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性的非道德

我們對權力是很看重,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全然無視了個人的自由,我們對自由的追求標準是很高的,高到了在客觀上根本無法實現的地步。為避免誤解,咱下面插幾段我們對自由和責任以及道德的看法。

前面說過,自由是野性的本能,是每個人最原始的願望,不受壓抑、不受管束、不受節制,自在洒脫、怡然自得、隨心所欲。理想和願望都是美好的不錯,只不過由於個體性的懦弱和狹隘,這些願望大多就局限在個人主觀意識的想像當中了,完全沒有在客觀上實現的可能。個體的視野有限、力量更有限,偏見和無能是自由意志實現的最大障礙,不能實現的自由意志沒有意義,那頂多是童話般的幻想罷了。為了給自由意志的實現創造條件,我們認為需要對人們的力量加以整合,排除虛妄的個體性,制止無所不在的衝突與矛盾,以統一的權力意志達成共同的夢想。

沒錯,個體性的自由意志是懦弱的、狹隘的、不可實現的,個體本身就是短暫而渺小的存在,這是事實,一個殘酷的讓人不願意去面對的事實,宗教等神秘主義學說可以為人們提供主觀世界裡的避難所,但在客觀世界中,事實就是事實。客觀世界裡的任何個體都是可以被恐嚇、囚禁、管制甚至殺死的,個體的自由意志很容易受到控制或限制,就像咱以前說過的,個體的自由意志是開了「後門」的,這「後門」便是個體性本身與生俱來的狹隘和懦弱。特殊個體本身是有真形勢的,可真形勢卻並不永遠屬於特殊的個體,自然傾向於野蠻、傾向於個體,但那是一般的個體、普遍的個體,不是任何特殊的個體。作為具體的擁有自由意志的主體都是特殊的個體,一般的個體也就是群體,通常的群體是沒有統一的權力意志的,像獸群和蠻族群體往往只有總體意志,雖然也是統一的,卻是弱化的、包含了個體性在內的、傾向於分裂的不穩定的意志。總體意志的不穩定意味著群體內的各種矛盾和爭端早晚會讓他們四分五裂、分道揚鑣,他們群體內的和平只是暫時的,長久來看,戰爭和決裂才是必然的結果。類似螞蟻和蜂群的組織倒是體現出了統一的整體意志,它們是自然造化的特例,也許能證明自然是允許整體意志的存在的,但完全一樣的組織結構在人群中是絕對無法實現的,畢竟人只能通過信仰達成授權,不可能假借生殖和個體體質方面的天然差異完成權力體系的構建。

客觀上,單獨個體的存在只是形勢呈現在現象中的一種臨時樣式,是早晚會消失的相,這種作為相的脆弱本質使得特殊個體根本沒有享受真正自由的資格,因為個體只是客觀的相,儘管在主觀上任一特殊個體都同時是真正的主體,但在客觀上這樣的主體也就只表現為一個相,跟其它物體一模一樣的相,只是在具體的性質——作為特殊的形勢樣式散發出的氣——表現方面有所不同罷了,如果說特殊的個體在客觀上有自由,那別的物體也可以同樣有自由了。所以真正的自由僅在主觀上有其存在,客觀世界裡只有氣的相互影響,沒有真正的自由。而意志與自由不同,它本來就是一種發源於主觀意識、由作為特殊的相的主體散發出來的氣,所以意志是能夠在客觀上得到完全實現(被貫徹到客觀世界中)的,並且越強大的意志,其實現力度(被貫徹的程度)和客觀上的活動自由度也就越大。意志不是自由,雖然它來自於主觀上的自由意識,但它只是部分的意識在客觀世界裡的投影,是完整的主觀意識受到限制後的客觀呈現,之所以要受到限制就是緣於主觀和客觀之間存在著界限、存在著不同,我們也知道這種不同可能不是根本的不同,不是真形勢的不同,只是樣式的不同,但無論如何它們是不同的,至於究竟怎麼個不同法我們不清楚,我們只知道主觀的自由意識只能以受限制的意志的形式在客觀現象中得到一定的呈現。這種意志就是個體的意志,或者說是完全個體化的自由意志。

