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不禁槍?

6月11日(周日)凌晨2點左右美國弗羅里達州奧蘭多的一家同性戀酒吧中,一位美國出生的男性宣誓效忠極端基地組織(ISIS),並殺死了49人。兇手Omar Mateen當場被警察擊斃。這是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大規模槍擊案,也是繼9/11以來美國最嚴重的恐怖襲擊。

發生奧蘭多的槍擊案後的幾天內,美國甚至世界各地都在舉行緬懷活動,很多細節也都被一點點挖掘和探討,有關於兇手的,被害者的,在美國的穆斯林,等等。

其中的兩點細節是:槍擊案中兇手使用的突擊步槍和手槍都是合法獲得的(兇手使用的突擊步槍為AR-15,.223口徑。這種步槍在美國約有3百萬支,售價約1200美元,一個標準彈夾可裝30發子彈。手槍為九毫米半自動手槍。);兇手在2013年和2014年均被FBI審查過,當時他並沒有被認定是危險人物。

這兩點細節,正如你想的,引發了新的有關槍支管理法的討論。然而槍支的合法性本身對於我們中國人來說就並不容易理解。所以今天我們來帶著大家一起來仔細閱讀一下美國的憲法中關於槍支管理的憲法第二修正案,看看它究竟講了什麼,最早又是因為什麼原因出現。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原文如下: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首先看到這麼多字,就肯定不是保護人民持槍權利這麼簡單的一句話了。裡面有幾個重要的詞先給大家解釋一下。

Well regulated: 經過良好管理的。這裡的經過管理可以包括受到訓練,遵循制度等。

Militia: 民兵。這裡的民字是重點。這裡可以指1.被選入軍隊,但僅在緊急情況才會全職加入的平民;2.有資格被選服軍役的平民。注意,合法的民兵始終是歸國家,州,或者地方政府管理的。「私有」的民兵會被認為是非法的,甚至暴動。

Free State: 自由國家。也許你會問,state不是州嗎?但其實state在更早的時候是國家的意思。在Sir William Blackstone 1765年出版的頗具影響力的《英國法釋義/Commentaries on the Law of England》中,free State就已經被用於法律解釋中,討論理想中國家應有制度。有趣的是,有人指出,如果free State的State指的是州,那麼這對華盛頓特區(Washington D.C.)就沒有約束力了,因為那只是一個城市,不是州。

自由國家裡的自由在不同語境可以強調不同的方向: 主權獨立,在一個大的民族國家中的自治,甚至在特定時期是共和制,或者是在美國南北戰爭時奴隸制的廢除,等等。

Keep and bear: bear在這裡一定不是熊... 也不是我們平時背單詞看到的背負。Keep and bear加在一起是持+有。其中keep是存有的意思,並且隱含了可以是私有財產的意思,而bear是手持或者是身負。這句話並不只是針對你在家放著,也包括了你身上抗著,手裡拿著。注意這句話少了賓語,詳見下句。

Arms: 這裡必然不是一堆手臂(默默思考了一下那個畫面,有點涼...)。然而仔細看這個用詞,你會發現,其實這條法案並不只針對槍支,而是泛指所有可以手持的武器,以及其需要的彈藥。這裡包括了刀,劍,手槍,等等。

Infringe: 侵犯,一般是指權利或法律。

常見的有如下三個譯文,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其中譯文一和三試圖保持英文的說話方式和書面用詞,而採用了一些文言辭彙。

譯文:一支受規範的武力乃確保自由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之權利不可受侵犯。

譯文二:紀律優良的民兵部隊對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因此,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受侵害。

譯文三:紀律優良之民眾武裝(或者民團,武裝民團)乃自由邦國安全所必需,故,人民持有並攜帶武器之權不受侵犯。

雖然原文提到了保家衛國的概念,但是這並不是持有武器的先決條件,只能算是原因之一。另有一些人認為當年的槍支合法僅僅是為了平民有能力推翻殘暴政府,對這個政府武器極度先進的時代已經不適用,於是認為應該取消槍支合法性。然而,槍支合法的意義卻並不止於此。

這條修正案是一定程度上基於英國普通法中持有武器的權利,並受了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的影響。Sir William Blackstone(對,又是他)認為這項權利是輔助於行使一些自然權利的,包括自我防衛,反抗壓迫,和保家衛國的公民義務。

除了使人們可以組織民兵系統,推翻殘暴政府,協助自我防衛,早期的私人武器持有權還可能有參與執法,擊退入侵,以及平定作亂(據說包括奴隸起義)的作用。

分析到這裡,我們可以發現,這句話以能夠建立民兵保家衛國為初衷,保證了人民(注意這裡用的是people而不是citizen,也就不僅限於公民)持有和攜帶所有可以手持的武器的權利。而《第二修正案》在當初立法的時候是有著極其充分的理由的。現今《第二修正案》的意義主要在於維護個人權利(如財產,生命安全等),方便形成民兵,可以打獵或進行其他娛樂等。如果現在推翻了持有武器的權利,不僅許多人會因原有的權利被剝奪而強烈反對,以美國現在人民手中的槍支數量,回收槍支會是一個極其費時費力的項目。並且,涉及槍支的商業,比如槍支製造商和經銷商,也會受到巨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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