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交通事故醫治無效死亡,醫療機構是否擔責?
作者:山東張勇律師,資深醫療糾紛專業律師,「醫法匯」醫事法律團隊暨國內首家「醫療損害案件專家出庭團」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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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男,35歲)因交通事故入住某三甲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頜面部多發骨折;2、顱底多發骨折」。入院三天後行「頜面多發骨折切開複位內固定術+鈦板植入術」。術後六天病情穩定,第七天上午患者王某突然出現自主呼吸消失,口唇紫紺,意識喪失。醫院醫護人員立即採取了相應的搶救措施,後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原告訴稱:王某因交通事故入住被告醫院治療,院方在治療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與王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患者王某外傷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導致死亡是其自身疾病,醫院在診療過程中診斷正確,措施得當,符合醫療規範。
2.爭議焦點
被告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如有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過錯參與度。
3.鑒定情況
訴訟過程中,法院委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某三甲醫院在患者王某的診療過程中有無過錯或過失以及過錯與過失與患者王某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機構認為,患者因交通事故入住某三甲醫院後,依據被鑒定人發病後的診療過程及輔助檢查結果,某三甲醫院對被鑒定人「頜面部多發骨折」的診斷有失全面,診療措施欠完善,在對被鑒定人的整體診療護理過程中,缺乏系統、規範的護理記錄,與病曆書寫要求存在差距。同時認為,某三甲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對被鑒定人自身死亡始動危險因素未能得到有效阻止,最終出現死亡後果的發生,不能排除該醫院的過錯與被鑒定人的死亡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但被鑒定人的外傷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導致死亡的危險因素亦是自身疾病,同時死亡發生突然,即使不存在醫療過錯,也不能完全避免不良後果的發生。因此,該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為:某三甲醫院對被鑒定人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某三甲醫院的過錯與被鑒定人死亡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為次要原因。
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患者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後入住被告某三甲醫院治療,其在對患者王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雖為次要原因,但亦應對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對患者王某的死亡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被告某三甲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3萬餘元。
5、評析
本案系因患者交通事故致傷,醫治無效死亡引發的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明確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基本要件,即醫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診療義務實際上主要指醫療機構的注意義務。醫療注意義務是醫療過程中的一種法定義務,是確保醫療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之一,沒有重視和履行醫療危險注意義務則易導致過錯行為的發生。本案醫療機構對患者「頜面部多發骨折」的診斷有失全面,診療措施欠完善及診療過程中,對其自身死亡始動危險因素未能得到有效阻止,最終出現死亡後果的發生等即是未盡到注意義務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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