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必看:以後做公證,這5點不得不防!
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下稱《通知》),包括「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等。
1. 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
「公證機構、公證員應嚴格審查公證申請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偽造證件、騙取公證書的法律責任後果,未經證件視讀、單獨談話、交叉印證、身份證識別儀核驗等程序,不得辦理公證。申請人使用臨時身份證,公證員未到公安部門核實的,不得受理公證申請。對涉及敏感、重大權益事項的公證申請,應當由有經驗的公證人員認真審核。」
2. 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
司法部表示,在有關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公證機構不得辦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商務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外)的融資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這一點對廣大P2P平台而言尤為重要,在後文會有提及。
3. 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
「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應當按照『重大事項一次一委託』的原則,告知當事人委託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託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託不可撤銷、受託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4. 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公證機構、公證員在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時,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查其與受託人是否具有親屬關係,不得辦理名為委託實為擔保,或者可能存在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5. 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
《通知》稱,公證機構、公證員應當盡到更高標準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得片面依賴書面證據材料而忽視溝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規而輕實體內容審查。對涉及敏感、重大權益事項的公證事項,除通過交叉詢問、分別談話等形式進行審查外,還要綜合使用儀器識別、聯網查詢等方式進行審查核實,全過程記錄存檔,必要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公證員對「合理懷疑」的公證申請,應當及時提請公證機構進行會商研究,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所需時間不計入法定辦理期限。要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目的和公證書的用途,不得以簽名(印鑒)屬實公證替代委託公證,以原件與複印件相符公證規避對實質內容的審查。
《通知》強調,各省份如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違規公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為什麼融資合同對企業經營影響巨大?
對於廣大P2P平台、互金平台以及大部分企業等非金融機構而言,影響最大的是《通知》的第二條規定:公證機構不得辦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商務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外)及其相互之間的融資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是指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
國內通常將融資方式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通常指股票和債券融資,間接融資通常指銀行貸款。二者的概念最早起源於1955年。
「直接融資」定義為資金盈餘者與短缺者相互之間直接進行協商,或者在金融市場上由前者購買後者發行的有價證券的資金融通活動。
「間接融資」定義為資金盈餘者通過存款等形式,將閑置的資金提供銀行,再由銀行貸款給短缺者的資金融通活動。 ——摘選自《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國際比較》中國證監會官網載
而融資合同就是融資雙方設立、變更、終止資金籌集關係的合同。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融資合同幾乎貫穿於公司的整個經營流程。
融資合同無法公證,遇到糾紛如何證明合同的真實有效性?
法大大律師團隊認為,根據《通知》的第二條規定,現階段P2P平台、互金平台以及大部分企業等非金融機構將難以通過公證的形式來證明融資合同的真實有效性,同時各公證機構在短期內也必定不會再為相關的融資類合同出具相應的公證書。
當公證手段不再奏效,相關平台及機構可以採取引入第三方平台存證的方式,對融資合同進行技術分析、數據留存,以便證明其真實性及有效性。
例如,相關平台及機構可以通過簽訂電子合同的方式,在合同簽署的過程中,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機構對融資類合同進行備份、留存,在發生糾紛時,通過出具相應的出證報告來證明合同的真實有效性。
目前,法大大電子合同平台的「一鍵出證服務」正滿足了P2P平台、互金平台以及大部分企業等非金融機構對融資合同真實有效性證明的需求,提供了一個切實有效且便利的通道,解決了其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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