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刮宮不全致子宮切除--醫院承擔主要責任

一:案情簡介


2017年2月9日,患者因早孕至被告醫院行無痛人流術,並於當日出院。

2017年2月17日,患者按照醫囑至被告處複查超聲顯示「宮內孕囊仍然存在」。於是在2月20日至上級醫院進一步診治,超聲複查顯示:「左側宮角妊娠」。於是在該上級醫院準備手術治療,但是在手術前約1小時發生「左側宮角妊娠破裂出血」。於當日行「左側宮角妊娠取出縫合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

2017年2月27日患者出院。

二:診療行為分析


1、被告醫院超聲檢查存在過失;

本例孕者為子宮角妊娠,就目前的超聲檢查技術而言,可以準確區分正常宮內妊娠、宮角妊娠及宮外妊娠,文獻表明早期宮角妊娠超聲診斷正確率可達84%以上,而誤診為宮內正常妊娠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為宮角妊娠主要與解剖位置臨近的輸卵管間質部妊娠難以鑒別,與正常的宮內妊娠較易鑒別。

2、被告醫院術中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漏吸。

從患者診治過程可以推斷,被告醫院人流手術存在漏吸,說明被告醫院醫事人員在手術過程中沒有進行完整刮宮操作,屬於過失。

3、被告醫院術後未做病理檢查存在過失;

按照相關診療規範及診療常規,對於每一例手術治療患者,對切除/清除組織均應當進行病理學檢查,以排除或明確切除組織的病理性質,如是否為目標組織?是否為良性?從而為接下來的診治提供證據基礎。但是本案被告醫院並沒有對手術組織進行病理學檢查。

3、中醫院術前風險告知存在過失;

中醫院術前風險告知屬於格式條款,並沒有就相關風險對孕者進行詳細告知,同時風險提示中也沒有「刮宮不到孕囊」的提示,從而誤導了孕者,損害了患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屬於過失。

總之,被告醫院術中存在漏吸,未根據早孕人流的規範要求人流後的組織行病理檢查,導致患者左側輸卵管因宮角妊娠破裂而切除存在因果關係。

三:法律責任分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醫事人員對原告所行無痛人流術中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2、被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理由如下:(1)就目前的醫療技術而言,宮角妊娠診斷準確率可以高達90%,故在患者能享受正常醫療服務、不存在醫療過失的情況下,本案原告相當大概率可以痊癒。(2)雖然疾病存在風險,但是疾病風險與醫療過失是兩個法律概念,疾病風險與損害後果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繫,本案原告子宮及左側輸卵管被切除主要是被告漏診所致。(3)正是由於被告的漏診導致了患者損害後果的發生,由此說明被告沒有盡到應有注意義務導致漏診,根據「痊癒機會喪失規則」,被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過錯責任屬於合理範圍。

3、關於原告主張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被告造成原告的損害後果以及過錯參與度,被告需要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鑒定費等涉訴合理支出。

四: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醫院承擔70%賠償責任比例,共計賠償原告以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98757.5元。

作者:章李(前醫師 現律師)

單位:浙江鑫目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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