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免除部分保證人責任或者僅起訴部分保證人的法律後果分析

金振朝、金軻

案情簡要一

2014年,李某、楊某和王某等8人為某開發公司向周某借款144萬元提供連帶共同責任保證。2015年,因開發公司逾期未償,周某起訴開發公司償還借款,並主張七名共同保證人承擔責任保證,並向王某出具《承諾函》放棄其保證責任,周某未列王某為共同被告。

法院判決:本案借款合同有效,被告開發公司在收取原告借款後,未依約履行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被告不履行債務時,八名保證人應當在約定的保證範圍內對其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周某明確放棄對王某訴請,周某和王某之間的保證合同法律關係因周某免除王某的擔保債務而歸於終止,王某對本案主債務不再負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份額,其他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應相應減輕。因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份額,其他保證人應在該部分保證人內部應承擔保證份額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因此另外七名保證人承擔7/8的保證責任。

(來源:一審: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人民法院( 2015)溫蒼商初字第1550號(2015年12月10日)

二審: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終2086號(2016年7月8日))

案情簡要二

2010年10月5日,李某向周某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林某、唐某和張某出具《保證書》,明確三人為債務人李某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而後,直到2011年10月20日,債務人李某仍未償還借款。周某遂起訴李某和張某,要求償還50萬元和利息,因與林某、唐某有生意上的合作關係而未將該兩人列為被告。法院判決李某向周某償還借款50萬元,張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某可以向林某和唐某就其二人應承擔的份額進行追償。判決生效後,周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1年12月5日,因兩被告名下財產不足以執行,周某起訴保證人林某和唐某清償執行不能的剩餘債務,剩餘兩名保證人就是否還須承擔保證責任與周某產生糾紛。法院判決:該三名保證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對原告承擔保證責任,原告對其中一個保證人或者一部分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效力及於其他保證人。鑒於原告在該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張某承擔保證責任,則從原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本次訴訟並未違反「一事不二理」的審判基本原則,故林某和唐某要承擔對李某的連帶保證責任,並就自己承擔的部分可以向債務人進行追償。

(來源:案號:(2011)宿中民終字第916號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4輯。)

法律分析

一、案例一涉及的爭議問題是連帶責任保證前提下,主債權人明確承諾放棄共同保證中其中一個連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時,保證責任應當如何分配。

針對該爭議問題主要有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債權人放棄行為無效,其無法免除某一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本案8名保證人仍需對所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第二種觀點,債權人放棄行為有效,其免除某一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時,該共同保證未約定保證人份額,視為各保證人平均分配,則另7名保證人對本案債務的剩餘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一種觀點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處分權利的自由之嫌,沒有法律依據,故不予採納。

第二種觀點符合法律規定,且合情合理,筆者同意此觀點。《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周某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但損害了其他保證人追償的法定權利,所以,其他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應相應減輕。

案例一中,周某明確承諾放棄對王某訴請,其他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在被免除的責任的範圍內應相應減輕。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2款「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規定,現各當事人無證據證明連帶保證人之間對擔保份額有內部約定,應按平均分擔處理。周某放棄對8個擔保人中其中一個的訴請,應視為免除總債務八分之一的保證份額,其餘7個擔保人應對主債務的八分之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決楊某等7人對開發公司不能償還周某借款本息的7/8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債權人自願放棄部分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是自由處分權的體現,因根據上述擔保法司法解釋,在保證人未約定保證份額下,由每個保證人平均分擔。因此該意思自治並未加重其他保證人的負擔,損害剩餘保證人合法權益,故應合法有效。

二、案例二則涉及當債權人未明確放棄某一保證人的保證債權,而只起訴某部分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是,其餘保證人是否還須承擔保證責任?

