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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敬龍案件,法律需要一個什麼樣的「真相」?

被告人賈敬龍家的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需要拆遷,村裡與賈父達成了拆遷協議,發放了賈家安置房和補償款,賈敬龍不服拒不搬出,被村委會主任兼書記的何建華組織人員拆除,並因此與何建華結仇,賈敬龍用事先準備好的射釘槍將被害人何建華殺害。

20151124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賈敬龍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賈敬龍雖事先編輯簡訊稱作案後要投案自首,但並未向他人發送,其作案後也未撥打「110」報警電話,其駕車離開現場時被群眾撞傷後抓獲,證實其行為屬正在投案途中被抓獲的證據不足,故對該辯解和辯護觀點,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同時認定何建華對賈家住宅強拆的證據不足,否定了「不具有對社會公眾危害性」的辯護觀點。最終石家莊中院判決賈敬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賈敬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代理律師李玉克與趙曉亮認為,《拆遷協議》是在強行、強制之下違背自願原則的無效協議,賈敬龍在自己的財產受到暴力侵犯尋求救濟未果、權利救濟缺位下引發本案;同時賈敬龍在作案前編寫自首簡訊、作案後也有與前女友通話表示自首意願,應認定為自首;對被拆遷者殺人案從寬處罰。

不過201651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未採納任何辯護意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於賈敬龍是否「該殺」這一話題,律師也紛紛發聲: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張千帆發表《廢除死刑,從賈敬龍案開始》一文:「刑法不能為了懲罰而懲罰,尤其是不得沒有必要地傷害罪犯的生命;否則,國家就違背了尊重與保護生命的基本義務。

對賈敬龍的作案動機,張千帆認為:「在備受屈辱、投訴無門的情況下,他憤起殺死了村長,而之後曾要自首,卻因被圍毆致傷而未成。一審、二審乃至最高法院罔顧諸多減罪情節,仍然判處賈敬龍死刑,是對國家權力的嚴重濫用。這一判決不僅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也違背了尊重生命的中國傳統。

北京理工大學的法學教授徐昕 也在微博發文:「呼籲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本案屬激憤型殺人,被害人強拆被告人的新裝婚房,有過錯;被告人有自首或坦白的法定從輕情節。從司法政策來看,可殺可不殺的,最好不殺。

徐雪芬律師在微信公眾號中發表看法:沒有真相就沒有發言權,尤其是在有著重大爭議的事件上。然而民眾往往被不代表真相的言論左右,這才是社會發展的最大不安全因素。有人把呼格案與此案類比,慫恿民眾挑戰司法權威,從而攻擊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賈敬龍死刑。故意殺人,沒有法定減輕、從輕情節的判處死刑多了去了,這和某報提出的實現「中國夢「是啥關係?如果任憑犯罪嫌疑人通過殺人的方式實現中國夢,那麼受害人的中國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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