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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前先做份考卷 要在婚前做就更好

離婚之前,先做份考卷?

9月14日,一份「離婚考卷」在宜賓縣人民法院觀音法庭出現。

這份名為「觀音人民法庭婚姻家庭考試卷」的試卷,分為填空題、簡述題和陳述題等題型,滿分為100分。

其中既有「結婚紀念日、配偶和孩子生日、孩子最喜歡的零食、談了多久的戀愛、家務事是怎麼分工的」等客觀題,也有「陳述對婚姻和家庭現在的想法」等主觀題。

法官稱,通過讓原、被告夫妻做題考試,可以對雙方感情做一個考察,60分以上初步表明有挽回餘地, 60分以下可以初步認定婚姻關係岌岌可危。

然後網友們炸裂了,評論的畫風是這樣的:

謝友林律師認為:

我們上學有考試,參加工作之前要培訓。唯獨結婚人生最重大的一件事,居然不用考試也不用培訓,想結就結,至於為什麼要結婚,不知道呀,想想都覺得隨意。

其實這樣的考卷應該在辦理結婚登記前,由民政局出答卷給想結婚的人一個測評,如果兩人的三觀實在是相差的太遠,慎重結婚的結果總比離婚好。

結婚至少看起來還是兩個人的事,但是離婚經常會牽扯到小孩的撫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等一大堆問題,想想都覺得頭大,尤其是有了小孩,大人的婚姻關係結束了,但是與孩子的血緣關係兵沒有隨著夫妻婚姻關係的解除而自動消失,離婚其實也不能解決全部的問題。

與其這樣,不如在婚前想清楚,至少能降低離婚的幾率。

君不見,中國的離婚率是越來越高漲,如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與個人自由的價值應當兼顧。

合同法尚且以促進交易為首任,不輕易解除合同,何況婚姻。 但是在婚姻家庭問題上,大部分人的理智並不足以駕馭感情,偏偏又破鏡難圓。

在離婚前設置調解是必須的,但是從更合理的角度,應該是法院引入社會輔助來做調解的事, 用一些心理學的工具輔助判斷或者引入一些心理學方法輔助調解都行, 法官調解有時候並不社區大媽更有效果。

為什麼這樣講?

1,法官主要是處理法律問題,各種人情世故並不一定比社區大媽懂得更多,也沒有社區大媽有那麼多的時間;

2,法官處理離婚案件多了以後,就會認為離婚有什麼大不了的,只想快點把這件案件結束。

3, 法官大眾化,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提供了許多隱形的服務,比如婚姻勸和,包括有些法院和婦聯合作在婚姻案件搞聯調,也往往會影響法院的正常審理工作。

如果雙方已經很一致的,可以去民政局離婚。

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案件,重點主要在於夫妻財產的分割和撫養權、撫養費的判定,這才是法律該管的事情。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很難量化,而且雙方都都是成年人,感情是否破裂,自己不清楚?偏要讓作為外人的法官去判斷,是不是很搞笑?

謝友林律師認為:

除了剛結婚不到3個月的沒有小孩的,雙方離婚還有衝動的可能,超過一年,一方想離婚到法院起訴的基本上都是鐵了心。

即使退一萬步講,就算是衝動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判決書出來之前緣好都可以撤訴。

一個離婚訴訟案件的流程是:

1.立案,繳納訴訟費

2等待開庭

3開庭

4法院判決

一個流程走下來,快的話至少也要3個月,慢的話一年都不止,如果在至少長達幾個月的時間裡,想離婚的一方不撤訴,其實這段婚姻基本上也是走到了盡頭。

所以,某法院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這種功能不該由法院來實現,應該有其他的組織來比如婦聯、居委會、各種心理輔導組織等等,效果不一定比法院差甚至有可能更好。

如果上了公堂了,經歷了立案、繳訴訟費、等待開庭、開庭,這還不算堅決,什麼算堅決?

婚姻法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

謝友林律師

專註於婚姻法律事務10餘年,提供專業的婚姻預測(結婚離婚)、婚姻家事法律服務,情感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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