(一)起訴其他保證人的事實與法律基礎

根據《擔保法》第十二條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共同保證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係中,基於公平原則,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份額,不受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的影響。而連帶共同保證人對外系一個整體的保證關係,每一個保證人無論有沒有被債權人直接主張履行保證責任,在符合法定責任免除的要件前仍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債權人可以選擇起訴對象來行使訴權,「可以」代表可以選擇一個或者可以選擇幾個保證人行使權力。法條所賦予的權利的是行使「選擇權」而不是行使「放棄權」,債權人選擇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力不代表放棄對另外一部分保證人的權利,除非債權人自行做出放棄對其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若債權人並未向其他保證人主張過權利,也沒有放棄對其主張權利,按照民法精神,按照法理一般解釋應當作此推定:未明示放棄權力即推定為未曾放棄權力,權利一直保留至失效之時或明示放棄之時。法院不能以債權人未對其他保證人提起訴訟,就當然認定原告放棄對被申請人的訴權。

因此,未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不代表放棄了權利,只是對權利的行使對象進行選擇。未被主張的部分保證人仍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

(二)是否涉及一事不再理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一事不再理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方才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在本文設定的案情中,債權人雖然提起了一次訴訟,但債務人及部分保證人經過執行不能清償債務。此時再次基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再次起訴,是否是「一事二訴」呢?筆者認為不是,理由如下:

首先,債權人並未向其他保證人主張過權利,請求尚未被起訴的其他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前訴後訴之間的當事人與之前不同,不符合「一事二訴」的第一要件;

其次,訴訟標的不相同(前訴標的為完整的債務人所欠債務的債權債務關係,後訴的標的應為前訴中不能清償的部分的債權債務關係)。且每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雖對外是一個整體,對內系相對獨立的,即便保證人系連帶責任,最終都有份額劃分至每個保證人。

第三,訴求也不盡相同,後訴的訴求是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前訴中不能清償的部分的債務或者請求尚未起訴的其他保證人與前面已經起訴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與前訴中請求債務人和保證人償還全部債務是不同的。

故兩案之間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可以另案起訴。

(三)連帶共同保證的關聯關係問題與訴訟時效計算

連帶債務的核心是連帶債務人之間的連帶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就多數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於其他債務人也發生同樣的效力。連帶共同保證亦是為同一主債務設定的保證,在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完全可以看做是一種特殊的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可要求任一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其他保證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因此,筆者認為,在有意思聯絡的連帶擔保合同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都意味著其向其他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共同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連帶保證人的存在是加強了債權人簽訂合同的可能,甚至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如果僅因訴訟中並未起訴所有的連帶保證人,便推定視為放棄保證的處分的意思表示,那麼對債權人來說是極為不公的。故從立法本意上分析,不宜認定保證人可以因此免除保證責任。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連帶共同保證合同中僅起訴部分保證人後,還能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繼續起訴其他保證人。

建議對策

本著追償的直接和便利,債權人一般能直接找債務人償還的債務就不會刻意牽扯到連帶責任保證人。就本文所設定情況來分析,債權人不僅起訴了債務人,還起訴其中部分保證人,這已經體現了原告履行了謹慎義務,並非濫用司法資源。債權人亦沒有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只是債務人加上部分保證人都不能實現債權,債權人依法應當擁有補救的權利。

所以,在存在多人保證的合同糾紛中,筆者建議:債權人在簽訂合同前應通過有效方法調查保證人的財務狀況,並在事後進行監督,以免在出現糾紛時無法知悉其財產狀況和行蹤,而使追究保證責任遇到障礙。同時,應避免在借款主合同中或者在出現糾紛後約定簽訂免除某一保證人保證責任協議或者出具類似承諾函,並且若能一起起訴所有保證人盡量一次起訴,從而使追償風險最小化。

附:相關條文

《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

第20條第2款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

第十七條 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推薦閱讀:

紐約災星里robert durst殺死鄰居並肢解為什麼是無罪?
從經濟學角度講,判處人販死刑對販賣兒童的犯罪率是提高還是降低?
公司股權可以估值嗎?
殺了人後才拿錢,到底算侵佔還是盜竊?
為什麼女性穿著暴露(不同程度)「騷擾」到男性時,政治正確總是認為女性有穿衣自由,而男性不該猥瑣?

TAG:訴訟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