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對公民社會的態度(綜述節選)

之所以引用這段對盧梭的綜述,就是想讓大家領會歐洲文明對市民社會的態度。人的本性是如何在市民社會中得到釋放和發展的,人的本性應該如何在市民社會中得到釋放和發展。我們從古代到近現代,對城市化的認識在很多人的頭腦中是有錯誤的理解的。對市民的理解,也太多地集中在貧富問題和城鄉差別上。必須指出農村在社會發展階段上之於城市文明是有所落後的。而城市市民之間則產生的是不同的社會關係。

以上是我的看法,下面是引用的文字:

「公民社會只是一群人之間的約定,其中的每個人都成了公意的一部分並且將服從公意。結果,每個人仍像以前一樣是自由的,因為他所服從的只是他的轉變了的意志。公民社會的約定的自由滿足了人的原始的自然權利——自由。只要社會被組織起來了,法律是以不受個人利害影響的方式制定的,那麼就沒有人能以自然權利為基礎來對它進行反對。自然狀態下的人有權得到他所意欲的一切,其他人的意志或理性不能合法地向他發號施令。不存在一個能夠並且應該控制我們行為的永恆理性。每個人都有他自己的建立在他個人經驗基礎上並為他的特殊意志所影響的判斷,這個事實在公意這個概念中得到了反映:人是有所意欲的存在物,而能做他所意欲的事情的能力是自由的本質,因而意欲本身是獨立於所意欲的東西的。自然法或者任何其他旨在推進共同利益的理性的命令限制了自由,而這種限制的根由是有問題的。因而,公意將不包含任何具體的指導,它能自我決定做降臨到他頭上的無論任何事情,但它本身是空的,它是純粹的意志。這是保存自然的自由的另一個方面。公意是形式上的,將它與特殊的意志區別開來的唯一的東西是:它只能意欲所有的人都能可設想地加以意欲的東西。這便為作為整體的社會所能做的事情施加了限制,與自然的完全許可相反。盧梭認為這些純形式的限制足以保證正派,或者那一般化了的意志本身就是道德的。他認為自己發現了道德的真正原則,而其他人對此只有所感覺並且力圖將其建立在對自然的可疑的和任意的解釋或天啟宗教的基礎上。似乎獨立於道德規則並與其相反對的人的自由才是道德的唯一源泉。盧梭用這個發現完成了始於自馬基雅維利和霍布斯的與古典政治教誨的決裂。他的直接的先驅者堅持著這樣的自然法觀念:它限制了他們自己所教導的人類自由。

從自然狀態到文明狀態的過渡使人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以前他是溫順的動物,現在他成了道德的存在物。。。。。。他便在雙重意義放棄了自己的自由:其一,他僅僅是他的激情的工具;其二,他毀壞了公正社會的可能性,並因此將自己置於他人的權力之下。因此社會有理由迫使他去自由地生活,迫使他以正當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意志。做到這種強制的辦法是教育和懲罰,但是真正的人的尊嚴在於自覺地選擇公意,而放棄一己私意。」

純手打,如果有錯誤,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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