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污名:Stigma

第一次在知乎發言。在火車上閑的無聊瞎寫的,時間很短想法很糙,如有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教。

看了一下關於《歡樂頌》里關於安迪精神病的討論,有知友質疑其中數據是否正確,而如此高的數值是否是對精神病的一種「污名化」。首先,我忍不住請朋友幫我確認了一下國內教材的知識點:

然而遠離心理學已久的我不敢在這個領域在各位大大面前妄言,就針對「污名化」這個我才研讀不久的概念提出一些觀點。

一. 什麼是污名

古希臘人發明stigma(污名)一詞指代人為製造的身體記號,用以向公眾通告擁有此記號者身份的不尋常或不光彩,如奴隸,罪犯或叛徒,人們應避免與之接觸。後來意義延伸至生理範疇,如生理紊亂形成的斑疹。而今,這個詞語更適用於恥辱本身而非象徵恥辱的身體證據。戈夫曼對這個概念進行了全面的描述。

首先,戈夫曼的理論背景建立在戲劇理論的基礎上,詳見《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現》。簡單說來,該理論就是在表達一個「人生如戲」的概念,人們在不同的社會布景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而表演前後的「前台」「後台」等場景的切換使得人們的表演也隨之變換。那麼,一些角色,場景和在此之上的表演就被分類和期待了。社會布景(setting) 讓我們預見會在哪裡遇到什麼類型的人,我們依賴於此去判斷陌生的他人。出於此依賴,我們就會對這種預見轉化為規範的期望並提出要求,刻畫了一種虛擬的社會身份(virtual social identity), 然而,在事實上,他可能擁有與之有差異的真實的社會身份(actual social identity)。 所以,戈夫曼認為,污名是虛擬和真實社會身份之間的差距構成,是這個人擁有的,與他被期待的形象有差異的特徵

二. 如何理解污名

在不同的社會布景下,即使同一角色也會有不同的期待。所以,污名的意義其實在不同的社會關係中也不盡相同。戈夫曼舉出了非常好理解的例子:

去圖書館看書,對於一個中產階級家庭的男孩是非常正常的。而一個慣犯則感到局促不安,生怕被熟人看到。因此在這個例子中,去「圖書館看書」的特徵對於這個慣犯來說是污名。

同樣的,我也想起看《慾望都市》的時候,夏洛特小美女去參加蕾絲邊聚會,當被問道她是否是拉拉時,她回答「我雖然不是,但我有很多同性戀好友,我也覺得這個群體非常優秀……」那個問話的拉拉不耐煩地打斷她,「如果你不eat pussy,你就不該出現在這裡」,留下夏洛特舉著酒杯一臉懵逼。在這個例子中,夏洛特的異性戀取向在其他的社會場景中是自然的,而在此就成為了尷尬的「污名」。

由此可見,其實「污名」並不是在所有的社會場景中都是負面的特徵,戈夫曼認為,污名是真實特徵和社會預期之間的一種特殊關係,並將其定義為「一種令人大大丟臉的特徵」。

進一步的,戈夫曼提出了三種差別很大的污名:

1.對身體深惡痛絕,如身體殘疾

2.性格缺點,如軟弱,不誠實

3.與種族,民族和宗教相關的集團意識強的污名(tribal stigma)

這些污名的社會學特色是:某個人本來可以在普通社會交往中輕易為人接受,但他擁有的某種特點卻會迫使別人注意,會讓我們遇見他就感到厭惡,並聲稱他的其他特徵具有欺騙性。 他擁有一種污名,一種我們不曾料到的,令人不快的與眾不同

按照定義,我們自然認為,有污名的人不是什麼好人。有了這種假設,我們就會運用各種各樣的歧視,以此有效地減少他的生活機會,即使這樣做時往往沒有考慮後果。 我們構建了一種污名理論, 這是一種意識形態, 用來解釋他低人一等和他所代表的危險。我們容易在最初的缺陷之上再加上一大堆缺陷,同時還容易加上某些值得擁有但蒙受污名者卻不想要的特徵。

戈夫曼舉了一個例子,人們有時會對盲人大喊大叫,彷彿他們是聾子,或者要去攙扶他們,彷彿他們是跛子。在另一些情況下,一些人會認為盲人的判斷力異於常人,因為他們擁有不為常人所知的信息獲取渠道。這個就很好理解了,比如街上各路半仙。

三. 蒙受污名的人

戈夫曼認為,蒙受污名者對身份的看法與我們趨於一致,他內心深處的自我認識也許就是做個「 正常人」, 做個與所有其他人相同的人,因此,他應該得到應有的機會和運氣(與他那個社會類型完全吻合的每個人—— 比如任何與他的年齡、性別、職業等相同的人—— 所應當得到的)。 不過,他 往往很正確地察覺到,無論別人如何聲稱,他們其實並不真正「 接受」 他, 也不準備「 平起平坐」 地 對待他。此外,從外界納入的標準,使他對他在別人眼中的缺點尤為敏感,不可避免地讓他哪怕只是暫時地同意,他確實達不到他真正應該成為的。他發覺自己擁有的某種特徵成了污染源,而他情願自己沒有這種特徵,羞恥於是極可能油然而生。

回到原題關於《歡樂頌》引出的對精神病的討論。與戈夫曼定義相聯繫的話,我認為「精神病」本身並不是污名,而是一個事實。而加之與精神病患者身上諸如「精神病患者都會瘋狂的襲擊他人」或者「精神病患者都是藝術天才」這樣的判斷,才是擴大的污名化。然後,在基於這樣的判斷之上,給予蒙受污名者不公正的對待,讓他們感受到了由此引發的來源於他人或自我的貶低和憎惡,不能得到應有的機會和運氣,被限制在社會底層無法翻身的時候,這才是污名化的可怕之處。而所謂「為了防止污名化」而做出一些與事實不符的努力,即使是出於善良的本意,卻讓一些事實受到了誤解或忽略,那豈不是諱疾忌醫,本末倒置了么?有問題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讓問題越來越大。所以,合理取得和交換信息,然後正確應對問題,解決問題才是正解,也是我們在此討論的意義不是嗎?:)

參考文獻:

(美國)歐文·戈夫曼,污名:受損身份管理札記,商務印書館,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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