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雲倡議制定「數字經濟法」,這是什麼,你有必要了解一下
最近,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雲在「數字中國建設峰會」上,倡議中國制定「數字經濟法」。他認為,這部數字經濟法不僅僅是監管法,而應該是一部發展法、一部未來法、一部全球法,這部法應該著眼於事業發展、面向未來。無疑,這是件好事,但其背後,是怎樣的邏輯?
提及「數字經濟法」,就要先明確「數字經濟」的定義,目前看,它是指一個數字化的經濟系統,傳統的實業經濟越來越多地信息化、互聯網化、技術化地表現出來。在這個系統中,各類數字技術被廣泛使用,進而帶來整個經濟環境和經濟活動的根本變化,甚至成就「新四大發明」里「「高鐵、掃碼支付、共享單車和網購」後三者。
從大的宏觀背景來看,「數字經濟」已經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中國正處於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世界新一輪技術革命的交匯時期,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數字技術為代表的新業態躍上發展舞台,電子商務、移動支付、共享單車、手機叫車、以及「互聯網+」各行各業的供給側改革……都預示著「數字經濟」的高速和蓬勃。
這時,數字經濟是一個信息和商務活動都數字化的全新的社會政治和經濟系統。企業、消費者和政府之間通過網路進行的交易、數據挖掘迅速增長。
但就像老話里說的:經濟的背後,必然是法治。經濟行為,涉及的是有限資源的分配,若沒有法制的保證,最後必然演變成少數先進入者迅速坐大,從而藉助自己的資源優勢搶佔更多資源,成為新時代的「地主階級」,劫掠後來者,欺壓弱勢的消費者——結果必然導致缺乏公平、公正,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
所以,基於社會公平、公正、穩定的目的,任何新技術革命進入到經濟領域內,都會有相關法律介入,比如,當年電力普及後,有「電力法」,通信業發達後,出現「通訊信息法」。而現在,數字技術廣泛滲透經濟後,更需要「數字經濟法」,其目的,首先是監管、規範,其後,更是促進各產業有序發展。
其一,滿足監管需求
之前,軟銀創始人孫正義曾提出,數字經濟體系下「數字資產」的概念,可以理解,既然涉及經濟行為,那必然涉及資產的產生、資產的所有、資產的交易等,需要法定的保護。
比如,咱們在餘額寶上獲得的資產、收益,買到的遊戲點卡、比特幣的數字貨幣資產,其本質都是數字化的,需要受到更好的保護;咱們在網上買東西、社交等產生的許多數據都是個人的資產,互聯網公司可以怎麼用它們,必須要有明確的法條保護,而不是現在,還僅僅依靠一部單調《網路安全法》,以及互聯網大公司們的自覺。
否則,國內難免會出現Facebook(臉書)那樣大規模的用戶「隱私資產」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個人的位置信息、偏好、習慣等完全暴露,甚至影響一國政策的制定,而像移動交易、理財等環節,更可能被少數有手段的商家利用,最後轉變成網路欺詐、黑客劫持;而另一些新興技術如比特幣、區塊鏈等又可能演變出影響大眾等非法集資、龐氏騙局。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真等需要一部完善的「數字經濟法」作為效力更大的上位法,與《證券法》、《基金法》等結合起來,一起監管目前越來越快發展的「數字經濟」,保護公民的「數字資產」,維護社會的公正、公平。
其二,讓產業有序發展
產業是一個國家經濟的靈魂,若產業不能有序發展,要麼野蠻生長,一放就亂,要麼一管就死,失去創新的力量。
就比如最近討論比較多的,騰訊、螞蟻金服在「去金融化」,變身服務平台,變成金融行業助推器。沒錯,事涉國計民生,金融理應強監管,但金融行業數百年來變化極慢。
就比如,銀聯鋪設刷卡器,花了7、8年才搞定不到百萬商家,而支付寶、微信支付只用2、3年就覆蓋了數百萬商家,讓人們更少使用現金,新加坡總理也得羨慕這樣的「高級」,更為國家調控貨幣的流量、流向,提供了重要的線索支持。但這樣的創新不可能發生在銀行業內部。
所以,這時候就需要一部「數字經濟法」更明確,互聯網公司的創新與金融監管要求相匹配,同時,又保持創新的力量,可以不斷有新的支付、理財、保險等新模式、新產品跳脫出來,讓社會效應、經濟效應交接,找到那個「甜蜜點」。
此外,像區塊鏈這樣的新生事物,也能因「數字經濟法」,獲得更準確的法律和經濟定義,由此遏制其被宵小利用,發展其在信用體系建設(因不可篡改、共識機制)、分散式記賬等方面等積極效應。形成積極、正面的社會化引導。
綜上所述,只有快速推出「數字經濟法」,中國才能成為數字經濟的定義者,成為世界級數字經濟的領導者,才不會像最近的「中興事件」這樣,喪失話語權,成就真正的「厲害了,我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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