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責令交出土地,你該怎麼辦?
被責令交出土地,你該怎麼辦?
在征地拆遷的過程中,被徵收人經常面臨這種情況,徵收方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交出土地,否則後果自負。那麼究竟在什麼情況下,被徵收人會被要求交出土地,有什麼前提條件嗎?如果被要求交出土地又應當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闡述。
一、法律法規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二、具體要求
1、決定主體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相關行政決定的行政主體是只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是指縣、市、省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局。
因此,實踐中存在的以鄉級政府的土地管理所、城市管理局、綜合執法局、城建部門、規劃部門、拆遷指揮部、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名義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不合法的,上述機構機關是無權作出此決定的。
2、執行主體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沒有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於被征地方「拒不交出土地」的強制執行權。而是將此權力給予法院執行,也即拒不交出土地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如果在實踐中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被徵收人交出土地並強制執行的,是不合法的,其沒有強制執行權。
3、實施前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是有前提條件的。主要包括:第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第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第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第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想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徵收人交出土地,則必須滿足上述四項條件。
4、責令交出土地的時間限制
《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後,被徵收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又不履行此行政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行政強製程序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是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
由於是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強製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需要履行催告前置程序。也即向被徵收人發出催告書,並只有在自送達之日起10日後被征地拆遷人沒有履行主動交出土地義務的情況下,該土地管理部門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被徵收人遭遇責令交出土地的要求,應當查看主體、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作出機關是否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強制執行的機關是否為人民法院、是否滿足責令交出土地的四項要求、是否履行催告前置程序等。所以,被責令交出土地時,不要慌張,首先要查看各項事項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要及時使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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