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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蘭蘭案的輿論場

對於真理而言,信仰是比謊言更危險的敵人——尼采

一、人是目的,還是工具

種族問題是影響辛普森世紀大案的左右手。一位事後接受採訪的種族團體領袖在紀錄片《美國犯罪故事》中是這樣說的:我是在利用OJ實現我們的目的,他是一個工具,可以使很多東西付出水面。

辛普森是兇手嗎?老先生並不關心。反正辛普森案正好有利於曝光很多事情,於是老先生積極地「利用辛普森去實現目的」。

當然,有人會說,確實很多種族問題亟待解決,那麼這樣「利用」一下有什麼不可以呢?

對於這樣的觀點,我的反問是:「辛普森是兇手嗎?」

康德一直說,人不可作為工具,任何把人作為工具的行為都是非正當的。站在康德的角度,老先生的行為已經有問題了。

即便我們不想顯得那麼「迂腐」。假設老先生是在辛普森案審理完畢之後,針對審理結果去拷問、去曝光,於我而言似乎也還可以接受。但是,老先生是在辛普森案的審理過程中去積極介入。這種介入存在滲透陪審團裁決的可能,即老先生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裁決結果的實質影響。這在我看來,就不對了。

兩位受害人的死亡,是一個巨大的悲劇。司法的功能,首先是要給案件一個交代,這是最優先的價值。種族當然也是一個重要問題,然而一旦反客為主,鳩佔鵲巢,僅僅因為要曝光問題,要種族保護,反而毫不關心案件真相,毫不顧及程序正義,這就不正當了。

以此,我們看湯蘭蘭案。

湯蘭蘭案一出,閭丘露薇等人從新聞的專業性角度對報道提出了一些異議,隨即迎來各方口水。在這些口水中,有觀點認為,雖然相關報道確實存在閭丘露薇等人提出的專業性問題,但是鑒於相關報道有利於曝光司法問題,所以閭丘露薇等人不該在這時提意見。

作為一個近兩年也參與過一點刑事案件的律師,我在微信、微博中也經常談論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但我始終認為,「司法有問題」這個命題,並不能逆推出來「只要能夠曝光司法問題,任何行為都是正當的」。

從現有公開材料來看,湯蘭蘭案的原審認證確實不充分。從「程序正義」的角度看,原審採信的證據還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對於這種情況,真誠追求正義的人完全可以參考陳滿案那樣去申訴,有必要把輿論焦點引到湯蘭蘭不該失聯嗎?

申訴案件中,原審受害人是必須站到前台來的人嗎?記者不懂,公知不懂,律師也不懂嗎?

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等同於原審受害人說謊嗎?需要明裡暗裡地把湯蘭蘭影射成一個嗜財不檢、連父母都構陷的奸惡之人嗎?在曝光司法問題的同時,就不考慮湯蘭蘭的權益嗎?記者不懂,公知不懂,律師也不懂嗎?

二、不是朋友,就是敵人

在批評閭丘露薇等人的觀點中,還有不一部分人直接斥責閭丘露薇等人是在給官方洗地。

我在朋友圈裡寫過,很多人都不太理解「討論」「辯論」「詭辯」三者的區別。一個人說了十句話,可能有七句是核心意思,三句是下意識的廢話或思慮不周的瑕疵。那麼,「討論」是努力抓住核心的七句,看看能不能有共識或分析的可能。「辯論」是抓住那三句廢話或瑕疵,來儘力展現對方的不準確。「詭辯」則是直接拋開對方的十句話,創造出一個稻草人一樣的第十一句話來偷換對方的意思。生活中,六分詭辯,三分辯論,一分討論。

這個朋友圈完美適配湯蘭蘭事件。當下真的很缺乏理性討論的空間,太多非此即彼的對立和攻其一點不及其餘的口水。

批評相關文章不規範,就等於認可案件原審不冤枉嗎?

不可以既認為原審有問題,但也同時認為相關報道存在專業性問題嗎?

原審有沒有問題,與報道有沒有問題,是排斥性的邏輯關係嗎?

湯蘭蘭案,從現有的公開材料看,當年的案件審理肯定有問題,這是毋庸置疑的,這也是相關報道的正面貢獻。但同時,我也始終認為,相關報道只採訪了申訴人一個信源,就能寫得像交叉核實了多個信源一樣的義正言辭,是存在媒介倫理問題的。

前幾天,老記者劉向南寫了一篇《知情人講述:張扣扣殺人案》的報道。同樣是只採訪了一個信源,但劉向南是這樣處理的:

看到了吧,這是劉向南的處理,明確告知受眾,這是一方陳述,個中是非,由受眾自己判斷。與此對照,再看相關報道關於湯蘭蘭案的文章,只採訪了申訴人一個信源,然後寫一大篇文章。我看文章時,完全不看出哪些部分是記者直接觀察感知的,哪些部分是申訴人一方自述的,又有哪些部分是摘引公開材料的。這種處理方式,在傳統媒介論理中,就是缺少新聞專業性的。

當然,也有人反駁我,說記者也看了判決書,不是單方信源。這種觀點,顯然是不理解新聞專業要求。

判決書是信源嗎?回答:不是。就像警犬不是證據,只是證據線索。

至少我接受的新聞學科教育,要求我們在採訪前廣泛收集材料。我現在寫文章之前要換著各種關鍵詞把每次百度前20頁、搜狗前20頁、微信前20頁、微博前20頁等等的檢索結果都看一遍,能買到的書和收集的各種資料也看一遍。這是當年我對自己的強制要求,現在已經成了習慣。

