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施行,讓恐婚的女性們更慎重了!

從新《婚姻法》出台時,就備受關注,很多權益都是傾向男方,一旦雙方婚姻持續不下去的時候,女方真可能凈身出戶。現在的女性朋友們處在新時代,擁有新思想,大部分有獨立的工作能力,各方面並不比男生差,自己一個可以過好的時候,大多不會選擇捆綁著兩個家庭來生活。只因未知的事情太多,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一般女方付出的更多,「芳華易逝,容顏易老」。一旦雙方感情破裂,按著新《婚姻法》規定,無論過錯方是誰,女方終是人財兩空,凈身出戶的那個。

曾經的《婚姻法》規定,兩個人協議離婚的,財產都是平分的。婚姻過錯方,要承擔更多的責任,需要付出更多。法律不會針對誰也不會偏袒誰。但是新《婚姻法》則大不同了。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舉個例子,有關房子增值部分的分割。《新婚姻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也就是說,房子被確定是夫妻一方個人出資購買的,不論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房子的增值部分都是屬於出資這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未出資方不得分割其房子增值部分的財產。

婚內房屋贈與,離婚後財產分割要看房子有沒有過戶。沒有過戶的房屋贈與關係是不成立的,房子贈與方想什麼時候要回就可什麼時候要回。女性朋友要切記,就算那個男人說的天花爛墜,沒有把房子過戶給你什麼都是白搭的。"寧相信世上有鬼,也別相信男人的嘴」

關於婚後房產分割,也有兩種形式,主要依據的憑證是購房時出資人是誰,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分割很清楚,房子不是你出錢買的,離婚後房子跟你一分錢關係都沒有,只能乖乖的凈身出戶,碰著男方比較好的,選擇凈身出戶的也就不存在這種問題,不過這種男的很少見。

  • 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即便是婚後購買,如果產權登記在出資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亦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只寫了一人名),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不論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分割房產時都要按著出資份額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如果是婚前一方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房子的歸屬權還是屬於產權登記方,但是要向另一方給與相應的共同還款補償。《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新《婚姻法》維護投入人的權益多,讓女方很沒有安全感。

等著男方拿錢買房買車有可能到頭來自己什麼都得不到,自己還要投入到家庭生活中,遠離工作,弱化生存技能,很不值當的。不如自己奮鬥,仔細挑選一個合得來人品好的過一生,這樣的生活才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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