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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銷不還債?記住一招,讓股東還錢並擔責!

我是小股東,投了一點錢,從沒參加過公司管理。可公司經營不善被吊銷營業執照,連辦公地址都沒有了,還欠了不少外債沒還。

突然有一天,公司及全部股東都被告了,要求我們還錢。

再說了,這是公司欠錢,跟我股東有毛關係?

真的與股東沒有關係嗎?

你將從本文收穫價值:

公司資不抵債,被吊銷營業執照,股東不能溜之大吉;

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小股東,亦有法定清算義務;

即使未參與經營,想免責須這樣干!

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滅失,導致無法清算,公司債務股東可能連帶償還。

遇見公司經營不誠信,欠錢不還關門走人,俺給債主支一招。

房福、蔣東和王明設立拓恆公司,持股分別為40%、30%、30%。蔣東和王明沒參與公司實際管理,房福是公司實際控制人。

公司曾欠外債,被法院強制執行,但沒財產,執行中止。

拓恆公司向存亮公司購買一批鋼材,欠貨款139萬元。

因拓恆公司沒年檢,被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可三個股東都沒有依法組織公司清算。公司不幹了,辦公經營地也沒有,公司賬冊及財產都下落不明。

白花花的銀子豈能打水漂?存亮公司將拓恆公司和三個股東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還錢,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蔣東和王明一看急了,說拓恆公司的經營管理我倆從沒參與過,實際由大股東房福控制,我倆不是故意不對公司清算,是大股東的原因沒法清算。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背了大量債務,資不抵債,並非由於我倆導致公司財產滅失。不算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他倆說的聽起來挺有理,可拓恆公司及大股東房福就沒到庭。

小股東占股份少,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是否就沒有清算義務呢?

清算義務人究竟是誰,和清算人是否一致?

公司法解釋(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是清算義務人,即組織清算;但組織者未必一定具體實施清算,而清算人是公司解散後接管公司財產、具體執行公司清算事務的人。

將生效的《民法通則》規定,法人解散的,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人就認為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解放了,董事才是清算義務人。其實不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範圍,與董事無關。

即使拓恆公司被中止執行,只能證明法院在執行中沒找到公司的財產,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已全部滅失。但公司的三名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與公司的財產、賬冊滅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蔣東和王明說,我倆並非無動於衷,還特意委託律師進行清算,這有委託代理合同及律師的證明,只是因實際控制人的原因不能清算!但這僅能證明二人想對公司進行清算,但事實上對公司的清算並未進行,不能認定依法履行了清算義務。

這是不是感覺有點虧,畢竟有了一定行動啊。

小股東要長點心:小股東未參與公司實際管理,該清算時,如因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導致無法清算,應及時向法院申請對公司進行清算。

結果,法院判決公司承擔還款責任,三個股東連帶償還。啥是連帶責任?債主可以要求公司及三個股東的任何一方全部還完,誰有錢誰都義務還。超過自己承擔的份額,再向其他股東追償。看看,公司債務本與股東無關,但一不小心,股東就攤上大事兒了。

上次,我在創業中心分享股權設計時,一個創業者特意提問,公司倒閉了欠的錢,股東用不用還?這裡順便再說一下。只要股東認繳的出資全部到位了,公司清算時,公司債務無需股東償還。但是,公司在解散事由後,股東未依法履行法定清算義務,就有可能像本文的股東一樣對公司的債務連帶償還。

有小股東認為,我持股少,又不參與公司管理,怎麼能讓我一人還完?

實際上,股東的清算義務是法定義務,不論股東所佔股份多少,是否實際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都有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

需說明的是,股東責任還有一個差別。第一種情形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後15天內未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要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進行賠償,這只是個補充性的賠償責任。注意,這個損失範圍由股東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損失是由實際控制人造成,還由公司債權人舉證,不能分配給實際控制人。

第二種情形是,股東如果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清算,公司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償還的連帶責任,就慘了,和本文的倆小股東一樣一樣的。

此時,不少公司借解散逃避債務,債權人想舉證無法清算很難,咋辦?

乾貨來了!律師支招:債權人先向法院申請對債務公司強制清算或破產清算,債務公司人去樓空或拒交材料或提交虛假材料,法院就會裁定終結清算或破產程序;這個裁定等於證據,債權人可依據該裁定另行起訴,要求公司股東連帶償還債務。

公司倒閉,老闆跑路的多了,很多債主自認倒霉不去法院起訴,另當別論的。如果不甘心,不妨試試上面的招數。

當然,如果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致無法清算,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造成的,那麼其應自行承擔。

誠信經營是正道,但願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都能有所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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