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美國版權保護

(本文取自作者在紐約文化沙龍的講稿)

、版權與版權保護的源頭

版權,也叫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那什麼是知識產權呢?知識產權,台灣同胞稱之為智慧財產。跟很多法律概念一樣,這也是個舶來詞,英語的原文叫intellectual property, 簡稱IP。不交作業,等著挨批那個「挨批」。

所謂知識產權,簡單講就是某人通過自己的聰明才智所創造出來的對人類生產生活可以產生積極意義的東西,它分為三大類:一類是所謂的專利法(patent law)、一類是商標法,最後一類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版權法(copyright)。

這之中專利和版權無疑有重疊部分,但是大體上可以用這種方法區分:如果你發明創造出來一台前所未有的機器,那麼這台機器的設計基本上就是專利法範疇;如果你寫了一本空前的書,那麼你書的內容就是版權範疇。

過去呀,因為信息媒介基本上只有紙,然後往紙上印東西要用那個印版,所以誰有權用那個版印書,誰就擁有那些書的著作權,於是傳統上人們就把對著作權的保護稱為版權。我國「版權」一詞的使用,最早可以追溯到宋代,當時,用日本學者的話說,中國處於「文治主義」時代,而印書業尤其興盛,所以不少寫書的人都會在書本後面印上「版權所有,敢有翻印,千里必究」,多少感覺有點「犯強漢者,雖遠必誅」的豪情壯志。可能宋朝的學者們還是多少有些風骨和血性的吧。那,我覺得這應該就是咱們現在「版權所有,翻版必究」用語的祖宗了。而直到今天這個印刷品已經漸漸開始退出歷史舞台的時代,我們依然在使用這個古老的稱謂,也不禁讓人感慨漢語經久不衰的神奇力量。

然而,即便有這種神奇的力量,也改變不了我國當時,甚至是現在,在版權保護上依然做得不夠的現實。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沒有誕生於據說GDP佔全世界40%的大宋王朝,而是誕生於幾百年後被當時的大清王朝稱為「英夷」的英格蘭。18世紀以前,英國也沒有版權,當時英國王室授權給一個叫做Stationer』sCompany,這麼一個類似出版商托拉斯的這麼個公司壟斷圖書出版和印刷市場。它中文叫「英國出版同業工會」,我們簡稱之為工會好了。當時這種做法的主要目的,是英國王室想讓這個公司給他嚴格審查圖書內容,以防止各種他們認為是異端邪說的信息迷惑可愛的英國民眾。

這樣做,工會肯定是賺足了好處,但是書的作者們不幹了,因為他們辛辛苦苦寫的書,要出版還要看這幫托拉斯崽子的臉色,然後大部分利潤也被抽走了,而且對他們書中的內容毫無保護措施可言,搞得作家們沒錢吃飯灰頭土臉面黃肌瘦。不過還好,當時英國議會統治的基礎已經形成,不用所有事兒都聽國王的,而工會的壟斷許可也要議會每年重新批准,所以他們就每天堵著英國議會的門口鬧,鬧鬧鬧,胸前掛個小牌兒,寫著 「I』m hungry」。但是議員大老爺們就年復一年盯著大本鐘,假裝看不見,繼續舉手批准工會許可延期。但,很顯然,再有耐心的議員,也受不了整天被人罵街,於是1694年,議會終於廢止了工會壟斷圖書出版市場的這一傳統,允許民間出版商自由出書。

這下工會傻了眼,因為常識告訴我們,當你壟斷經營的時候,經濟學原理決定了經營者絕不會盡一切可能去降低成本,而一定是根據需求的價格彈性來各種抬價,各種無效率。所以一旦這個市場變成競爭性市場,那你肯定不適應。1694年以後的情況就是這樣,因為民間可以自由出書,大家為了競爭就開始各種壓價,於是圖書的價格越來越低,學過經濟的小夥伴應該知道,最低會低到甚至成本價。這樣工會基本上就是等死的節奏,於是他們坐不住了,也整天跑去英國議會的門口鬧,鬧鬧鬧,胸前掛個小牌,上面寫著「I』m hungry」,然後議員大老爺們繼續盯著大本鐘裝看時間,繼續他們無視外面發生什麼的優良傳統。真是風水輪流轉啊哈哈。

