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邏輯學導論》 筆記(第一部分·邏輯與語言)

第一章 邏輯學的基本概念

1.2 命題與論證

A 命題

1)命題不依賴於任何特定語言。

2)命題起斷定作用,或真或假。

3)不斷定任何東西的語句不是命題,非真非假。

4)命題與陳述。

5)同一命題在不同語境可能斷定不同的東西。

6)命題有簡單命題與複合命題之分。

7)複合命題:

合取命題:

合取命題為真時,其所有分支命題為真。

只有合取命題的分支命題全為真時,合取命題為真。

析取命題(或選言命題):

析取命題為真時,其任何分支命題都未得到斷定。

只有析取命題的分支命題全為假時,析取命題為假。

假言命題(或條件命題):

假言命題為真為假,都不影響其分支命題的真假。

假言命題的分支命題的真假,不影響假言命題的真假。

B 論證

1)論證由命題構造,是具有一定結構的命題簇。

2)在某些命題基礎上斷定一些命題的過程是推論。

3)論題分保真(正確)與非保真(不正確)。

4)[結論]是以其它命題為根據得出的命題,[前提]是在這一過程(論證)中被作為根據的命題。

5)區分論證與假言命題。

6)不是所有具有一定結構的命題都是論證。

1.3 論證的辨識

A 結論指示詞和前提指示詞(通過結論指示詞和前提指示詞尋找結論和前提)

B 語境中的論證(通過語境確定結論和前提)

C 非陳述形式的前提

1)在滿足一定條件時,若疑問句可作為前提或結論,它就可能是反詰問句。可視反詰問句為非陳述形式命題(或結論和前提)

2)反詰問句只假定或暗示命題的真,而不斷定。

3)結論能以祈使句呈現。

4)內容重點在語句實質,非其形式。

D 未明確陳述的命題(隱含命題)

1)若論證依賴未被明確陳述的命題,則該論證是省略式。

2)應儘可能從省略式論證中找出被省略的命題。

1.4 論證和說明

1)語段是論證或是說明,取決於其服務目的。

2)當因為P,所以Q時:

論證:為確立Q的真,提出P支持Q。

說明:假設Q已知為真,通過P說明Q為何為真(或通過P說明Q的真)。

3)有些語段可以同時為論證和說明。

1.5 演繹和歸納論證

1)演繹論證斷言其前提決定性支持結論。

2)有效演繹論證:若前提為真,則結論必定為真。| 無效演繹論證:即使前提為真,結論也不一定為真。| 在有效與無效中,演繹論證必須選一,不能不選,亦不得雙選。

3)確定演繹有效性的方法,有古典邏輯與現代符號邏輯。

4)歸納論證不斷言其前提決定性支持結論。

5)絕對有效與絕對無效不適用于歸納論證,只能用「較好」「較差」「較強」「較弱」等判斷歸納論證的質量(或有效性)。

6)附加條件(或擴大前提集)可以增強或弱化(改變)歸納論證有效性,但對演繹論證無用。(判斷是演繹或是歸納的一種方式)

7)演繹論證有效性是必然問題(matter),歸納論證有效性是程度問題(matter)。

1.6 有效性和真實性

1)真假是命題(或陳述)的屬性,有效無效是論證的屬性。

2)論證的有效性與結論的真假無必然關聯。

3)當(演繹)論證有效且前提都為真時,才能確保其結論為真。此類論證稱之為可靠(sound)論證。

第二章 論證的分析

2.1 論證的解析

1)解析是用清楚的語言和邏輯順序表明論證中的命題。

2)可以通過解析表明未被明確陳述的命題。

2.2 論證的圖示

圖示法無法顯示被壓縮的論證(或無法顯示未被明確表示的命題)。

2.3 複雜的論證性語段。(將複雜論證性語段結構用圖示法表示)(P63)

2.4 推理中的問題

1)矩陣(P71)

2)回溯分析:由現在推斷過去,由當前狀態推斷起因。

第三章 語言和定義

3.1 語言功能

1)語言三個主要功能:信息性的、表達性的、指令性的。及其他功能:禮節性的、述行性的,等等。一個語段可同時具有多種功能。

2)語言的形式(語法上):陳述、感嘆、祈使、疑問。

3)語言功能與形式間無嚴格聯繫,主要依賴語境。

3.2 情感語言、中性語言和論爭

1)不同語言語詞有不同情感色彩。

2)表達信念的語詞要儘可能中立精確。

3.3 論爭和含混性

論爭的三種主要類型(區分歧義和歧見):

