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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問鴻茅藥酒:是否涉嫌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和虛假廣告罪?

文/周筱贇(法律人)

昨日,本人周筱贇發布《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藥酒是毒藥被逮捕,應當怎樣為他做有效無罪辯護》,針對該案指出:廣州醫生譚秦東吐槽鴻茅藥酒,不論主觀還是客觀,都不符合「損害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關鍵在於他陳述的都是醫學常識,並未虛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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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除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告,要求對鴻茅藥酒公司加大檢查力度,「如發現違反藥品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將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藥品批准文號」,人民日報在微博和微信公眾號點名批評鴻茅藥酒。國家葯監局和人民日報的小編會被跨省追捕嗎?是不是「犯鴻茅藥酒者,雖遠必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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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正如我昨天文章預計的那樣,本案正向公眾期待的良好方向發展,即檢察院將在近期作出不起訴決定。譚秦東醫生很快將獲得自由,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譚秦東醫生無罪,那麼鴻茅藥酒公司呢?從目前的公開信息可知,鴻茅藥酒使用豹骨和大量虛假廣告,我想質問鴻茅藥酒:這是否涉嫌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和虛假廣告罪?我如此質問,鴻茅國葯會來跨省追捕我嗎?

鴻茅藥酒公司使用豹骨,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鴻茅藥酒的成分表裡,明確提到了豹骨。豹是國家一級瀕危保護動物,如果系非法使用,顯然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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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06年,國家食葯監總局發布《關於豹骨使用有關事宜的通知》,提出「為妥善解決瀕危保護動物藥材豹骨的使用問題,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從野外獵捕豹類和收購豹骨。

鴻茅藥酒官網曾對豹骨來源質疑進行說明,表示合法合規,但未說明來源。

如果鴻茅藥酒公司從野外非法獵捕豹類和非法收購豹骨,那就涉嫌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我認為可能性不大。那剩下兩種可能性就是從國外進口和庫存。

1987年實施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顯示,貓科動物豹,包含雲豹和雪豹,而兩者均屬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並位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之列,嚴禁商業進出口貿易。因此,不可能從國外合法進口,除非走私。那也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

那剩下惟一的可能性,就是使用庫存。根據國家食葯監局【2006】118號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國已全面禁止從野外獵捕豹類和收購豹骨。但為避免藥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損失,准許藥品生產企業將現有庫存的豹骨繼續使用完畢。

該文件至今已有12年,鴻茅藥酒公司庫存的豹骨至今還沒有用光嗎?要知道,工商信息顯示,自2007年11月起,鴻茅藥酒所屬公司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建設規模達到年產藥酒15000噸,灌裝鴻茅藥酒為每年3000萬瓶。如此巨大的產量,需要的大量豹骨到底從何而來呢?

如果我相信鴻茅藥酒公司使用豹骨完全合法合規,沒有任何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之處,那麼,最大的可能性,就是鴻茅藥酒中的豹骨成分含量極其微量,低到分子級,甚至完全不含豹骨成分。

在「涉嫌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和「豹骨成分含量極其微量,甚至不含」這兩個選項之間,我覺得後者是真相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但如果後者是真相,又涉嫌虛假廣告了。但畢竟涉嫌虛假廣告通常不是刑事犯罪,總比涉嫌刑事犯罪好。

鴻茅藥酒是否涉嫌虛假廣告罪

發布虛假廣告,通常是一種行政違法,而非刑事犯罪。但是,如果虛假宣傳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序,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的規定,虛假廣告罪的立案標準之一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根據2017年8月25日《健康時報》報道,在過去10年間,據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平均每個月22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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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局等機構的處罰公告中稱:

「鴻茅藥酒等產品的宣傳廣告利用專家、患者為產品療效作證明,擅自擴大藥品功能主治和適應症範圍,並含有不科學地表示藥品功效的斷言和保證行為,嚴重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十年因廣告違法被通報2630次,大概率超過了虛假廣告罪的立案標準。

但是,我能估計到鴻茅藥酒公司逃避法律責任的方式。據《南方周末》報道,鴻茅藥酒公司稱實行經銷商制,雖然公司有監督的義務,但一旦經銷商「藏著掖著」,比如未經公司同意擅自篡改廣告,公司很難發現。鴻茅藥酒公司就把虛假廣告的風險,全部推給各地經銷商了。但如果各地經銷商達到了上述立案標準,也同樣可能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

誰是鴻茅藥酒的保護傘?從一則通告中也許能看出端倪。內蒙古食葯監局3月8日的通告稱:「自2014年以來,自治區局從未接到有關鴻茅藥酒違法廣告情況的通告、通報,更無採取暫停銷售措施的函件。違法廣告監測數據也未涉及鴻茅藥酒。」

答案簡直呼之欲出。

2018年4月16日晚-17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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