事實上,我做完這些工作。基本上已經有些結論了,但我不會直接寫文章,並說我有這麼多材料,就算有這麼多信源。我接受的新聞學科教育,材料不是信源。記者拿到這些材料,不能自己下結論。記者下結論,就是事實與觀點不分了。而是要拿著材料去採訪,說我發現了這麼問題,讓專家或從業者發表一下他們的看法。

美國新聞教材,有興趣的可以找來看看,好幾本教材都提到過。歐洲新聞與美國新聞的區別,歐洲新聞傳統是事實採訪與媒體觀點混雜在一起的,有明顯的黨派性,美國新聞開始也這樣,但美聯社這樣的獨立消息社出現之後,為了讓各黨派都能採買自己編寫的消息,所以逐漸發展出新聞與觀點分離、事實要多方核實才能出版的理念,並影響至今,成為一種新聞專業主義。

從新聞專業角度看,湯蘭蘭的報道文章,就像一位前東方早報記者批評的那樣,至少應該去拿著材料問問專家,由專家下結論,那麼也算是一種採訪。

就算不找專家,可以先就申訴寫一個消息,然後再以對話體或自述體來呈現單一信源。劉向南的文章提供了一個標準的新聞專業樣本。(注意,我只是說劉向南的文章處理方式是符合新聞專業要求,至於信源陳述的事實是否可信,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我個人傾向於認為,這個單方信源可能把很多事後傳聞說成了自己的直接感知)

三、功利的輿論、正義的輿論

當年,老師在課上講「新聞策劃」與「策劃新聞」的區別。「新聞策劃」是針對既定的事實,嘗試多方位的報道和延伸。「策劃新聞」是僅僅把事實作為素材,把事實塑造成有利於自己觀點的藥引。

借用這種區分。發生大學生掏鳥案的時候,很多法律人就說,掏個鳥就判十年,太重了。但果殼網上立刻就有人發出反駁文章——《16隻鳥?那可是隼啊》。文章說:

這本是一個破壞環境的犯罪分子受到懲罰、正義得到弘揚的事情。但是,有媒體在報道此事時,把此事描述為「河南大學生家門口掏鳥窩獲刑10年半」,「他(閆某)和朋友王某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試圖將此事引向「掏鳥窩沒多大事兒」的方向。

這事情真的只是掏了個鳥窩?作為天天和猛禽救助打交道的人,我不這麼看。燕隼燕隼,燕是定語,隼是中心詞,它本質上是個隼,也就是猛禽。在我國,所有的猛禽都至少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跟我再念一遍:所有的猛禽都至少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沒有例外。

燕隼的「燕」字,是形容它雙翅比例較長,飛行時姿態有如燕子一樣;但是只要你看過它的臉就知道,那是一張貨真價實的猛禽臉,就算幼鳥也非常明顯,不會認錯。因此,這完全不是「掏鳥窩」三個輕描淡寫的字可以概括的。

報道說,「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試圖將它淡化成一時起意的行為。

但燕隼一窩根本就沒有12隻。燕隼作為猛禽,處於食物鏈頂端,需捕食其他動物,才能養活自己,哺育後代。在正常情況下,燕隼每年可以下2-4個蛋,年景好(也就是所謂的「大年」)的時候,我最多見過一對燕隼產6枚卵。演化讓鳥類擁有對當年食物豐沛程度、競爭激烈程度進行綜合判斷的能力,而它們產卵的數量,和它們的這種判斷相關,因此不會無限的產卵,它們不能像家養的母雞一樣,每天都生上一個蛋。而窩內雛鳥的數量,總是小於產卵的數量的。猛禽普遍存在巢內競爭,即使卵都孵化,個體較大的鳥也有可能欺負較小的同胞,甚至將其給吃掉。這種情況在環境突然惡化、食物突然出現匱乏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所以說:在一個窩裡掏出12隻燕隼雛鳥,簡直天方夜譚。這12隻,一定是多次所為。若是按通常的情況來推算,這位掏鳥的閆同學,若是想掏下來的幼鳥直至售賣時還都能成活,他至少掏了4-6個燕隼窩,才能湊齊12隻幼鳥。更重要的是,燕隼可不是麻雀,是猛禽。猛禽的領地全都很大,巢與巢之間距離通常都很遠,還喜歡在高大喬木、建築上築巢。想找4-6個燕隼巢,可不是容易的事情。這位閆同學,怕是幾乎要把大半個輝縣的燕隼都清空了吧?

這就是法律人和生物專業人士的巨大認識鴻溝。法律覺得掏鳥判十年不可思議,但在生物專業人士看來,這種把大半個輝縣的「鳥窩」都掏空的行為,十年都判輕了。

很湊巧,我發現「大學生掏鳥案」和「湯蘭蘭案」的代理律師是同名的。我沒有核實這兩個同名律師是不是同一個人。如果是同一個人,我很佩服他這種輿論操控能力,能把一個近乎生態毀滅的行為塑造成小孩抓麻雀一樣無辜,能讓一個常規的申訴釀化為對湯蘭蘭的江湖追殺令。

律師專心為當事人服務,只要對自己的當事人有利,只要能為當事人取得理想結果,就策划出一個爆炸性輿論點。在我看來,無可厚非。換作是我,為了當事人利益,我也只說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

然而對於媒體,我認為,顯然不能無知無畏地跟著律師「策劃新聞」。貝卡利亞說,勇敢這東西,要麼閃爍在真理的光輝里,要麼飛騰在慾望的火焰上,要麼表現在危險的愚昧中。

當代的媒介倫理,還是以中立客觀為主流。記者作為無冕之王,追求真理的光輝是理所應當的。但在追問真理的同時,也要反問自己的行為,是真地在追問真理,還是實現個人的慾望,或者僅僅被他人利用的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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