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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縱火案:詞語與真相

我們生活在一個符號和語言的世界,不存在什麼真實事物,存在的只是語言,我們所談論的是語言,我們是在語言中談論——福柯

杭州保姆縱火案正如大家所預測的,在春節前宣判了。節假日前夕集中處理重大案件似乎已經成了慣例,正好我這小公號今天結束了小黑屋裡關禁閉的日子,就說說這個霧裡看花的案子吧。

程序

我在《論「被告人拒絕辯護」與「重刑法律援助」》中說過:

輿論一直在說保姆案的家屬聘請了律師就不能再使用法援律師。這個觀點其實是混淆了「貧困法律援助」和「重刑法律援助」。辦案機關在目前真正的疏忽,是沒有拿出保姆案被告人拒絕家屬聘請律師的書面聲明。輿論一直糾纏在「能不能指定律師」這個問題,其實是找錯了目標,也給官方減少了壓力。真正的追問,應該是「有沒有被告人書面拒絕的聲明」。

「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條款,對應的是「貧困法律援助」。其立法邏輯體現為:因為要保障被告人不因貧困而失去辯護機會,所以國家無償提供援助。而一旦出現「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的情況,這就意味著被告人具有聘請律師的經濟條件,不會出現「因貧困而失去辯護機會」的問題,因此,不符合經紀困難的援助條件,進而終止法律援助。

但實踐中,可能會出現一種情況,雖然重刑被告人的家屬有能力聘請律師,並不符合「貧困法律援助」,但由於被告人自己拒絕家屬為自己聘請律師,而司法政策又要求重刑案件必須有律師參與辯護,那麼此時,就會出現「重刑法律援助」,由法援律師給一個「有能力自行委託律師但拒絕辯護的被告人」提供辯護。

杭州保姆縱火案造成了四人死亡,這顯然是有一個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如果保姆案被告人的真實意思就是拒絕家屬聘請律師,那麼法院顯然有權接受法援律師參與辯護。

非常遺憾,直到本案宣判,輿論場還是沒有搞明白這個問題,還是簡單地停滯在「她家有能力請律師就不能使用法援律師」的同語反覆上。

正像福柯說的,不是存在形成了詞語,而是詞語就是存在,不是人在說詞語,而是詞語在說人。輿論場設置了一個錯誤批判目標,結果把官方自己露出的一個真破綻給忽略了。

官方的破綻是什麼?是《兩名法援律師首度回應律師辯護權風波》。在這篇一看就是統一口徑稿的文章中,兩位法援律師是這樣說的:

這意味著什麼?

我在前面說過了,法律援助存在「貧困法律援助」和「重刑法律援助」的區別。對於「貧困法律援助」,受援助對象必須滿足自身因貧困而無力聘請律師的法定條件,才能享受法律援助的待遇。而對於「重刑法律援助」,則必須滿足被告人拒絕辯護,官方才有權指定法援律師參與案件審理。

這兩種情況,都是法定條件下的強制規範,被告人沒有自我選擇權。在杭州保姆縱火案中,如果莫煥晶是拒絕律師為自己辯護,那麼鑒於本案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官方可以指派法援律師。

但請注意法援律師說:「兩個小時交流後,她說不用問我弟弟了,我自己決定,要你們作為我的辯護律師。」

這意味著:第一、莫煥晶沒有拒絕辯護,她交流了兩個小時後選擇法援律師。既然她沒有拒絕辯護,那麼莫煥晶不滿足「重刑法律援助」的條件。第二,既然莫煥晶不滿足「重刑法律援助」的條件,同時她弟弟為她聘請了律師,那麼顯然莫煥晶也不滿足「貧困法律援助」的條件。即,在被告人不滿足「貧困法律援助」條件的情況下,一旦家屬為被告人聘請了律師,法援律師就必須撤出辯護。這裡,法律沒有給被告人提供自我選擇的權利。(邏輯要這樣論述,才是周延的。不然,單純地說家屬請了律師,官方完全可以拿出「重刑法律援助」條款說,官方可以在死刑案件中指定律師)

