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清朝的理藩院:少數民族管理機構

剛剛寫了對撤銷某職能部門的檄文,結果被一股神秘的力量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刪掉,我也是醉了。而且連私信都沒有,連正常的程序都沒有。還好我存了備份。好吧,那我就聊聊歷史,你再刪,我實在是理解不了知乎刪帖的程序了,連歷史都不可以談了。

補充一個背景:

在咸豐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後,兼辦對俄外交事務的作用被總理衙門接管。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清末新政實行行政改革期間,改名為理藩部,由壽耆出任尚書。清亡後帝國改組作統一的共和國,中古式的外藩概念及封貢體系己不合時宜,在五族共和的理念下,各外藩變成了現代民族國家中華民國的一部分,理藩部再無存在的必要,遂廢。

以下是原文對理潘院的介紹。

~~~~~~~~~~~~~~~~~~~~~~~~~~~原文~~~~~~~~~~~~~~~~~~~~~~~~~~~~~~~~~~~~~~

理藩院是清朝特設的管理邊疆少數民族事務的中央機構,在清朝多民族國家發展鞏固過程中起過重要作用,對其後中國歷史的發展也產生過重要影響。

一、理藩院的設立和沿革

崇德元年(1636),清太宗皇太極改國號為「清」,建立清政權。這時,內蒙古各部已經歸附皇太極。為了便於治理內蒙古各部事務,使其成為攻打明朝奪取中央政權的可靠後方和藉助力量,皇太極除了封授蒙古各部首領以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等爵位外,還特設了專管蒙古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蒙古衙門」。此後,外蒙古、西蒙古各部也開始和皇太極政權發生關係。這樣一來,蒙古衙門已不適應處理越來越多的事務。崇德三年(1638)六月,蒙古衙門更名理藩院。

清朝統治者把蒙古稱為「外藩」,是相對於中原內地而言,即認為蒙古族居住的地區是中原內地的「屏藩」,地位非常重要。後來,清朝統治者又把新疆、青海、西藏等少數民族居住地區和蒙古地區一起統稱為「藩部」。理藩院是清朝管理蒙古、新疆、青海、西藏等少數民族事務的中央機構,其重要性可想而知,故乾隆皇帝說:「吏、戶、刑三部及理藩院均屬緊要。」

理藩院從設立到宣統三年(1911)清朝滅亡,其間276年,大體上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崇德和順治年間(1636—1661)是理藩院組織機構的創設階段。蒙古衙門初設時,官員只分兩等,即承政和參政。後來增加了副理事官和啟心郎。順治元年(1644),承政改為尚書,參政改為侍郎。順治十六年(1659)閏三月,理藩院歸禮部所屬,尚書稱禮部尚書,侍郎稱禮部侍郎,同時保留副理事官、堂主事、漢院判、漢知事、漢副使等員。這一階段,清政權正經歷著從關外到關內的歷史轉變,為此不斷完善國家政權組織機構,以適應進入中原內地後的新形勢。在這樣的變動中,理藩院也不能不受到牽動。

康熙、雍正、乾隆年間(1661—1795),理藩院組織機構漸趨完善。順治十八年(1661)正月康熙皇帝即位後,清統治者認為理藩院專管外藩事務,責任重大,作禮部所屬於舊制未合,以後不必兼禮部銜,仍稱理藩院尚書、侍郎。同年八月,理藩院設立四司,即錄勛司、賓客司、柔遠司、理刑司。九月,鑒於理藩院職司外藩王、貝勒、公主等事務及禮儀刑名各項,事關重大,決定理藩院官制體統與六部相同,理藩院尚書照六部尚書,入議政之列,銜名列於工部之後,並增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康熙四十年(1701),柔遠司劃分為二:柔遠前司和後司。雍正皇帝在位時開始以王公大學士兼理院事,理藩院受到更大重視。乾隆二十二年(1757),理藩院司屬機構進行調整,改錄勛司為典屬司,賓客司為王會司,柔遠後司為旗籍司,柔遠前司仍為柔遠司。平定霍集占兄弟叛亂後,遵照乾隆皇帝諭示,於乾隆二十六年(1761),將旗籍、柔遠並為一司,並增設徠(lái,招來)遠司,專管回部事務。乾隆二十七年(1762),旗籍、柔遠仍分為二司。至此,理藩院下屬六司機構最後完備。

康雍乾三朝是清朝統一多民族國家發展進程中風雲激蕩的年代。作為主管藩部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理藩院正是在處理錯綜複雜的民族事務中,在解決中央政府和少數民族的關係中,逐漸發展和日益完備的。