但這一次有一點不同,那就是,議會廢止工會壟斷之後,並沒有進一步解決作家們真正要解決的問題,那就是對他們作品的保護,因為他們要靠作品出版吃法啊。可是你廢止了壟斷之後,沒說作家擁有絕對控制自己作品的權利,那,民間的各種小出版商,用現在的話說,只要能搞到你作品的txt文檔,就可以不經你允許大肆出版你的作品,然後錢卻一分都不給你作者本人。所以,其實作家們也還是在鬧。看到這一點,工會靈機一動,意識到,就算是議會不再給他們壟斷權,但,只要議會能對作家的權利立法做保護,那麼這就可以大幅提高民間野戰出版商的出版成本,那麼工會的成本就不會顯得那麼高了,就有希望繼續活下去。

於是,工會大叔把胸前原來那個小牌子摘下來,回去洗個澡,換套好衣服,拄著手杖,換上一副以天下蒼生為己任的表情,再來見議員老爺們。這次,舉手舉酸了的議員老爺偷眼觀瞧,一看,喝~ 怎麼門前難民堆里出現一紳士啊,什麼?有關係國計民生的大事兒要找我?好好好,趕緊請進來。於是工會的變臉大王跑了進來,義正言辭的跟議員講:「先生,我雖然身為工會人,但是多年跟作家們的合作也讓我深刻滴了解到了他們的疾苦,他們不容易啊,你看,上次議會不讓我們繼續管出版了,這我沒話說,大家都要吃飯嘛,但是你能不能為作家朋友們想一想,你看看這些個鄉下的出版暴發戶,他們一個個到處下txt文檔,然後二話不說就印啊,就出啊,我的媽呀,那書,那還能叫書?那就是廁紙啊我暈。這還不算,他們賺了錢,也不說分我們作家朋友一點,搞得人家沒法生活。議員大人,要是作家都餓死了,以後您還去哪兒看曲兒啊?」

議員一聽,彷彿也是這麼個理兒,回頭再想想整天往他家窗戶上扔tomato的作家們,再看看自己紅腫的右手,哦不對,是右臂,議員終於下定決心,好,咱就立個保護作家們權益的法案吧。於是,1710年,只聽咔嚓一聲雷響,人類歷史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版權保護法誕生了,因為當時是英國安妮女王在位,所以這部法案就被命名為《安妮法案》。

西元16世紀到大約20世紀初這段時間,是歐洲的全球殖民時代,這之中,不列顛的參與,無疑是對現代人類世界秩序的形成影響最為深遠的一個,而在英國人全世界探索、佔領、征服的同時,他們也把自己的價值、文化、和法制帶到了世界各地,這部《安妮法案》和它所代表的對版權保護的重視的精神,也被傳遍天下。諸多從殖民時代走出來的國家的現代版權法制,都閃現著威斯敏斯特的影子,就算是美國這個特立獨行、並以一場戰爭切斷與英國正式隸屬關係的國家也一樣,那麼下面,我們就主要談一談美國版權保護的相關話題。

貳、美國的版權保護

1776年7月4日,原來的英屬北美十三州聯合發表《獨立宣言》標誌著這個很快將稱霸世界的國家的誕生,而隨著1783年美法聯軍在約克城擊敗英軍的最後抵抗,不列顛帝國持續稱霸世界無人能敵的神話破滅,一個新生的美利堅合眾國正式步入歷史舞台。

甲、美國版權保護的法制根本

籠統一點講,美國可以說是知識分子建國,從安妮法令通過到美國建國,歷史已然走過了73個春夏秋冬,對知識產權,包括對版權的保護這一傳統,早已在安格魯薩克森世界中根深蒂固,這世界之中,也包括這些剛剛用暴力脫離跟母國隸屬關係的美國的建國知識分子們。在他們的成長歲月中,他們無疑親眼目睹了知識產權保護給發明創造和原創表達帶來的動力,和這種動力如何以一種前所未有的速度提高著每一個人的生活水平。故而,他們對版權保護極其重視,這種重視被直接體現在了被奉為美國立國之本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之中。惜字如金的美國國父們,竟然單辟章節,專門用明文直接賦予美國國會為推動有用的科學和技術的進步而保障作者和發明人在一定限度的時間內享有用他們的作品和發明獲利的專權。而這就是美國版權保護的根本。

基於這種權利,美國國會從1790年開始,到1990年代,做出了一系列版權保護立法動作,其中1976年的美國《版權法案》(CopyrightAct)和針對它的後續於1989年和1990年所做的修正案,加上法院系統對這些立法的解讀和使用,一併構成了今日美國的版權保護體系。

乙、版權保護的大原則

一、什麼樣的東西受版權保護?

