件,沒有說符合了他們的申請條件就給你過(根本沒啥明確的申請條件),完全不是。當大使館質疑你的資產時,你把幾百萬資產甩給他看,他仍然會拒絕你。為嘛?他覺得你有移民的可能啊。只要是簽證官覺得你有「可能」,那你怎麼都證明自己都無用。說白了,出簽與否就是憑簽證官的主觀想法,甚至簽證官支持的球隊輸了比賽,也可以刷掉一大批人。

所以,對於代辦簽證的機構,他們能做到的,就是保證遊客填寫的資料沒有任何字面上錯誤(與身份材料對應)、符合使館要求的格式,其他的,只有遊客能夠舉證「是代辦機構原因導致其簽證不出」的情況下,才能要求代辦機構賠償。

說個真實例子,遊客A剛好在護照更換期,手裡有兩本護照,一本舊的,一本新的,均在有效期。在委託旅行社辦理簽證時候,A使用了舊護照。等過海關時候,海關發現A已有新護照,於是拒絕其出境。A要求旅行社退還團費並賠償。此處,旅行社有無能力判斷出A有兩本護照?

簽證即使不出,大使館的錢還是收的,代辦機構的跑腿費還是收的。這些費用,大部分遊客都認可。但是團款損失,這個就又尷尬了。換位思考,發生這種情況,心情已經DOWN到谷底不算,還得出錢,確實有種咽不下這口氣的感覺。這就看合同了,如果合同里約定因為第三方原因導致無法正常出行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如果合同沒約定,那就又得調解調解。目前對於簽證不出導致不成行的情況,都需要遊客自行承擔團費損失。當然,如果旅行社在此時解除合同,團費一般是全部退還的(含簽證費)。

關於海關扣押,咱們國家的海關還是很板正的,扣押你必須給你個正當理由,比較多的是私自帶超額商品過境,特別是喜歡到國外買表、買鑽戒的、買LV的,別以為帶在手上就沒事了!!!別以為旁人過關了你就有道理了!!!這就是違法的好嗎!說是導遊叫你買的,導遊跟你說沒事的,導遊叫你那什麼你怎麼不去那什麼?!樓主又雞凍了,阿米豆腐,冷靜一下。

其他國家的海關,此處點名批評韓國和越南(你批評有個鳥蛋用.摳鼻)。比如,韓國濟州島,EXO me !誰告訴我這地方有什麼好玩的?!每年一大波一大波的去,花錢花時間還被棒子嫌棄,為毛啊?這嫌棄就體現在,動不動就扣留遊客,少則3—5人,多則幾百人,WHY?沒有理由,就是你們人太多啊,你們人不文明啊,你們人手續不規範啊……這種莫名其妙的扣押、遣返行為,最終遊客當然是找旅行社出氣,旅行社往往又一副「關老子鳥事」的神情,搞得兩敗俱神傷。。。

還有越南,過海關給小費的做法到底是誰慣出來的啊?啊?啊!新聞爆出來的什麼在中國護照上寫髒話、不給消費就打人,真是慣得他們上天啊。但偏偏,風漸漸,吹得遊客量只上升不下降。誒,說點什麼好呢。。。

旅行社在發團(或辦理簽證)前,應該與遊客告知上述情況,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雖然告知不等於解決,但多了總比不說好。當遊客真的發生被遣返、扣留等情況,旅行社也需做到力所能及的事情,協助遊客維權或者幫助辦理回國等事宜。

這是以前空的時候寫的。最近工作量又大了,不想寫了。空的時候可能會來更新點。謝謝各位蒞臨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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