個體化的自由意志帶有完全的個體性特徵,即個體性的自由意志。在野蠻的狀態下,個體性的自由意志是每個人主動活動的唯一理由,個體性並不等於個性,個性只是個人的外錶行為特徵,個體性則是指個體的原本屬性,每人的個性各有不同,每人的個體性卻都是一樣的:只認自己為主體,只從自己的角度觀察世界,只以自己的利益和欲求為首要目標。個體性的自由意志完全不會顧及他人的存在,除非他在力量上不得不受制於人,用個體性衡量「他人」與「它物」是沒有區別的,自然傾向於個體性或許正是因為個體性的眼光和自然的眼光是一樣的——只識別力量,不識別生命。個體天生便擁有自然的眼光,遺憾的是他沒有自然的眼界和像自然那樣無欲無求、包容天地萬物的能力,所有的生命和力量皆屬於自然,但個體只擁有唯一的生命和極其有限的力量,自然是和諧的,個體卻只能在無盡的衝突與對抗、爭鬥中取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度過短暫的一生。無生命的死物是單純的氣的存在、現象的存在,有生命的東西都是有專屬力量的存在、個體的存在,動物更是如此。人作為動物的一種,毫無例外地也註定要以個體的形式存在,不過人不同於獸,人可以在反思中悟道,通過對道的領悟感受自然的真實,超脫個體性的局限,在主觀上收穫客觀中永遠得不到的絕對自由。前面已經說過,我們把主觀反思中獲得的消除了個體性偏見的絕對自由稱為逍遙。

通過反思超脫個體性局限之後,不同的主體間便可以達成理解、配合,也就是主動接受別人意志的影響——彼此授權。達成授權之後,人們彼此不再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來對話,不必被迫在奴役或被奴役之間做出選擇,也不用時刻提防他人和準備應對隨時可能暴發的衝突,受到客觀限制的個體的自由意志變成了主體間相互交流的權力意志,權力即是意志,即是受到限制的自由的客觀呈現。權力意志與自由意志的最大區別就在於,自由意志只承認唯一的主體存在,權力意志則兼容不同的主體存在。

自由本身是天然的產物,甚至可以說自由是氣的本性,是自然的意志,就自然界作為一個整體來說,一般的自由是統一的、和諧的,但就表現為不同的個體存在的生命而言,特殊的自由意志之間是衝突的、不能相融的。個體性的衝突就像道的變易一樣,是自然造化的表現,自然是一切現象的本體和總和,是道之精神的締造者,超越真假、超越善惡、超越主觀和客觀,沒有誰能夠說自然的表現是一種罪過,所以自由無罪責。

我們不承認個體性的自由意志帶有某種先天的過錯,當然也就更沒理由認為主觀意識中的自由追求和逍遙認識應該承擔什麼先驗的責任,政治倫理上的善惡與個體的自然屬性無關,與真假、形勢、氣相亦無關。衝突是自然現象,可引發衝突的惡行與自然無關,自然不在乎善惡;實施惡行的主體行為是自由意志驅使的,可自由本身是非惡意的,一行為之成為惡意行為的原因在自由之外。我們很早就發現,任意事件的善惡評判很難由當事人自己說清楚——除非那當事人有著非常優異的反思習慣且願意說出自己的真實想法,通常只能由利益不相關且熟知大德規範的旁人在詳細了解事實後作出判斷,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而旁觀者所能夠了解到的事實只有事件中人物的外在行為及其表現出的部分目的性,也就是當事人的意志表現,或者當事人廣義上的權力行使情況(支配自己的身體行動也是一種權力體現),至於當事人具體的思想活動,我們無法求證也不必求證,因為怎麼想是他的自由,善惡只由其德行(言行)而定,與其自由無關。所以,善惡只是對德行的評判,責任也只向權力意志進行追究,自然、天道、自由統統不必為善惡負責。

我們有這樣的認識完全是基於我們對「個人意識擁有對自己身體的優先支配權」這一經驗事實的信賴,如果某人的做為不是為了他自己,那麼他就一定是對別人授權了,否則一個意志堅定的人是不可能被別人完全控制的。一些神秘主義者也借用「靈魂出竅」、「附身」等鬼怪之說來對這種以權力意志主體而非靈魂主體為追責對象的說法提出異議,但在當時很難想像像你們遇到的那種「還原論」和「決定論」的麻煩,鬼怪奪舍附體之說雖然在理論上可以作為假想情況進行質疑,可實際上很少有人會認真對待。其實只要設想能夠從外部對人身行動施加控制的氣力,由於人體都是一樣的形勢樣式,也肯定能感應到同樣的氣勢和力量,那麼控制行為必然會被周圍的人們覺察出來;或者設想被外力控制的人會表現出某種類似生病的反常狀況,便可以避免錯誤追責。再說,被控制的人其身體的支配權已經發生轉移,等於這人的言行表達出的是另外一個權力意志,所以善惡評價和責任追究自然要落到實際控制者的頭上才對,如果對被操縱者實施了責罰只能算是犯了技術性錯誤,冤枉了好人。控制自己的言行是個人權力意志的天然義務,假如某人的言行傷害了他人,應當追究的無疑是其沒能控制好自己言行、沒有盡到權力義務的責任。自由與控制無關,也就不必接受善惡的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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