首先,我們要知道,版權保護它保護的是什麼?縱觀美國的這方面聯邦體系,(注意,是聯邦體系,州體系可能會稍有不同)可以受到版權保護的東西,它必須具有三個必要特質。哪三個呢?

第一,這個東西必須要有originalauthorship,大致翻譯成「作者原創」。

第二,這個東西必須是fixed in atangible form翻譯成要被固定在某可感形式之中。

第三,這個東西必須是一種expression,即「表述」,不能只是一個idea,即想法,或fact,即事實。

各位,在這兒我的說一句,我並不是在這兒中英混搭裝逼,而是因為這裡面涉及到的英文法律術意義都很微妙,我為了避免直接翻譯造成曲解,所以都先把英語原文提供給大家,下面在遇到這種情況也是一樣。

首先什麼東西能叫做作者原創呢?我們一聽到原創,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藝術品,或者是那些特別高雅的東西,塑像啊,畫作啊等等。當然,這些都可以是作者原創,但是美國法律上給作者原創這個要求設置的門檻其實非常之低,它基本上只要求三點:1.所謂「作者」只要求你搞出來這個東西是從你腦子裡出來的就行;2.所謂「原創」只要求這個東西你不是抄襲別人的就行;3.你搞出來的這個東西,只要有那麼一丁丁丁點新意就可以。前兩個要求基本上人人都做得到,就算是最後一個,也很容易滿足。美國法院曾經判一個畫家徒手複製大師作品畫出來的贗品具有作者原創性,因為法官認為,就算是贗品,也是作者通過自己對大師作品的理解,然後按照這種理解重現在媒介上的,所以肯定多少有一些原創性。

再舉一個沒有原創性的例子好了,曾經有一個案子,是判一個電話公司按照英文首字母順序排列電話號碼這種表述是否受版權法保護。法院說,不好意思,你這個基本上沒有任何新意,因為我們英語世界彷彿從古至今排列東西的時候都是案英文首字母。那這就是沒有原創性的例子。

第二,再說這個「固定於某可感形式」的要求。這個聽起來有點彆扭啦,也是因為要翻譯英語原文。說白了,就是,例如,這個好像是韓愈說過,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你某日靈光一閃,得了個天成的文章,這時候,如果你立刻提筆把它寫了下來,拿好,你這個東西就被固定在了「紙」這個可以被別人讀的形式之上;但是,如果你沒有提筆把它寫下來,而是順嘴說了出來,而且沒有錄音,那麼這時候如果你旁邊有人錄音了,然後用你這個詩去賺錢,你就沒招兒,因為你沒有把它固定於某可感形式之中。這裡注意,我們前面強調了這一點聯邦系統和州系統略有不同,上面這個例子是說聯邦的;在州的法制層面,你還是可以告的。

這插一句,我看到這兒的時候,突然想起了剛剛獲得雨果獎的《三體》。《三體》裡面說,三體人跟我們人類不同,因為他們可以直接用大腦互相交流,而我們人類則因為進化學上的不完善,需要通過媒介才能交流信息。我們目前的生物學狀態,決定了,如果沒有媒介,我們之間無法進行交流。我覺得這一點可能是美國法律要求必須將想法固定於某可感形式之中的原因,因為你只有把你的思維落實到媒介上,你才能證明這個思維是你的,否則,誰知道你說的真的假的。

最後一個必要條件就是這個「表述」的要求。其實這一點跟上面說的有一點重複,但是美國法家對它很重視,所以經常單獨拿出來說。舉個例子就明白了,比如說,假設你是個男的而且是異性戀,然後你和同為男性異性戀的路人甲同時看到了一位超級大美女,那麼,好,很自然,你們倆腦子裡現在肯定都會冒出一個想法:那就是這個雌性好美。好,那現在,你們要用言語來表述這個想法了,你比較有文化,你說,「此女真箇是,沉魚落雁,閉月羞花。」路人甲沒上過語文課,他說:「卧槽,這娘們兒真俊。」 各位,這時候,如果說,因為你先做出了表述,然後你就不讓路人甲說卧槽這娘們兒真俊,這合理么?顯然不合理。合理的做法,肯定是就保護你的那段「沉魚落雁,閉月羞花」的表述嘛。所以被保護的不能是想法。那同樣也不能是事實。舉個例子,太陽東升西落,這個是事實,你表不表述,它都是事實,不能因為你有一天說「太陽東升西落」,你就不讓別人說「日頭從東邊兒升起來,在西邊落下去。」對吧。這個很符合常識。