嘉慶朝(1796年始)以後到宣統三年辛亥革命爆發,是理藩院沿革史上的第三階段。嘉慶七年(1802),木蘭圍場脫離理藩院管轄,隸屬熱河都統。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開始官制改革,理藩院更名理藩部,但司屬機構仍沿襲舊制,只是把漢檔房、俸檔房、督催所等併入滿檔房,改名領辦處,將原來蒙古官學擴充為藩言館。光緒三十三年(1907),奏定理藩部官制,新設調查、編纂兩局,附屬領辦處,後改歸憲政籌備處。宣統三年,理藩部尚書改名大臣,侍郎改名副大臣。辛亥革命爆發後,清朝覆滅,理藩部機構也隨之瓦解。

二、理藩院的內部機構及其職掌

乾隆年間理藩院機構最完備的時期,由四部分組成。中樞機構設尚書滿洲一人;左右侍郎滿洲各一人;額外侍郎蒙古一人,由蒙古貝勒、貝子中賢能者選任。直屬機構包括旗籍司、王會司、典屬司、柔遠司、徠遠司、理刑司,各司分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筆帖式。此外還有司務廳、銀庫、蒙古翻譯房、滿檔房、漢檔房、飯銀處、當月處,也分設司務、郎中、員外郎、主事、筆帖式等。附屬機構包括唐古特學、稽查內館外館、木蘭圍場、俄羅斯館、托忒學、蒙古官學、喇嘛印務處、則例館等,分設司業、監督、總管、教習、掌印扎薩克大喇嘛、纂修官、翻譯官等。派出機構包括四川、陝西總督衙門蒙古筆帖式,科布多、烏里雅蘇台兵差司員,西藏、西寧隨印司員,恰克圖、庫倫管理買賣事務司員,張家口等處管理驛站員外郎,三座塔等處駐紮司官,察哈爾游牧處理事員外郎,寧夏等處理事司員,熱河都統衙門理事司官等。由上可見,理藩院組織系統龐大,在編人員眾多,實是清朝中央政府的一個重要機構。

理藩院職掌隨其機構的不斷完備,有一個逐漸擴大的過程。最初,只管理內蒙古諸部,並負責處理對俄外交。到康熙年間,管理範圍擴及到厄魯特蒙古和西藏地區。乾隆朝中葉開始管理新疆回部及大小金川土司諸事。理藩院管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由中樞機構主管,直屬機構按地區和不同內容分別執行。主要有以下幾項:

參與議政和軍事活動。理藩院大臣地位崇高,有的是內閣學士,有的在議政處行走,有的是軍機大臣,還有的直接兼任地方大員,統掌一方軍政事務。他們經常參與國家大政方針的討論和執行,為清朝軍國要務,特別是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籌劃謀略。理藩院參與軍事,主要表現在對各族上層分子叛亂活動的鎮壓。對平叛中有功官兵的提職和獎賞,理藩院要提出初步意見,供皇帝參考。

審理刑事訴訟案件。理藩院會同刑部制定少數民族刑法,審理少數民族地區發生的刑事訴訟案件。清朝在少數民族地區頒行有《蒙古律》、《番律》、《回律》等。蒙古地區的刑事訴訟,一般案件為各旗扎薩克審理,不能決的報盟長會同審訊;再不能決的,或判斷不公,即將全案送理藩院派出機構審理。有些案件也可直達在京師的理藩院審理。判刑時,流放罪要報理藩院會同刑部議定,死罪要會同三法司定讞(yàn,審判定罪)。

管理藏傳佛教事務。內容包括:負責京師、蒙古、青海、西藏等地區所有轉世活佛的登記造冊;掌雍和宮金奔巴瓶掣籤,決定京師、蒙古、青海等地區的活佛轉世;給予喇嘛度牒、札付,辦理敕印;辦理呼圖克圖喇嘛的年班、請安,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進貢,在京喇嘛考列等第、升遷、調補,以及奏請寺廟名號和寺廟工程。

此外,理藩院的職掌還包括:賑濟災荒;辦理滿蒙聯姻;管理會盟、驛站,稽察蒙古地區戶丁;管理各旗疆界,調解各部糾紛以及管理少數民族王公朝覲(jìn,朝見)、貢物、燕賚(lài,燕賚指皇帝賞給少數民族王公們的綢緞和銀兩)、廩餼(lǐn qì,往返路程的食宿費用)、封爵和俸祿。

三、理藩院的歷史作用

1644年清軍入關,內蒙古諸部紛紛率師相從,理藩院的活動加速了清朝統一全國的進程。理藩院官員經常參與清政府的議政和軍事活動,和形形色色的分裂勢力進行鬥爭,維護了清朝封建國家的統一。調解蒙古各部各旗因爭奪牧地而發生的糾紛,有利於蒙古各部社會的穩定。理藩院為中華民國時期蒙藏委員會的成立提供了借鑒。

作者簡介

趙雲田,1943年生,北京人,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研究員。1993年開始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著有《清代蒙古政教制度》、《中國邊疆民族管理機構沿革史》、《清朝治理邊陲的樞紐——理藩院》、《清末新政研究——20世紀初的中國邊疆》等,並發表學術論文200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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