1)明顯的實質論爭(歧見上的,觀點分歧)。

2)純粹的言辭之爭(歧義上的,語言定義分歧)。

3)表面是言辭實際是實質的爭論(歧見歧義同時存在,通常先要澄清歧義,再去爭論歧見,避免混亂)。

3.4 定義及其用途

1)定義是對符號,而非對象的(即所指與能指間的對應關係,而非所指本身)。

2)被定義的符號稱為被定義項,用來說明被定義項的符號稱為定義項。

3)定義有規定定義、詞典定義、精確定義、理論定義、說服定義五種。

A 規定定義

1)規定定義即把意義指派給某符號(新的)。

2)可以通過規定定義使表達更經濟。

3)規定定義可以一定程度建立或避免情感聯繫。

4)規定定義無真假或確不確切之分。

5)規定定義可擁有不同語言功能。

B 詞典定義

1)其被定義項一般已經具有固定用法和含義。

2)詞典定義或真或假,其真假與其所指事物的真實性無關。

3)其被定義項已有的含義具變動性,取決於人們對它的普遍和權威理解,因而定義時要考慮變動因素(如是否過時)。

C 精確定義

1)有些詞項存在歧義或模糊性,精確定義用於消除歧義及模糊性。

2)精確定義異於規定定義在被定義項不是新詞,異於詞典定義在它比詞語的固定用法和含義更精確,而確定更精確含義超出固定用法的過程也可能是規定定義的問題(規定定義的事)。

D 理論定義(對所討論的理論正確的概括,具體見原書,第13版的在第108頁)。

E 說服定義

1)可以影響態度或激發情感,一般為非信息性的。

2)情感色彩可以被無意識注入至語言中,因此警惕被說服定義愚弄(如「社會主義」被稱為「延伸至經濟領域的民主」,「資本主義」定義為「經濟領域裡的自由」)。

3.5 定義的結構:外延和內涵

1)普遍詞項的外延意義(指謂意義)是構成該詞外延(指謂)的對象的彙集(其外延即其能指謂的全體對象)。

2)普遍詞項指謂的所有對象,並且僅僅那些對象共同擁有的屬性集,稱作該詞的內涵。

3)詞項外延由其內涵決定,但外延並不決定內涵。詞項可以具有不同內涵但外延相同,而外延不同的詞項不可能有相同內涵(如「等角三角形」和「等邊三角形」)。

4)一般,內涵增加意味外延減少,但它們並不總呈反向變化。

5)有些詞項只有內涵沒有外延。

6)注意區分詞項的意義和其能所指的對象(內涵和外延)

A 外延和指稱性定義

1)指稱性定義是通過指出列舉詞語外延對象來定義。

2)實指定義可以通過增加描述性語句使定義更準確。

3)實指定義無法定義不指謂任何具體事物的詞。

B 內涵和內涵定義

1)內涵有主觀內涵、客觀內涵和規約內涵。

2)主管內涵因人因時因地而異(因情景而異),無法達到定義目的。

3)客觀內涵是詞項外延所有對象共同擁有的屬性全集,要求全知,因而用於定義不現實。

4)規約內涵是大家同意使用的共同標準,是公共的。

5)操作定義(這個不解釋太多)。

6)屬加種差定義(適用範圍最廣)。

3.6 屬加種差定義(分析定義)

1)被分為子類的是屬,各種各樣的子類都是種。

2)在同一屬內,每個種用於將其他種區分開的更進一步的屬性叫種差。

3)通過屬加種差定義一般先要找到屬(確定屬),再找種差(確定種差)。

4)屬加種差定義有兩個局限,一是其不適用於簡單得不可再分析的屬性,二是不適用於「大全」性質的詞(如「存在」「本體」「客體」「物質」「性質」等,多存在於形而上學)。

5)屬加種差定義的五條規則:

規則1:定義應當揭示種的本質屬性,即與其他種的本質區別。

規則2:定義不能循環,即被定義項本身不能出現在定義項中,也不能僅將其換一種表述方式呈現(同時禁止使用反義詞)。

規則3:定義不能過寬或過窄(與規則1呼應)。

規則4:定義不能用歧義、晦澀或隱喻比喻的言語表述。

規則5:在能用肯定定義是就不應該用否定定義,除非詞項本質上的意義是否定的。

第四章 謬誤

4.1 邏輯學上「謬誤」詞義較窄,分為形式謬誤和非形式謬誤。

4.2 謬誤的分類

1)謬誤分類的方法較多,不存在完全正確的分類。

2)本書分類:

相干謬誤:R1訴諸情感、R2紅色鯡魚、R3稻草人、R4人身攻擊、R5訴諸暴力、R6不得要領(不相干結論)

不當歸納謬誤:訴諸無知、訴諸不當權威、虛假原因、輕率概括

預設謬誤:偶然、複雜問句、丐題

含混謬誤:歧義、雙關、重音、合成、分解
推薦閱讀:

你會怎樣對待少數派?
[005]形式邏輯的起點——概念
對於某占卜的吐槽
如何富有邏輯地安排論點和論據,並展開論證?
[024]如何發現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穆勒五法(1)

TAG:邏輯 | 邏輯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