另外再順便說一點,據我研究發現,好像現在版權保護,你基本符合上面三要素,這個保護就自動生成,你不需要去註冊啊什麼的,如果你想也可以,但是法律上彷彿是不要求了。這一點跟專利法就不一樣了,所以需要注意。

那以上,就是決定某物是否受版權保護的三個要素。

如果你的東西你的表述符合上面那些要素,那麼如果有人未經授權使用你的東西,那麼他就是在侵犯你的版權,簡稱侵權。這時候你就可以告他。

二、二次創作

但,還有一種情況比較詭異,那就是,有時候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比如說,你寫了一本書,然後一個懂你語言的外國人把你的書翻譯成他母國的語言,然後在他自己的國家出版賺錢。這個,表面上看起來,好像他並沒有使用你的表述,因為你們用的語言不一樣。可是於情於理,咱肯定也覺得這個不地道。而幸運的是,在美國的聯邦版權保護體系中,它也真就是術語不地道。美國版權法中,有這麼一個叫「derivativework」的原則,我們華語法學界稱之為「二次創作」。我個人喜歡用英語的直譯「衍生作品」。但無論用那個翻譯,意思都是說當有人做出了這麼一個大量或全部建立在你的作品基礎上的,但是跟你表述表面上看起來不完全相同的這麼一種東西時,那版權還是你的。剛才說的翻譯就是一種典型的「衍生作品」,因為它完全基於你的文章。所以有人翻譯你的文章轉發出去的時候,是一定要徵得你同意的。美國的《版權法》里專門有一章是寫衍生作品都包括什麼的,法院也做了不少解讀,因為太詳細,我們在這裡不細說,後面在分析案例的時候用到再說。

三、版權歸屬問題

還有一個問題非常重要,那就是,一個作品的版權到底是誰的?大多數情況下,這個應該不是事兒,因為作者要麼是一個人,要麼是幾個很明顯在共同創作的人,所以誰是作者這個問題不需要辯論。但是有的時候,就不是那麼清楚了。比如,對作品的貢獻的多少,可能每個參與者不一樣,那麼到底要貢獻多少才能算作者?再比如,每個參與者可能在貢獻的性質上,也有區別,那麼什麼性質的貢獻才能讓你有資格成為作者?這都是問題。不過還好,美國的法制歷史很長,積累了不少回答這些問題的資料,大體上,美國的法律人和《版權法》分三種情況來討論這個問題。

第一種情況,叫做jointwork,中文應該叫 「共同著作」,意思很明顯,就是幾個人一起努力做出來個東西,那麼很顯然,版權是歸所有參與者共有的。擁有共同版權的人,每一個人都擁有所謂全部版權,就是說,比如你們三個人一起寫了一本90頁的書,那麼不是說你們每個人只能擁有對其中三十頁的版權,而是你們三個每一個人都擁有全部90頁的版權。但是,隨之而來的責任就是,如果你們之中任何一個人通過授權賺到了錢,那麼這些利潤則必須三人均分。這一點,是借鑒了英美法系物權法裡面的傳統。

另外,要取得共同作者的資格,你所做的貢獻在量上來說,不能太少;在性質上來說,一定要是版權法所保護的範疇之內的,也就是滿足我們上面說過的三要素。

舉兩個例子,一,你是個土豪,你找了個建築師給你蓋房子,你跟建築師說了你想要個三層樓,要個陽台,要採光好,要個地下室... 等等等等,然後建築師根據你的要求畫了個圖紙,這時候,這個圖紙的版權,就不是你的了,因為你所做的貢獻太少,性質彷彿也不屬於「固定於某可感形式之中」,你只是說了說你的想法。而固定下來的是建築師。

再舉一個例子,你是個公司老闆,你雇了個軟體工程師給你編一套辦公系統,你跟他說了你要用這套系統做什麼,那麼,這時候,除非你們的合同中另有規定,這個軟體的版權你也沒有份,因為跟上面一樣,你的貢獻太少,你的東西也沒有固定於某形式之中,就算是你寫了封郵件,那可能被保護的,也只能是你郵件中對於你想法的描述,而不是軟體工程師最後做出來的軟體,因為這兩個東西是固定於不同可感形式之中的不同表述,只要不是你真的親自去跟碼農一起編程了,在版權法眼裡,根本就是兩個東西。

