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自由,但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說說同性婚姻合法化

話出口的一瞬間,便站在了對立方。認為政治正確便是正確其實是政治不正確,認為政治不正確不一定不正確便是政治正確。

1、支持同混合法化和反對同婚合法化其實都會挨罵;

2、不支持、不反對也會挨罵;

3、我嘗試一下第三種態度,既支持,也反對,想必會被罵的更慘。

其實同時支持和反對的原因是:支持和反對都有相應道理,且各自都能自圓其說(換言之,各自都有邏輯漏洞)。只是,支持和反對的觀點少有全面論述並條分縷析闡明緣由的情況,因為實在是太難了。

所以,這事(合法化)或許說不清楚,只能做清楚。其實做了,也沒什麼清楚不清楚,不過是做與不做。特朗普當選、英國脫歐……怎麼可能說的清楚。

任何一方不要試圖把對方拍死,被拍的一方也不要因為被拍就去反拍,觀點上的「矯枉過正」不是錯,但方式方法上「過正」的方式容易影響「矯枉」的效果。

令人欣慰的是那麼多異性戀者支持同婚合法化,以及某些(具體數字沒有統計)同性戀者明確指出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存在違憲的情形。更讓人欣慰的是,那麼多人(無論哪一方)願意就傳統、婚姻、自由、民法、立法、程序發表觀點,而不是限於平權、平等、愛與正義、政治正確等,也不會掉入統獨的糾結之中。

猶豫再三還是寫一寫可能相關也可能無關緊要的內容,以下算是正文吧:

先不說台灣,說說美國轟動一時的Obergefell v. Hodges案件。該案2015年6月26日的判決(大法官Kennedy主筆)最後這樣寫道:

「沒有一種結合比婚姻更深刻,因為婚姻象徵了對愛情、忠貞、奉獻、犧牲和家庭的最高理想。通過組建婚姻關係,兩個人成為了更好的自己。就像本案中的請願者所說,婚姻意味著一種超越死亡的摯愛。說這些(同性戀的)男人和女人不懂婚姻是一種誤讀。他們的請求表明他們真的尊重婚姻,尊重到渴望尋求它來獲得自身的圓滿。他們的願望不應該被非難,他們不應該孤獨終老、被我們人類最古老的制度排斥在外。他們向法律之眼尋求平等的尊嚴,而憲法也將賦予他們這份權利」

——寫得真好!

(這份判決中還援引了《禮記》中孔子的名言「禮,其政之本」,順便安利一下這份判決和9名大法官的觀點,無論支持與反對,都像天上的星辰一般璀璨)

再來說說反方4名大法官的觀點,並不遜於大法官Kennedy:

僅挑出一部分觀點(關於憲法修正案的理解應該4個人是統一的,不單獨列出):

大法官John Roberts——很多支持同性婚姻的觀點,對多配偶制婚姻也同樣適用。

大法官Antonin Scalia ——同性婚姻並沒有給予同性更多的親密自由,因為婚姻限制了自由。

大法官Samuel Alito ——同性婚姻不具有生育屬性,沒必要從法律角度將其形式化。

大法官 Clarence Thomas——同性婚姻會和某些宗教組織之間造成不可避免的摩擦。

支持同婚合法化的一方肯能一眼能指出上述觀點的漏洞,但仍不影響反方意見論述所佔篇幅和反方意見的合理性。就John Roberts觀點而言,如果同性婚姻得到法律認可,那如果是3人以上,甚至兄妹、姐弟、兄弟、姐妹、父女、母子、母女、父子……要求締結婚姻,法律應否得以承認?(現實中這些關係之中產生的與性有關的愛慕和感情是存在的,他們/她們以及3人以上的他們/她們如果也有締結婚姻的要求,那他們/她們關於平權的要求應否得以實現)。

當然,對於上述反對意見的駁斥同樣非常精彩,不再展開。

說說「平權」。如果是「平權」,對於異婚和同婚,是否有兩個方向的平權,可以是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也可以異性婚姻的不合法化。如果連異性婚姻都得不到法律承認,是否才算是真的平權?換言之,直接從法律層面取消婚姻制度,是否才是真正的平等和正義?

說說「婚姻」。婚姻作為傳統的一部分,是否排除了同性,而只包含異性。就是同性戀人之間是否一定要藉由異性婚姻制度才能實現有關財產、撫養、忠誠、排他方面的保障,還是允許同性戀人藉由另外一套新創製的法律關係實現平權? 如果平權必然要突破、改變或者微調婚姻的法律內涵,那排除同性的婚姻制度是否應當取消而重新創製?

(突然想到女性不得進入男廁所如廁和男性不得進入女廁所如廁,是否分別是對女性的歧視和男性的歧視,當然現實中還存在第三性別廁所、男女共用廁所,但不可否認,大多數廁所還是分了男和女。如果僅僅是出於安全、隱私、功能的考慮,為什麼還要通過性別加以區分,在不區分男廁女廁的情況下的廁所同樣是可以設計成滿足安全、隱私、功能的男女共同的廁所......)

所以,反對同婚合法化的觀點並非一無是處,也並非都是無理和惡意的。甚至部分觀點本就不是反對同婚合法化,恰恰是認可同婚合法的基礎上才提出。

說說「顧慮」。「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那麼同性之間「掘墓」的自由是否應當得到尊重?在沒有要求直接取消婚姻制度而是擴充婚姻的法律內涵的前提下,是否已經對「傳統」和「習慣」給予了足夠的尊重和重視?何況還是藉由合法程序進行推動?真的會有那麼大的不安和焦慮嗎?「平權」的另一面是「平責」,合法化的承認意味著權利義務對等,婚姻中更多的是責任。願意主動承擔責任和義務,並對等的享有權利和義務,是否應當斷然否定?是否因為法律承認同性婚姻而引發法律體系內部權利義務邏輯不能自洽而否定婚姻自由?

說說「生育」。有人說同性婚姻合法化違背了婚姻「生育」的屬性,且不說傳統婚姻的「生育」屬性是否能當做出變化,隨著醫學的進步,同性婚姻也並非完全與生育割裂開來。是否有人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進行過任何實證的研究?究竟會有什麼影響?

寫著寫著就散了,不是回答,而是提出更多的問題。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意義遠不如在這個過程中不同人群的觀念、觀點、理論的摩擦和碰撞以及由此所收穫的對不同人群的認知和理解來的更有價值。至於最終的結果,不過就是個結果而已,是「我們」選擇的結果。引用法律教授仝宗錦對於Obergefell v. Hodges案判決的評論:

「這個判決集中反映了在將同性婚姻納入基本權利憲法解釋上的『活的憲法』與『原旨主義』之爭,以及法院角色上的『司法能動主義』和『司法克制主義』之爭。在我看來沒有哪種意見唯一而排他的正確。本質上講,這個問題就像其他重大意識形態分歧一樣,站在哪邊最終起作用的並非理性和邏輯,而是態度與情感」。

再說盧梭的這句「人生而自由,但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同性婚姻合法化究竟是「上鎖」還是「解鎖」?或許不停的「上鎖」和「解鎖」才是人類永恆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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