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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小孩,女方將孩子送人,還能要回來嗎?

年輕男女在熱戀時,都會充滿激情地把自己最美好的一面展示給對方,並把自己的各種性格弱點包裹起來。因此,為了在零距離下看清楚對方到底是不是自己可以牽手一生的那個人,許多年輕男女選擇了婚前同居生活。看上去很美的未婚同居,可能隱藏著許多令人意想不到的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未婚同居的戀人一旦懷孕生下小孩,女方未經男方同意將孩子送給他人,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司法案例,2013年3月,同在一個城市工作的小明與小美,在一次朋友聚會中相識,彼此感覺不錯,經過一年多的交往,兩人確立戀愛關係並開始同居生活。同居兩個月後,小美意外懷孕了,可是小明卻不想過早結婚生子,兩人為此多次爭吵。倔強的小美,在反覆糾結之後決定生下孩子,小明一氣之下離開小美。2015年3月,小美生下一個可愛的女兒後,帶著女兒回到父母家中居住。小美多次要求小明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均遭到小明拒絕。在飽受父母的指責以及撫養孩子的經濟壓力下, 2016年5月,小美在未經小明同意的情況下,將女兒送給多年沒有生育孩子的小強夫婦收養,為了防止小美反悔,雙方簽訂了「送養保證書」。2017年8月,小明與小美在朋友的撮合下重新和好並決定結婚,小美對自己私下送養女兒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於是與小強夫婦商量歸還女兒,結果遭到拒絕。在多次溝通無果之後,小美將小強夫婦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支持小美的訴訟請求嗎?

仙人球提示,法院會支持小美的主張,小強夫婦與孩子之間的收養關係沒有法律效力,小強夫婦應當將孩子歸還給小美,小美應當補償小強夫婦撫養孩子的花費。法律規定,親生父母送養自己的子女,必須雙方同意共同送養,只有在親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由單方送養孩子。也就是說,無論孩子的父母是夫妻關係、還是未婚關係,送養孩子都必須徵得對方同意,一方不同意送養的,另一方不能單方面送養孩子。同時,夫妻收養孩子,不能私下進行,必須到被收養孩子的親生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成立,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收養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例中,小美未經小明的同意,擅自將女兒送給小強夫婦收養,並且小美與小強夫婦沒有在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因此,小強夫婦與孩子之間的收養關係沒有法律效力,孩子應當歸還給小美撫養。應當注意的是,在未辦理收養手續,收養關係被判決無效的情況下,一般是送出孩子與收養孩子的雙方均違反了《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雙方都有過錯,對於實際收養孩子一方支付的撫養費用如何返還,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做法:一是由於雙方都有過錯,對收養期間的撫養費,應當由送養人和收養人雙方共同負擔;二是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由送養孩子的一方按法定數額全部補償。

小仙建議,孩子是兩個人愛情的結晶,不是雙方可以隨意處置的私有財產,相愛的男女一旦選擇生育小孩,就應當擔負起為人父母的責任,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法條檢索:

1.《收養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

第10條: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15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2.《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號令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4條: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

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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