第二種美國版權體系中多人合作版權問題的情況,我個人認為跟第一種情況有些重複。它叫做collective work (「集體著作」)。這種情況多出現在雜誌中。比如,《時代周刊》出一期,要找很多作者寫好多文章,然後編成一冊出版。這種情況下,擁有《時代周刊》版權的那肯定還是《時代周刊》,但是那裡面的單個文章的版權,如果沒有合同規定,那還是屬於作者本人的。《時代周刊》的版權,是來自於它把不同文章前後放置、編排順序所產生的這種特殊表述效果,所以作者們的文章,《時代周刊》只能用於出版《時代周刊》,不能隨便拿來去別處發表賺錢。

第三類叫做workmade for hire,為了僱傭所做的作品。這個就比較簡單了,簡單講,就是員工給僱主做的作品,那版權歸僱主所有。假設,紐約無戰事是花錢雇了很多人來做節目,那麼所有節目內容的版權就都是無戰事的;但事實上,無戰事並沒有這樣做,大部分內容都是熱愛研究的小夥伴們用業餘時間無償做出來的良心作品,所以大部分情況下,版權還是歸作者所有。

四、常用侵權辯護

好啦,上面我們說了版權保護的適用範圍,還有二次創作和多人協同作業的情況下版權歸屬的問題,這一部分的最後,我們來挑主要的說說,未經授權者對自己的行為有哪些例外情況和辯護方法可以使用。

最直接的辯護,肯定是直擊版權三原則了,你可以說,對方的作品並非原創,或者它並未固定於某可感形式中,或者他只是個想法,沒有表述。一旦這其中有一條辯護成功,那麼你就可以放心大膽的繼續干你之前乾的事兒了。

除此之外,《版權法》之中還規定了好多好多雖然本身絕對是未經授權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情況,但是因為政策考量,被美國國會允許做的行為。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比如說,公共圖書館在很多情況下以傳播知識、或者保存珍貴文獻為往聖絕學為目的的對圖書和音像資料的複製,就不算違法;再比如,很多情況下,老師為了教學生,複印版權保護的資料,只要不是做的太過分,也不算違法。

但上面說的這些可能都是小來小去,因為應對侵權訴訟最大的一個辯護,叫做fair use,合理使用。直接攻擊三要素,很多時候並不容易,因為大多數敢告你的作者,那肯定心裡是有底的,人家律師也不一定是吃素的,不可能連三要素都搞不成。而《版權法》之中所列出的那些例外情況,也不可能包括太多方面,尤其是在現在這個新事物頻出的時代,更是顯得範圍太小,所以被告侵權的人使用的最主要的辯護方式,就是這個「合理使用」辯護。

這個合理使用辯護,它來自於版權保護的根本動機,那就是像美國憲法之中所寫的那樣,去「推動有用的科學和技術的進步」。換言之,雖然我們經常說的是版權保護,但是我們實際上的意思是要實行一種版權政策。我們要通過立法的方式,來達到促進人們踴躍創造,從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水平的根本目的,故,版權的保護也要有限度,如果我們太苛刻地執行版權保護,那麼也一樣會限制知識和經驗的傳播,這與我們的根本目的不符。而「合理使用」辯護,就是體現這後面一種思潮的產物。

舉個例子,我曾經寫過一篇描述亞裔美國人在大學錄取中可能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文章。這種社會問題,自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很可能我說的並不對,也很可能我查到的資料並不準確。那麼這個時候,為了達到真理,就要有人站出來反駁我,那麼在反駁的過程中,他們應該很需要引用我的原文,這樣才好立靶子嘛,可是各位想一下,根據我們上面對版權的敘述,很明顯這是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了我原創的固定在某一可感形式中的表述的行為啊。但另一方面,如果他不引用我,或者複述我的文字,那麼他又怎麼能寫文章反駁我呢?此外,如果他引用的字數並不多,那對我的作品的市場價值影響也並不大,而且很可能會因為他的文章走紅而讓我的作品市場價值變得更大。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的法庭就很可能會判對方無責任,因為他所作的,是「合理使用」我的作品。

但「合理使用「辯護這個辯護有一個弊端,就是可預測性很低,因為法院基本上都是在做個案分析,所以你案情的細節對判決的影響極為巨大。不過,無論法院怎麼自由發揮,它們至少都必須考量四條《版權法》之中明文規定的判定項目,它們是:

一、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的目的和性質。這個包括這種使用是否是以商業盈利為目的、還是說是抱著一種非盈利的教育目的等等。

