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中興處罰令摘要

中興處罰令摘要

中興大案背景——美國對高科技技術和產品出口管制

美國政府出於國家安全、外交政策甚至市場平衡的考慮,不僅嚴格審查出口至中國的技術和產品,而且嚴格控制向其他國家流轉。

美國商務部要求美國供應商或者中國進口商申請出口許可或者轉出口許可證,判斷是否頒發許可證的依據為「出口商品控制清單」和「出口國家控制清單」。

處罰決定的公布

4月16日,美國商務部下屬工業與安全局(BIS)宣布將禁止美國企業向中國電信設備製造商中興通訊出售任何電子技術或通訊元件,禁令為期7年,罰款3億美元。美國商務部給出的「處罰」理由是,中興違反了在被認定違反美國制裁伊朗相關措施後與美國政府達成的協議。而在此前,中興方面實則已經繳納8.9億美元的罰款,解僱4名高管,並處罰了其他35名員工。美國方面表示,中興只解僱了4名高管,並未對其他35名員工進行紀律處罰或減少獎金,美方不再信任中興,發出禁令。

處罰背景

2017年3月23日,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與中興通訊設備、中興康訊因使用原產於美國的通訊設備,向伊朗提供、建造、運營維護通訊網路,違背美國對伊朗的禁運令而簽署了和解協議。且同時非法向朝鮮運送通訊設備。中興也承認其涉及有計劃地從事未獲美國批准的交易。在和解協議中,中興同意支付合計1.19億美元的民事及刑事罰金,且和解協議要求中興在限定期間內除完成其他事項外,還需提交六份遵守出口管制法的審計報告,在該協議中還包括在處罰令暫停時要求中興進行合作的條款,這一條款特別規定了中興如實陳述的義務。

BIS在對該處罰背景的陳述中認為,在中興向BIS提交的相關文件中,有中興對自己自發的員工處分的陳述,並承諾從公司高層開始合規化,為此中興通知美國政府其已經或即將對39名員工及管理層採取行動,但事實上並未實施相關處罰,35名員工照常獲得了年終獎金,且該虛假陳述直至2018年3月才被糾正。在2018年3月6日的聽證會中,中興承認其對2016年11月30日及2017年6月20日兩份信件中存在虛假陳述。

處罰決定

經過BIS審理決定:

第一, 從處罰決定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至,中興通訊、中興康訊,及其繼承人、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理人等均不得直接或間接的參與涉及通訊軟體及通訊技術出口,或從美國出口後在規定範圍內的相關產品,包括:

a) 申請、獲取或使用任何許可、許可之例外或出口控制文件;

b) 通過交涉、訂購、買入、接收、使用、賣出、運輸、存儲、銷毀的各種方式對規則中進行限制的商品進行交易,或涉及任何該規則所限制的活動;

c) 在從美國出口或即將出口的符合規則限制範圍內的商品,或以受規則限制的任何方式獲益。

第二, 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下列行為:

a) 向被處罰主體,或代理被處罰主體進出口或二次進出口售規定限制的產品;

b) 採取任何方式收購或反向收購其他對該規則項下的禁運產品進行佔有;

c) 採取任何行動以獲得或便利從被處罰人處獲得或企圖取得任何已從美國出口的規定限制的物品;

d) 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相應產品將從美國出口或即將從美國出口的情況下,從被處罰人處獲得該產品;

e) 或者參與到任何符合規定限制的從美國出口或即將被出口的產品與服務交易中,且該產品或服務是屬於被處罰人的;或者不論其產地、歸屬只要該產品符合規則的限制並屬於被處罰人控制且是從美國出口,或即將從美國出口,均不得參與。本段中的中服務指安裝、維護、維修、改良或測試。

第三, 經規則766.23條所規定的通知及評議程序後,任何與被處罰人因附屬關係、所有關係、實際控制或其他責任相關的自然人、企業、公司、商業組織,在從事交易或提供服務時也應當服從於本處罰令。

第四, 該命令對中興有效,且在聯邦註冊局予以公布。

該命令發出後立即生效。

以上是美國處罰令的摘要,在法律層面如何評價解讀,請聽後期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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