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暉集資騙取652億元、職務侵佔100億,錢都花哪了?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

公訴人宣讀吳小暉案起訴書,指控:

(一)集資詐騙罪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係,通過產業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中國保監會的銷售批複,向社會公眾招募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複規模後,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仍然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32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二)職務侵占罪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餘0.75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餘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小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任。

  被告人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吳小暉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下午法庭調查進入舉證、質證環節。首先,由公訴人向法庭進行舉證。

  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分為主體情況、集資詐騙事實、職務侵佔事實、綜合證據四部分進行出示。

  第一,公訴人出示主體情況相關的證據。公訴人出示了安邦財險及安邦集團的公司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資料、保監會的相關批複、吳小暉任職情況等書證,證明安邦財險於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是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後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事長、總經理。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餘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姈1807元和319Z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註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被告人吳小暉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黃事和安邦集團的黃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公訴人出示證人證言,證明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並利用其中38家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台,採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做了充分準備。

  被告人吳小暉認為,證人證言、行政認定函和司法鑒定意見都不屬實,其沒有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

  公訴人宣讀了安邦集團、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後,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

吳小暉表示,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

  公訴人第一部分證據出示完畢,針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意見作出說明: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與書證相互印證。

  公訴人出示第二部分關於集資詐騙事實的證據,被告人吳小暉表示,銷售額度是動態的,相關證人證言不屬實。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對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安邦可能存在違規行為。

  公訴人出示第二部分關於集資詐騙事實的證據,證明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在超過批複規模後,保監會多次責令安邦財險整改,吳小暉未按要求整改,無視監管規定,仍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設置配套考核機制,要求安邦財險繼續擴大銷售規模。吳小暉表示,銷售額度是動態的,相關證人證言不屬實。

  公訴人:被告人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餘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截至案發時產業公司尚有652億餘元未歸還安邦財險,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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