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權力

以家族為核心,社會組織和倫理學理論便有了綱領,以家族為參照,對個人言行進行外在約束的美德規範也就有了基礎。家族成員之間必須善待彼此,否則他們就無法維持長期的共同生活,更別說一起應對自然界的天災、野獸還有來自別的部落的攻擊了。其實如果你們仔細思考流傳下來的所謂「傳統美德」,不難發現其中的絕大部分內容都有著同樣的目的,那就是為了使家族更加團結、更有力量。下面,咱就從幾個方面考察一下家族的存在對於個人的重要性和該怎樣維護家族內部以及家族間的秩序。

首先從個人與他人相處的角度來說,人與人之間要建立起相互信任的關係是需要依靠互相的了解和熟識為前提的,當然在你們的時代由於社會秩序和國家法律的強力保障以及人們從小受教育養成的文明習慣,即使是兩個從不相識的陌生人也很可以馬上建立起基本的相互信任,但即便如此這種信任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剛見面就把很重要的東西託付給對方,那要麼是迫不得已,要麼是極不成熟的表現。人的行為是主動的,雖然會受到外界的誘惑和其它一些影響,可一般地說,任何人包括語言在內的任何行為表現都有可能隨時發生改變,也就是說每個人的外在表現都可能是偽裝的,俗話說「人心隔肚皮」,撒謊是不用學習的,儘管人也同時擁有識破謊言的能力,但那種能力是要在熟悉和了解所有相關情況之後才能發揮出來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倘若人們彼此間完全不必相互防範的話,社會組織甚至可能都不需要存在了。雖說陌生人之間能夠隨即建立起完美的相互信任是一件好事,可咱在上一篇章說過,每個人心靈意識中的魔性一面都是真實存在的,因為人作為個體,其本身是不一定非得替別人著想、照顧他人的利益或是遵守對他人的承諾的。

那麼,該怎樣才能準確判斷出一個人是否值得被信任呢?你們的社會中有種依靠經濟制度和技術手段建立的「社會信用體制」,用於評價個人的財務信用,以便更好地判斷某個人在經濟行為方面是否值得信任。事實上我們也有一個類似的「社會信用體系」,是依靠德行評判制度和家族禮儀為基礎建立的,用於評價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的信譽度。具體來說,就是主要看某個人在家族中是否可以與他人友好相處,從族人對他的評價中判斷此人是否值得別人信任。我們認為,一個人如果都不能跟與自己朝夕相處的親人保持良好關係的話,其品行顯然是不值得相信的。原因很簡單:作為自出生時起便共同生活的家族成員,相互間無疑是非常熟悉和了解的,比如父母對子女的了解,比如從小一起玩耍的兄弟姐妹,再比如看著後代漸漸成長起來的其他長輩們對後輩的了解,任何人想要在這些人面前長期偽裝是根本不可能的,因為他們往往會比他自己更清楚他的表現對他人意味著什麼。就算有個別的人在成長的過程中學會了在親人面前偽裝自己的品性,並成功地瞞過了族人們的眼睛(這基本是不可能的),他的偽裝也遲早有一天會敗露的,而且在敗露之前,其偽裝對他自身而言也難免是件壓力很大且痛苦的事情,若非如此,某人十分輕鬆快樂地做著一些大家都認為是好的事情,難道會有人覺得這也是那人的偽裝?縱然假設有人憑藉著自身令人難以想像的意志力,終其一生地在所有人面前偽裝著自己,直到他去世都沒有一次暴露過其本性,或沒做過一次符合他自己的錯誤想法的事情,那麼除了造謠者帶有偏見的惡意揣測之外,誰又能拿出證據證明那人其實是偽裝的呢?這就好比在你們那種以經濟行為為主要考量指標的信用評價體系中,有一個人總是用借貸來的錢去從事風險性極高的賭博式投資,並且每次都能以超乎想像的運氣取得盈利並及時清償債務(這同樣是沒什麼可能性的),一生中從未有過違約記錄,那麼有人能說這個總能創造投資奇蹟的人的財務信用不好么?

一個人一生的作為就是那人能夠證明自己的意志品質的唯一證據,而對這唯一的證據掌握得最全面的,就是在他周圍與他共同生活、勞作、學習、合作關係密切的人們,這其中與之身處同一家族的親人們無疑是最有發言權的。能與親人和睦相處是我們那時對一個人在社會表現方面的基本要求,不能與家人友好相處者根本不值得信任。這是對個人在修養自身德行——即修行或修身——方面更進一步的具體要求,即「齊家」。所謂「齊家」,就是與家人齊心協力地從事勞動和決策,就是通常說的「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

齊家的目的是為了使家族內部形成統一的意志,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出家族全體成員的智慧和力量,也能夠讓家族在對外發言的時候可以有一致的意見和同樣的聲音,從而更加明確、清晰地表述自身的願望,不至於自己拆自己的台。血緣家族作為天然的生命共同體,生命的主體性決定了生命的共同體自然也應該是生命意志(意志是主體意識的外在表現)的共同體,同一個家族自當有統一的意志。這統一的意志同樣也是一種廣義上的權力,家族的權力是介於王權和個體意識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力之間的一種權力,對每個家族內部成員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支配性,支配效力來自於家族成員對家族長輩們的授權。此授權以血緣為合理性基礎,以晚輩對長輩的服從及接受長輩的養育、教導、繼承長輩的思想、意志、精神,還有晚輩對長輩的尊重、孝敬等多種自然行為為表現,形成以族裔為中心的社會單元,成為高於個人、低於國家的第二階權力意志——家族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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