二、被使用的受到版權保護的作品本身的性質。

三、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被使用部分,相對於該作品全體的量和重要性。

四、使用對版權保護作品的市場價值所能產生的潛在影響。

這四點,從一系列判例看來,法院是一定會考量的。其中,第一條我查到了明確的判例分析。在對有一條的處理上,法院很明確地說過,在使用保護作品的目的和性質方面來說,如果使用者是為了商業盈利,那麼法庭會臆定該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且會對該作品的市場價值產生不良影響,然後讓被告證明這種臆定是錯的。這一點可能看起來沒什麼,但是在美國對抗性訴訟制度的背景下看來,已經是對原告莫大的照顧了,因為一盤情況下,證明訴求的責任都是落在原告身上,這一轉移責任,讓原告的負擔減輕了不少,而被告如果無法證明臆定非真,那麼原告自動勝訴。

而後面三點,我就沒有查到明確的法院判例了,有可能是因為我研究做的不夠仔細,但我讀判決書的時候,會有這種感覺,就是,讀完了之後,感覺法院好像是四個判定點都談了,但是具體讓我找某一個的,好像又找不到。我覺得可能是因為法庭有很大的發揮餘地,所以並沒有一條一條的逐一按順序判定。法院完全是用自己的步驟,只要最後保證這四條都被包含進去就好,所以找不到單獨談其他三個考量點的語句。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這些標準,我再舉個例子好了。比如說,大家記不記得,我們上中學學的那種經常是最後兩句是名句的唐詩?就拿前幾年火得可以的杜甫來說好了,他有首詩這樣寫:

岱宗夫如何?齊魯青未了。

造化鍾神秀,陰陽割昏曉。

盪胸生層雲,決眥入歸鳥。

會當凌絕頂,一覽眾山小。

我不知道大家如何,反正我現在基本上只記得最後兩句了,那麼也就是說,這兩句話對於這首詩的意義重大。好,今有一山川旅遊項目開發公司,開發了個山,起名叫「絕頂山」,然後在介紹中寫:「杜甫有云:『會當凌絕頂,一覽眾山小。』來我們絕頂山旅遊,別的山也就都是小意思了。」好,這就是典型的不是合理使用的案例。它的目的是商業盈利,然後被使用的是這種一字千金的詩(第二點考量)裡面最最有名的兩句話(第三點考量),最後,你一下子把人家高雅的詩詞跟一個銅臭味而十足的旅遊景區聯繫起來,這無疑會讓原作品掉價(第四點考量)。所以如果真有這麼個案子,而且杜甫還活著,版權還沒過期,那麼他一定是可以告贏的。

叄、淺談自媒體節目的版權保護問題

我本人,基本上可以算是個文盲,但是我大膽地認為,各位看官之中,肯定很多是真正的文化人。文化人有什麼特點?我個人覺得文化人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喜歡寫東西和講東西。文化人寫東西寫得多了,或者憋了一肚子話想說,總不能愣忍著,總要有個發出去的地方,對吧?那麼當你要發出去的時候,就涉及到了跟媒體打交道,傳統的媒體也好,還是像無戰事這樣的自媒體也罷,總歸是要跟一個承載你所製造出的內容的平台有瓜葛,而在這之中,我估計,多多少少會產生一些有關版權的問題。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我們給大家扼要介紹了版權保護的相關法律知識,那麼今天的第三部分,我就為各位文化兄弟姐妹們通過對自媒體節目的版權保護的兩個案例的分析,來最後帶大家熟悉一下分析自己版權問題的方法。其中,第一個案例是我本人和無戰事共同經歷的一個真實案例,第二個,則是我取材於一個真實案例的主體,並考慮到其他一些自媒人可能會遇到的版權問題,而改編成的一個案例。

開始案情之前,我不妨把我們上面講過的判定你的版權是否遭到侵害的內容,歸納成一個包含三大步驟的方法。

1. 判定你的東西是否具備版權保護三要素,這三要素是:

a. 作者原創

b. 固定於可感形式之中

c. 是一個表述而不是事實或想法

i. 表述,也包括那些看起來不一樣但是實際上一樣的「二次創作」,比如翻譯。

2. 判定版權是誰的:

a. 有沒有明確的契約協議規定版權是誰的?

b. 如果沒有契約規定,那麼有多少人參與創作,他們的貢獻有多少,是什麼性質?

3. 是否有適用的侵權辯護

a. 《版權法》上列出來的例外情況是否適用?

b. 合理使用例外是否使用?

