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兩年未使用,後期繼續使用算假冒商標罪嗎?

商標經過註冊後,權利人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享有專有權,在一定情況下會被剝奪。《商標法》第44條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這是國家為督促商標註冊人及時、合理使用註冊商標,防止商標資源浪費的一項重要措施。

在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的背景下,法官應對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_件形成體系化審判思維,否則,有可能產生認定某行為不構成民事侵權或屬於較輕的侵權行為,但卻認定其在刑事上構成犯罪的嚴重後果。使用他人「已註冊但未使用」商標即屬此典型例證。

在我國法律中有一條「假冒商標罪」,指的是當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使用「已註冊未使用商標」一定是民事侵權行為。但是否認定為刑事上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並須承擔較為嚴厲的刑事責任則另做他論。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使用他人「已註冊但未使用」的商標,如果商標權人未能舉證其註冊商標在此前三年內已實際使用的證據,則對該類案_件法院只會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但不會判令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理由是這種行為,並非是利用他人註冊商標承載的商譽所獲取的不正當利益,該利益既不被剝奪給註冊商標權人作為賠償款,也不被剝奪給國家予以沒收,在性質上不應被認定為「非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該行為因不滿足存在「非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的條件,亦不應受假冒註冊商標罪調整。

在商標法中對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及保護強度的大小,大多由註冊商標因使用所獲得的商譽大小所決定的。註冊商標通過使用所獲得的知名度越高,其上承載的商譽就越大,相應地該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力度就越大。

相反,如果註冊商標雖有使用,但使用的知名度比較低,則表明其上所承載的商譽較小,對該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和保護力度就會較小。

商標權作為一項無形財產權受保護的根本原因在於,商標上承載著商標權人的商譽。也正因為如此,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通過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其必須要積極使用註冊商標,只有這樣才能夠維持該商標權利,否則,三年不使用該商標,將有可能被撤銷商標權。已註冊但未使用的商標,由於未投入市場使用,其上尚未承載商標權人的商譽,因此,對其保護不應動用嚴厲的刑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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