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摔柯基主人被行拘:養犬應知道的法律問題

去年十二月底,21歲成都女孩小吳的愛犬萊恩遺失,經多方打聽得知,萊恩被人撿到後輾轉流落到龍泉驛區女子何某手裡。

小何通過微信和對方交涉,誰知對方不但不還錢,還向她索要錢財,並進行恐嚇。

在長達半個月的交涉未果之後,狗主人選擇求助於媒體。而媒體也本著溝通雙方的目的,陪同姑娘前往何某家裡,尋求解決方法。

原以為事情能夠解決,悲劇卻剛剛開始。何某在姑娘上門尋狗之時,將柯基犬從六樓放落,最終導致小狗墜落死亡。

事情已經過去兩個多月了,近日,記者從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獲悉,該局於近期辦理了利用網路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散布公民個人隱私的案件,抓獲涉案違法行為人5名。

其中,何某某因利用網路發送威脅、恐嚇信息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於3月27日被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吳某某等四人因利用網路散布他人個人私密信息,於3月27日被警方依法分別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整個事件。

何某的行為:

(1)涉嫌侵佔

何某無疑構成侵占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何某拒不返還柯基犬,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而且由於是故意侵佔,無權主張飼養的必要費用。

然侵占罪是親告罪,立案標準為兩萬元,就柯基5千左右的市場價而言,想要立案卻十分困難。

(2)涉嫌損害公私財物

何某企圖將狗從六樓吊下,最終造成犬只死亡。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上,因為不屬於「數額較大」,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所以該項罪名也未成立。雖刑事責任不成立,但後續依舊可以對何某主張民事賠償。

(3)恐嚇及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一項的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五日一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公安局也正是根據此條款對其進行行政拘留。

吳某的行為:

(1)發微博,控訴何某的行為

吳某散布的微信截圖,是由合法途徑取得的,並且除了微信名稱外不包含家庭住址等其他私人信息,所引發的網路暴力也非吳某能夠預計和掌控的。目前為止我並不覺得有什麼問題,若就此引發網路暴力,我認為也不應該由她來買單。

(2)散布公民隱私

官方給出的解釋是:狗主人吳某某於1月10日通過微博散布何某某手機號碼等隱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此次侵權行為是4人同時被行拘的,是團體作案。事實上,狗主人小吳所做的大概不止發微博這麼簡單。她在獲得越來越多人的支持和聲援之後,慢慢由一個純粹的受害者變成了施暴者。

一些蛛絲馬跡表明,犬主吳某其實是參與了針對何某的暴力事件的,甚至還組了群,收了款。曝光了電話等私人信息,跟蹤何某的孩子,並在整個居民樓堆滿了死人用品。

可以說,這項處置完全針對的是她後續的侵權行為,一碼歸一碼。

我認為,法理和情理應該是統一的,一部正義的法律不應該以撕裂人情、人性和人倫為代價。法律人,不但是最能「正確」解讀法律的那群人,更應該是最理解人性的一群人。 如果在事件發酵之初就給予犬主應有的幫助,也不會促使她走上被行拘的道路。

在我們呼籲司法通情理、講公平,不被干預,不和稀泥的時候,也應當懂得分寸,把握好維權的邊界,利用法律保護自己。

通過此事,我想到一些養狗應當注意的法律問題:

1.注意給狗辦狗證。

此次事件中,吳某就是因為沒有給愛犬辦理狗證,無法證明該犬就是她的私人物品,對後期維權舉證造成了困難。

2.飼養禁養犬需負完全無過錯責任

我曾經有一個飼養高加索犬的朋友,在一次小偷翻牆入內盜竊時,飼養的高加索犬對小偷右臂造成了傷害,後對此負民事責任。我當時感到很奇怪,事發有因,入室盜竊,為何需要負責。後得知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若您飼養的是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無論如何都沒有免責事由。

3.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需承擔侵權責任

造成他人損害不一定是狗咬了人,把狗拴在路邊將人絆倒一樣屬於造成他人損害。所以養犬的朋友要注意管理好自己的犬只,出門牽繩。

另外,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侵權責任。這一條是對飼主的保護,但舉證責任顯然需要飼主承擔。

4. 被狗咬傷後當事人能否起訴將狗處死?

肇事狗不是民事主體,只能作為民事活動中一個物來看待,不能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從人道主義方面來說,動物也是有生命的,法院也不會支持要求處死肇事狗的訴訟請求。(瘋狗或烈性犬除外)

5.如果打狗隊上門抓狗怎麼辦?

關於養犬規定的地方法律法規,不能挑戰憲法。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如果打狗隊來,讓他們在門外與你對話,這是你的權利。

此外,您還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證明以下事情:

①執法資格問題。打狗隊工作人員若系聘請人員,系群眾組織,無執法資格。

②相關手續。狗屬於主人的財產,對財產的扣押、沒收、銷毀都必須有法律手續。

③對狗進行處理必須是在事前對犬主下達了限期整改相關文書但犬主沒有按照要求處理後進行,不能直接予以沒收和銷毀

6.關於在學校宿舍飼養寵物

宿舍不同於出租房,學校是有相關管理職能的(當然,出了事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所以希望打算養狗的朋友們先問問自己有沒有能力負擔起一條生命。至少在放假或者宿舍檢查的時候,能夠給寵物提供一個安全的住所。

7.小區物業禁止養狗

物業沒有執法權,無權干涉業主養犬。養狗是居民的法定權利,只要合法養狗,且不影響環境和他人的安全,不要說作為服務於業主的物業公司,就是業主委員會,也不能通過投票的形式加以剝奪。養狗所造成的衝突,可以通過業主會議劃定禁止遛狗的區域等方法解決。(還是希望大家能辦理狗證,在必要的時候能夠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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