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跨國併購印度葯企看國內仿製葯市場風險

2017年10月8日,復星醫藥以10.91億美元(約合71.42億元人民幣)收購印度仿製葯企業Gland Pharma74%的股權,這是中國最大葯企海外收購。Gland Pharma是印度領先的生產製造注射劑仿製藥品並且第一家獲得FDA批准的生產製造企業,並獲得全球各大法規市場的GMP認證,其業務收入主要來自於美國和歐洲。

印度作為仿製葯生產大國,2016年仿製葯銷售額達到165億美元,被業界稱為「世界藥房」,全球約20%的仿製葯都來自印度,60%以上的印度仿製葯出口到美歐日等發達國家,其中美國市場上約40%的仿製藥品均來自印度。

印度的仿製葯的發展史源於上世紀70年代,印度頒布了藥品價格管制法案(DPCO),限制了印度本國絕大多數藥品價格。同時1971年頒布新版專利法,並於1972年生效。對製藥業來說,只對生產過程授予方法專利,而不授予藥品產品專利,大幅縮短了專利的有效時間。印度在加入WTO後,簽署了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印度是發展中國家,對於TRIPS的執行具有10年的過渡期。2004年12月26日,印度頒布《2004年專利(修訂)條例》,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藥品、農用化學品和食品的專利申請。自此,《印度專利法》完全實現了與《TRIPS協議》的接軌。在給予藥品的產品專利保護基礎上,專利保護期也統一為20年。2005印度專利法修正案中,新增加了關於強制授權適用範圍的條款,該條款使得強制許可下的印度仿製葯可以出口到無相關生產能力的地區和國家。而2013年4月1日,印度最高法院駁回瑞士製藥巨頭諾華公司對改進後的抗癌新葯格列衛專利保護的要求,認定印度仿製的特效藥可以繼續出售。這是在WTO相關知識產權協議過渡期滿後的第一起藥品專利訴訟,在這場持續了7年多的訴訟,印度最終選擇了保護本國仿製葯產業。雖然2005年印度與WTO達成的知識產權方面的協議後修改了《專利法》, 但是新法案只對1995年以後發明的新葯或經改進後能大幅度提高療效的藥物提供專利保護,而不支持原有藥物混合或衍生藥物的專利。在強行仿製的推動下,印度的專利期內仿製葯在印度國內和欠發達國家市場得到高速發展,專利期外的仿製葯也因價格的優勢而大舉進入歐美市場。

印度仿製葯企業在國家的政策支持下,獲得了大量幾乎沒有研發成本的仿製葯生產許可,大部分印度生產的仿製葯質量也較高,是美國以外地區擁有經美國FDA 批准的工廠數量最多的國家。印度自行研製的藥物有110 項得到美國FDA的批准,包含40項藥品製劑及70 項原料葯,歐盟批准有75 項。此外,印度較低的人力成本也保證了印度仿製葯低廉的價格。

近幾年為專利藥專利到期高峰,據EvaluatePharma報告顯示,2017-2022年間專利到期將使原研葯減少1940億美元的收入。即將到期的66種專利葯,目前僅有約不到30種專利葯被國內葯企申報仿製。而國內註冊仿製葯申請需經過I-IV期臨床試驗,且最終需要通過仿製葯一致性評價,從仿製葯從立項到上市至少需要3-5年時間。對於進口葯來說,2017年10月,CFDA發布《關於調整進口藥品註冊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取消阻礙進口葯在華上市進程的一系列關卡,允許進口葯(預防用生物製品除外)在中國境內外同步開展I期臨床試驗,取消開展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MRCT)的藥品此前的「三報三批」流程,和部分進口藥品在境外上市的要求,允許進口葯直接在中國提出進口上市註冊申請,由此我們可以預估進口仿製葯時間大概在2-3年左右。

因此在收購印度的葯企後,有可能直接將在印度已生產一段時間的高品質到期專利的仿製葯直接進口至國內銷售,相對於自行研發,將縮短該仿製葯上市的時間和相關研發成本,而印度的低生產成本,則使得藥品更具有價格優勢,可以更快的佔領該仿製葯所在的中國市場。而在國內醫保控費的大前提下,使用價格便宜、療效確切的仿製葯代替原研高價葯也將是大勢所趨。因此能在專利葯到期後,如能快速引入印度高質低價的近專利期仿製葯,快速實現對於原研葯的替代,將有可能對國內仿製葯企業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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