這是官方自己主動露出來的破綻,還刊登在各大主流媒體上。在我看來,如果莫煥晶上訴,那麼她完全可以拿著這篇官方報道作為新證據,證明一審程序嚴重違法,要求發回重審。

可惜,這麼重要的一個問題,沒有被拿出來好好做文章。

「防火」還是「失火」

今天看杭州中院的判決,我注意到這樣一句話:

關於莫煥晶所提書本點著後沒有明火,沒有故意引燃沙發、窗帘的辯解和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經查,案發前莫煥晶通過手機搜索「家裡火災賠償嗎」「起火原因鑒定」「睡到半夜家裡無端著火了」「沙發突然著火」「放火要坐牢嗎」「家裡窗帘突然著火」「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信息,反映其有明顯的放火預謀。莫煥晶歸案後均供認,其點火的時間為4時55分左右,其用打火機兩次點書本,在第一次未點燃封皮後又點燃書的內頁,看到書燃起火星後將書本扔在布藝沙發上,隨後沙發、窗帘被迅速引燃。故莫煥晶在案發前多次搜索與放火相關的信息,案發時點燃書本,並將已引燃的書本扔擲在易燃物上,引發大火,顯系故意放火,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看出問題來了嗎?法院迴避了對莫煥晶有利的證據。

我在朋友圈裡曾經看到有人截圖說,莫煥晶檢索過「起火後如何滅火」。不過遺憾的是,我當時沒有把截圖保存下來。

但是,就算「莫煥晶檢索過『起火後如何滅火』」是假消息,那麼現在還是可以在各大網站上檢索出下面的文字,諸如:

騰訊新聞

新浪新聞

這些庭審當日的新聞,可以證明莫煥晶同樣檢索過」如何控制火勢「」如何讓火燒的慢一點「發生火災怎樣才能燃燒慢點」等問題。

那麼莫煥晶為什麼要檢索這些問題?一審判決迴避評價。

我推薦過一篇叫《杭州保姆案蘊含了多少理論可能》的文章,該文提出了莫煥晶可能存在「失火」的可能。

而」如何控制火勢「」如何讓火燒的慢一點「這類的問題,很可能就是決定莫煥晶到底是」防火「還是」失火「的關鍵因素。

判決說:「莫煥晶在案發前多次搜索與放火相關的信息,案發時點燃書本,並將已引燃的書本扔擲在易燃物上,引發大火,顯系故意放火」,從而認定放火罪。

這樣的論理,存在很大邏輯瑕疵。

假設一個人多次檢索汽油點火的問題,並且他也把汽油倒在一堆建築廢料上,想放火燒了建築廢料,結果不小心把整個建築燒著了。或者一個人多次檢索如何燒桔梗的問題,結果把國家森林燒了。

這些」火災「的起因都是某個人的」故意防火「,但在罪名上卻可能是失火罪。因為,區分「防火」與「失火」,考察的核心是看其主觀意圖是「想把沙發燒了」,「還是想把整個房子燒了」。

想把整個房子燒了,是放火罪。不過諷刺的是,雖然林家的代理人說莫煥晶是想燒房毀滅盜竊的證據,但一審並不認可林家的意見,並且明確說莫煥晶沒有毀滅盜竊證據的動機。

一審法院只認定莫煥晶」故意使用打火機引燃易燃物「。那麼按照一審這個認定,既然莫煥晶沒有焚燒整個房子的動機,只是故意引燃了沙發和窗帘,同時再考慮到一審法院迴避評價的」如何控制火勢「」如何讓火燒的慢一點「發生火災怎樣才能燃燒慢點」這樣的有利證據。

這完全可以說,莫煥晶僅僅是想點燃沙發和窗帘,同時過於自信地認為自己能夠按照事前的檢索去「控制火勢」「讓火燒慢點」,然而沒有成功控制火勢,造成悲劇。這不就是疏忽大意地過失了嗎?

我看很多人在誇一審判決論理充分。這麼大的邏輯問題,沒注意到嗎?

「一把火」還是「兩把火」

有觀點在評論本案庭審時認為,辯護律師忽略了本案存在火情曾經得到控制但二次復燃的問題。

假設二審律師提出此問題,案件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其實還是存在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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