首先先跟大家一起分析一下第一個真實案例好了,這個相對容易一些。它的案情是這樣的,暑期的時候,大家記不記得有一陣子哈佛被告歧視亞裔申請人?那時候無戰事也很關注這件事,於是我先做了些研究寫了一篇關於這個話題的稿子,給了我們的播主蔚蔚大人,蔚蔚大人覺得我寫的還湊合,然後播主跟大家都愛的女神F小姐一塊兒又把稿子刪減了一下做成了播音稿,然後又找到F小姐家的F先生... (嗯?什麼,哦他倆不是一家人啊?好吧那...),然後又找到了F先生給做了一期播客。同時,播主大人經過我同意以後,又把這篇播音稿發到了她當時正在幫忙做事的某智囊機構的文庫里。好,搞笑的事兒來了,那天,我正在北京準備專機回紐約,早上起來,突然發現我一個大學同學給我發了條微信,說我有一篇文章上了ForeignPolicy。我看了看日曆,意識到是八月份,離愚人節遠了點,可是又意識到,我這種學渣,從來也沒敢給FP這種比逼格更有逼格的雜誌投過稿啊。於是我要來了鏈接,上去一看,哦,原來是他們把我們上面用的那個播音稿全文翻譯成了英語,然後登在了他們一個文章系列裡面,我再一看,授權的是博主大人發到的那個智囊機構。好吧先不說他們徹底把我的個人信息和我的文章怎麼到了那個智囊的文庫的過程完全搞錯了,他們這麼完全不問我就發我文章的做法,立刻就讓我覺得不對勁兒。

那麼,FP全文翻譯我們的播音稿並沒有徵得無戰事或者我本人同意的行為,侵犯我或者無戰事的版權了么?我們來分析一下,FP正好應該是受美國法律管轄的,所以我們用美國法律分析它倒也應景。

第一步,我的作品很明顯具備三要素。文章是我寫的,寫在了一個WORD文檔里,我寫的也不是宇宙公理,而翻譯就是最典型的「二次創作」或者「衍生作品」,所以我們的播音稿是受版權保護的。check

第二步,FP的確是尋求許可了,但是它尋求的是某智囊機構的許可(說到這我一直有種衝動想叫它「智障」機構),所以這裡第二點問題就來了,那就是這個智障機構擁有我們播音稿的版權嗎?要說這個我們還得從頭說。我寫出來的原文,版權是我的,然後我授權給無戰事編輯和使用,之後無戰事刪減編輯了我的文章,形成播音稿,這種精簡,美國《版權法》也認定為「二次創作」,也需要我授權,但是我跟無戰事關係很好,通通開綠燈,想怎麼用就怎麼用,沒問題,別說二次創作了,三次創作都沒問題。但問題是,那個播音稿的版權還是我的。所以之後我授權播主大人發到那個智障機構文庫里的那一時刻,版權依然是我的。但之後就不太明白了,因為我不知道那個智障機構的發文合同裡面有沒有寫,如果你發到我這兒,版權就歸我,如果寫了,那就沒戲了。如果沒寫的話,我們做第三步。

第三步就是看看有沒有適用的侵權辯護。法條裡面我沒看到有適用這種情況的例外。所以最後這個關鍵就看FP這種做法是不是合理使用了。這一點,我覺得,客觀上來說,很難確定。因為,我的文章,說白了,本來就賣不上價,而有可能FP這麼一發,倒是比以前值錢了,甚至我更長的那篇原文都會有人要去看,而且後來發生了一系列讓我很無語的事兒,就是,幾天之後,我媽媽給我用微信發來了一張照片,上面是《參考消息》轉載FP的這篇我們的播音稿,又從英文翻譯成了中文。我的第一反應是你們怎麼就不去看看我寫的超級詳細的原文呢暈,但是這件事更是讓我很為難,因為一個無人問津的小文,一下子被瘋轉,本來就不值一分錢,現在雖然還不值一分錢,但是文章知名度上來了,我怎麼說人家影響了我文章的市場價值?可是我個人還是覺得他們這種不能算合理使用,因為他們為了盈利,全文使用我的作品,然後連問我要個許可的動作都沒有。但,最終就看這些因素法院怎麼權衡了,真的很難說誰能贏。所以這件事到最後,在播主的幫助下,把我個人信息改正,然後也就不了了之了。

下面我們再說第二個假想案例。我們假設,有一次無戰事聯繫到了一位時下很紅的人,約他做訪談,他答應了,然後我們迷人的F小姐跟這位紅人先生一起度過了一段美好的訪談時光(咳咳,F先生,您能忍么?嗯?啥?哦對她們倆不是一家人....),同時做了錄音,經過剪輯以後,做成了一期播客。這時候,另有一家新聞媒體A,它的一個名叫Steven Bryan 記者,哦我們就用它名字的首字母縮寫叫他SB好了,SB這時候也正好在做一期關於紅人先生的節目文案,但是可惜紅人先生不給他面子,搞得SB很是糾結,就開始在網上找,看能不能找到其他關於紅人先生的資料。誒,就被他找到了無戰事的這一期訪談。SB大喜過望,直接把訪談內容整個聽了一遍,轉成文字筆錄,然後全文包含在了他出的這一期節目文案里。

