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起訴離婚,提前收集好這些證據吧!!!
在從事了一段時間的律師工作後,我接觸到許多前來諮詢離婚方面事務的當事人。有些固然是鐵了心要離婚的,但是更多的卻還是搖擺不定的。這些人最常問的問題就是,「如果我將來要離婚,我現在要注意什麼,要收集什麼證據嗎?」。今天,我就簡單說說,如果將來訴訟離婚,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就像我之前的文章提到的,離婚一般就關注三個問題:1、是否可以離婚。2、財產分割問題。3、孩子撫養問題。(如果有孩子的話)今天我們主要談的是第一個問題,即是否可以離婚的證據收集。
在我國的訴訟離婚中,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唯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但是,感情破裂是法律對離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如毫無感情基礎,一方有生理缺陷,與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姦等;感情破裂過於抽象,往往無法直接證明,因此起訴離婚的一方實際是通過證明各種導致感情破裂的具體事實來證明這個問題的:包括婚後夫妻感情發展狀況,夫妻矛盾產生過程,感情破裂原因,是否經過調解,離婚協商情況,有無和好的可能;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情等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夫妻感情狀況的證實證據收集
1、共住人員如家政服務人員,鄰居,朋友,同事及親屬等的證人證言,調查筆錄;
2、刑事判決書,報警記錄,出警記錄,公安人員調查筆錄,醫院的診斷證明,法醫鑒定報告等涉及家庭暴力及其他刑事犯罪的證據;
3、離婚協議,保證書,申明書,電子郵件,信件,簡訊,日記等;
4、反映夫妻感情的照片,錄音錄像資料,電子文件;
5、有關單位如婦聯,居民委員會,派出所,當事人所在工作單位介入婚姻糾紛的調解記錄;
6、醫院的診斷證明,出院小結等證明存在生理缺陷的證據;
7、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
當然上述證據收集不可能涉及到所有情形,以下附上相關的法律規定,大家可以根據下列具體情形,有針對性地收集相關證據。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任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凡屬於下列情形,一方堅決要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的,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的,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的,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的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P.S:
A、「嫖娼,一夜情」不屬於重婚,也不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持續穩定的同居,偶爾嫖娼,一夜情,雖然有違夫妻忠誠的義務,但不能成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院將分析對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因素,綜合判斷;
B、妻子有生育能力而不生育,丈夫以此為由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以適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離婚,對於主觀上願意生育但無生育能力則不適用;
C、婚後一方有生理缺陷無性生活起訴離婚的,也可適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離婚;
D、一方是植物人,在安排好對植物人的監護後,配偶一方對植物人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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