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基本法律制度
前情
2003年,中國個體商人赴烏茲別克開設GD茶葉公司,進行分裝和銷售茶葉,2010年4月,烏茲別克檢察機關20餘人突然對茶葉公司進行搜查,強行拿走公司負責人的私人物品和現金,且並未說明身份,事後檢查機關以茶葉公司沒有繳納散茶進口關稅、欠繳營業稅、偽造文件等理由查封了該公司,並凍結了其銀行賬戶。經大使館協調了解,烏茲別克外交部做出答覆,稱該公司確有相關違法行為。此後,檢察機關以低價報關、偷漏稅、非法收取現金等理由對該公司進行了高額罰款。
本案涉及烏茲別克政府高官,直觀的反應出烏茲別克的投資環境狀況,此外,近年來我國投資者在烏茲別克受到當地合作者的欺詐和違約的案例屢見不鮮,因此我國企業在對烏茲別克進行貿易和投資時應當謹慎行事、做好事前防範,積極通過外交途徑、法律途徑等解決。雖然一帶一路戰略的出台為中烏雙方的投資和合作帶來了新的廣闊市場,但是鑒於中亞地區的整體投資環境,我國投資者仍然應當謹慎評估、了解當地法律環境,從多方面進行風險分化和防範。
一、基本法律制度概述
【憲法】
烏茲別克憲法規定,國家政治體制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最高會議即議會行使立法權,總統領導的內閣行使國家行政權,法院系統履行司法權。
【立法機關】
烏茲別克議會在2004年12月的第三屆選舉中將議會改為了兩院制,由參議院(上院)和立法院(下院)組成。上院共有議員100人,下院120人,均由職業議員組成。兩院議員的任期均為五年。
參議院的主要職權有:按總統提名選舉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經濟法院成員,按總統提名任命或者罷免國家環境保護委員會主席,批准總統關於任命和罷免總檢察長、副總檢察長、國家安全總局局長的命令,按總統提議任命或者罷免國家銀行行長、烏茲別克駐外外交人員及其他代表,頒布大赦令,按總檢察長提議剝奪參議院成員的豁免權,聽取總檢察長、國家環境保護委員會主席、國家銀行行長工作報告,通過有關烏政治、經濟、內政、外交問題決議。
立法院主要從事立法工作,有權解決涉及立法院工作的有關問題及其他烏內政、外交問題,並按照烏總檢察長的建議剝奪立法院議員的豁免權。
【司法機關】
烏茲別克共和國的司法權的行使獨立於立法權、執行權、政黨和其他社會團體。烏茲別克共和國司法系統的構成:烏茲別克共和國憲法法院、烏茲別克共和國最高法院、烏茲別克共和國高等經濟法院、卡拉卡爾帕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卡拉卡爾帕克斯坦共和國經濟法院,選舉產生並任期五年;任命同樣任期的塔什干市民事和刑事法院,跨區、區、市民事和刑事法院,軍事法院和經濟法院。法院活動的組織與程序由法律調整。依據憲法規定,烏茲別克不許成立特別法庭。
烏茲別克共和國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領域最高審判機關,它所作出的文件是終審裁定,在烏茲別克共和國全境必須執行。所有法院審理案件一律公開進行。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秘密開庭聽取案件。
【檢察機關】
烏茲別克共和國總檢察長和隸屬於他的檢察官對烏茲別克境內準確而又統一地執行法律實施監督。烏茲別克共和國總檢察長領導統一和集中的檢察機關係統。卡拉卡爾帕克斯坦共和國檢察長由卡拉卡爾帕克斯坦共和國最高代表機關同烏茲別克共和國總檢察長協商任命。各州、區和市的檢察長由烏茲別克共和國總檢察長任命。烏茲別克共和國總檢察長、卡拉卡爾帕克斯坦共和國檢察長、各州、區、市的檢察長任職期限均為5年。
烏茲別克共和國檢察機關行使其職權獨立於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職人員,僅僅服從法律。檢察長在其任期內中止政黨和追求政治目的的其他社會團體的成員資格。檢察機關的組織、許可權和活動程序由法律規定。
二、商事法律制度概述
【貨幣制度】
烏茲別克貨幣為蘇姆。根據烏茲別克法律,蘇姆與其它外幣可自由兌換,但在實際操作中非常困難。根據烏茲別克央行公布的匯率,2014 年3月31日當地貨幣對美元匯率為2262.93: 1,對歐元匯率為3075.63: 1。 最近三年來蘇姆一直在貶值,據烏茲別克官方數據,2013年烏茲別克通脹率為6.8%,人民幣與當地貨幣不可以直接結算。
【外匯制度】
烏茲別克實行較嚴格的外匯管制,近兩年雖有所改善,但在購匯及匯出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困難。外資企業可以在當地設立外匯賬戶,法律規定外匯可自由匯進匯出,但企業利潤匯出時需繳10%的所得稅。烏茲別克政府維持「強行結匯」制度,即對入賬的外匯僅允許50%提現,另50%必須賣給國家(換成蘇姆),且不得隨意提取,導致中國企業應收賬款難以收回。
【銀行制度】
烏茲別克的銀行業共由30家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商業銀行構成,其中,國有銀行3家,外資銀行5家,股份制銀行11家,私人銀行11家。
烏茲別克4大商業銀行是:國家外經銀行、工業建設銀行、阿薩卡銀行和抵押銀行。其中國家外經銀行與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有較多的業務合作。烏茲別克央行的主要功能是制定貨幣信貸政策、外匯調節和管理、對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等。其餘商業銀行主要是起到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的功能。
【證券制度】
近年來,烏茲別克證券市場發展勢頭良好,為經濟發展開拓了資金渠道。總統沙夫卡特·米爾濟約耶夫及烏政府高度重視證券市場發展,並強調要為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創造一切有利條件。
根據烏茲別克總統2007年11月7日簽署的「關於發展銀行系統及為銀行周轉資金引資措施」的命令,商業銀行得以作為投資中間商在證券市場開展活動。證券活動准入手續的簡化,使得商業銀行成為證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從而為廣大民眾打開了參與證券交易的渠道。但是受合同審批嚴格、外匯管制嚴格、透明度缺乏等因素的影響,烏茲別克證券市場的發展仍然有待推進。
【投資制度】
投資主管部門為烏茲別克對外經濟聯繫、投資與貿易部,其主要職能有:
負責制訂和實施國家在對外經濟活動、促進出口、吸引外資、搞活外貿、擴大和鞏固對外貿易聯繫等領域中的統一政策;
對國際貨物、資本、服務市場的行情進行綜合研究,深入分析和預測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現狀及發展前景,制訂和實施與外國夥伴建立長期、穩固的經貿關係的有效措施;
制訂和實施有利於發展和提高國家經濟競爭力以及融入世界經濟體系能力的有效措施,發展出口潛力,保障本國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企業的利益;
發展烏茲別克與其他國家、國際經濟和金融機構以及各國際法主體之間的經濟與金融方面的相互合作關係;
為吸引外資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調查和研究引資項目中存在的問題,為外國投資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烏茲別克主要貿易法規有:《對外經濟活動法》、《出口監督法》、《保護措施、反傾銷及補償關稅法》及《關稅稅率法》等。
烏茲別克吸引投資的主要法律有:《外國投資法》、《投資活動法》、《關於保護外國投資者權益條款及措施法》、《保護私有財產和保證所有者權益法》、《保證企業經營自由法》(新版)及《關於促進吸引外國直接投資補充措施》的總統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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