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戰手記: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不離婚並馬上要解封凍結的財產,如何保全並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離婚官司之戰無非是財產或是孩子撫養權之爭,對於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防範夫妻一方轉移財產或是搜集轉移財產的證據均在我們婚姻家事團隊之前的文章已經詳細論述過(如您想查閱以往文章可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公眾號),本文不再展開論述。
本文主要論述在離婚官司進行當中,如何避免對方再次轉移財產,從而達到保全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有的人會說:「在離婚案件起訴的時候,不動聲色的把對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股票等凍結不就完事了嗎?」這樣的想法,其實是太天真,太幼稚!他們忽略了離婚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司法實踐,也就是在沒有任何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如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等),對方如果不同意離婚,第一次起訴通常判決不準予離婚,要等判決生效之日起滿6個月才能再次起訴離婚,而在第一次判決不離婚後,所凍結的財產均會解封,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想要轉移財產,則有6個月的時間「操作」,時間非常充裕。
本文將以本律師經辦的一真實案件為例,並結合數百件處理婚姻案件的實戰經驗,論述如何杜絕此情形的發生。
實戰案例——雙方訴訟策略的較量
事件的開端
張先生(男方,對方當事人)與陳小姐(女方,我方當事人)於2010年結婚,婚後經營服裝生意,後於2014年10月生育一子,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兩套房產、存款800多萬以及保時捷汽車一輛,但均在男方控制之中。後來女方發現男方存在婚外情(但是並沒有充分證據證實),導致感情徹底破裂,女方恐防男方會轉移財產,於是女方委託本律師辦理本案。我方之後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申請凍結了男方名下800多萬存款及兩套房產。
庭審的較量
庭審前本律師便清楚,此案的「漏洞」就是我方並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婚外情並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也就是說對方如果堅決不同意離婚,則第一次起訴並不會判決雙方離婚。對方律師很可能為了爭奪撫養權(註:當時孩子1歲10個月,如果對方同意離婚,則撫養權根據法律規定,兩周歲以下沒有特殊情況會判給女方)及轉移財產(註:如判決不離婚後可解除財產保全),而採取不同意離婚的訴訟策略。
果不其然,庭審中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認為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只是因為一些生活上的誤會而導致感情出現裂痕,現在感情未到確已破裂的程度,要求法院多給一次機會讓雙方修復感情。本律師和女方都知道,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破裂,男方不離婚的目的,明顯是為了拖到孩子2歲以後爭奪撫養權以及轉移財產,但是因為沒有符合法定離婚的情形,本次法院很可能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
危機的來臨
很快法院的判決書就下來了,一如當初本律師所料,法院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判決書收到後第二天,男方代理人便提交了解封申請,意味著如果在收到判決書後15天內雙方均不上訴則該判決即會生效,生效後就可以馬上解封凍結的男方名下的存款及房產,這樣我方第一次起訴時凍結的財產將會沒有任何意義。因為第一次判決生效後,我方必須再隔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那6個月內男方完全可以把名下的銀行存款通過其他的方式「消耗掉」(實為轉移財產),即便最後轉移財產的行為沒有得逞,這樣的行為也會給我方帶來非常多的麻煩。
眼看男方的陰謀將要得逞,女方非常著急,連忙找本律師商量對策,要求一定要繼續凍住對方名下的財產,阻止男方轉移財產。但是,問題是在本案是屬於離婚糾紛,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後,也就意味著本案已經結束,法院沒有任何理由繼續凍結,除非上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即二審),但是我方目前沒有任何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即便上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很可能會維持原判,不準予雙方離婚,到時候一樣要面臨6個月後再起訴的困境,所以此為下策,不可取!
有的人認為,既然已經查到對方有800萬的存款,如果對方轉移財產,第二次起訴的時候要求對方對轉移的財產說明去向即可,不需要繼續再次凍結。但是,男方是經營服裝生意,轉賬往來非常頻繁,如果其在轉移財產的時候,提供證據證明是生意虧損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消耗,則我方將會處於非常被動的狀態。
事情的轉機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讓男方的陰謀得逞,在取得女方的同意的情況下(因需要額外繳納法院的訴訟費),本律師決定以其他案由另行向法院起訴,凍結男方名下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這樣一來,我方就可以繼續凍結了男方的銀行存款,等拖到6個月之後,再次起訴離婚,男方的陰謀這樣被徹底破滅。
全面的勝利
6個月期滿後,我方便再次起訴離婚,最後的結局也非常圓滿,女方順利爭奪到了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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