SB侵犯無戰事版權了么?咱再一步一步看吧。

第一步,訪談內容是否受到版權保護?這很明顯是受的,訪談的話是紅人先生和F小姐說的,是原創,訪談內容被固定在一個電子錄音設備裡面,然後很顯然這是一種表述,不是陳述事實所以三要素具備。然後,轉錄錄音內容為文字,這根翻譯一樣,業界也公認屬於「二次創作」。所以第一步搞定。

第二部,這個可能需要注意一下。那就是這個版權是誰的?如果說,紅人先生跟無戰事有協議說無戰事也有版權,那沒什麼說的,無戰事就是有版權。但是,如果沒有明確協議的話,這個會比較微妙。法律上對訪談版權屬於訪談方還是被訪談方,說法也不是很明確。不過大體上可以說,被訪談人貢獻的內容越多,那麼版權就越可能全部屬於被訪談人紅人先生,這根我們提到的參與創作人員的貢獻量和性質有關。尤其訪談這種,甚至有的時候主持人可能只說幾句話,剩下的都是被訪談人在說。不過我覺得這一點也不是很重要,因為無論是無戰事擁有版權,還是紅人先生擁有版權,SB都沒有徵得他們同意就用了內容,所以肯定是有人可以告他的。

最後就是這個侵權辯護了。這一點很有意思,因為美國《版權法》裡面還真就列出了News Reporting,新聞報道,這一種例外情況。SB做的,也還真就是新聞報道。可是這個例外情況,基本上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個叫Harper & RowPublishers v. Nation Enterprises這個案子裡面給用「合理使用」原則,變相否決了。那個案子里,一個出版公司爭取到了出版福特總統寫的回憶錄的權利,但是這個Nation新聞公司,不知道從哪兒告到了福特總統的手稿,然後就從中截出來一個300多詞的基本上看一眼就會被劇透的段落,發在了他們新聞稿上。法院的判決,說白了,就是說,好,我們知道新聞報道是個例外,但是我們決定無視這個例外而直接使用「合理使用」原則進行判定,而如果脫去了新聞報道例外的保護傘,這種行為很明顯不是合理使用,所以法院判被告敗訴。那,法院這麼直接無視聯邦法條裡面的明文規定,我不知道是不是可以,但反正法院就是這麼說的,大家也都沒啥意見,所以我們也就這麼分析好了。這麼看來,我們的案子結果也很明顯了,SB做的跟上面那個案子里Nation公司做的如出一轍,肯定不是合理使用。

到此,可以判定SB的做法侵犯了訪談版權,而如果紅人先生授權給無戰事了,那麼無戰事就可以對這件事進行維權追究。還有一點好處是,美國法律有一個respondeatsuperior 原則,就是說,一個公司的員工犯了民事侵權的事兒,他的僱主也同樣連帶負有法律責任,所以無戰事也可以直接向其僱主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的兩個案例,希望這麼一個流程走下來,對大家以後初步判定自己是否正在遭受版權侵害有所幫助。不過,要真想維權的話,麻煩大家,一定要找專業律師幫忙。

肆、為什麼要保護知識產權?

這幾期節目,我們一直在聊版權,那,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版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在這裡,我想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最後說幾句

保護知識產權,至關重要,看過愛迪生的故事的大夥肯定都明白,大部分改變人類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的新發明、新創造、新作品,那都是建立在創造者巨大的付出基礎之上的。人,要生存,所以創造者一定是只有在確定他在付出巨大大家之後能夠獲得相應報酬時,才可能去冒這種可能會傾家蕩產的風險。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是讓這些開拓者們可以放手去乾的最根本的保障。各位,抬眼看看你的四周,看看你的衣食住用行各種用具,我們現代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無數開拓者一點一滴創造出來的,如果沒有他們的冒險,我們一定依然生活在一個物質極度貧乏的世界,你願意那樣么?保護知識產權,歸根究底,是為了我們每一個人,都能生活地更加快樂,更加幸福。

我希望,我們每一個人,都能從自己做起,尊重別人的勞動成果,尊重別人的創造,尊重知識產權,這樣,才能人盡其才,物盡其用,貨暢其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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