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險管理之十二 證券公司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關於金融機構的資本管理辦法,本文來到證券公司。

如果說銀行的監管是為了保護儲戶和防範系統性風險,需要在保護儲戶和維持銀行正常經營之間尋找平衡,那麼證券監管的產生就與行業所伴隨的欺詐行為密不可分,所以保護投資者可以說是證券監管機構的首要目標,證券監管的主要工作是關注和維持公平交易、通過公開手段加強業務守則的執行,也更能容忍破產清算、收購等。這個差別反映在資本充足率上就是,要確保證券公司在任何時候清盤,不至於使債權人遭受損失即可,所以在資本的要求上,銀行更加審慎,而證券公司並沒有那麼嚴格,讓我們來看看國外主流的資本要求和我國最新發布的風控指標指引。

一、國外主流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辦法

1.歐盟《資本充足率指引》

金融業的跨國監管,最早始於巴塞爾協議,為建立共同框架,歐盟通過了《資本充足率指引》,將資本充足率用於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指引剛剛草擬時,就引發了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的強烈反對,因為德國的金融業是混業經營,如果證券公司採用比較寬鬆的資本要求,那麼其全能銀行的證券業務按照銀行資本要求,將會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所以,指引的最終版專門設計了「trading book 交易賬本」的概念,允許全能型機構將其證券交易賬本和其他業務分開,交易賬本可以執行較為寬鬆的資本充足率規則,並採用寬鬆的資本定義:(1)短期次級債可以作為法定資本;(2)次級債務不得超過全部法定資本的60%。(《巴塞爾協議3》以及歐洲銀行業監管政策《自有資金指令》都規定次級債不作為資本的範疇)

指引把證券公司面臨的風險分為七類,並根據風險的不同類型分別設置各不同的資本要求,用累積法(Building-block Approach)計算頭寸的風險計提比例(PPR,position risk requirement):

X為大部分投資所具有的特定風險,標準值為4%,滿足條件的優質標的可以由監管機構判定是否對其適用2%的風險資本要求;Y為一般市場風險,標準值為8%,p為該資產凈值對總資產的比例,如果凈頭寸是空頭,則p為負值,考慮了組合投資的風險對沖效應。

2.美國SEC的綜合法

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頒布至1999年,金融業是分業經營,從1999《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頒布至今,重新走向了混業經營。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證券行業的監管始於1934年,與格拉斯法案同期,到目前為止經歷了幾版修改,主要改動內容為允許證券公司用內部模型計算風險資本。對於凈資本的定義,SEC也允許將各種類型的短期次級債計入資本總額,凈資本要求的計算採用綜合法(Comprehensive Approach):

PPR=多頭頭寸價值的15%+(多頭頭寸超出空頭頭寸的價值)*25%*15%

SEC規定了25%為多空風險相抵的效果,並沒有考慮分散化投資對組合風險的削減效果,較適用於組合中股票種類較少、無需考慮分散化投資的情形。

二、中國《證券公司風控指標管理辦法》2016修訂版

我國金融業是分業經營,各行業有不同的資本要求,證券公司遵循的最新資本管理辦法是SAC《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16年6月修訂版,並於2016年10月開始執行,辦法包括總則和8個附件,附件主要是關於流動性跟蹤、壓力測試等的指引,也能看出這一版的管理辦法非常注重流動性的監管。

1.資本的定義

辦法借鑒巴塞爾協議,定義證券公司的資本為核心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

(1)核心凈資本=凈資產-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其他調整項目;

(2)附屬凈資本=長期次級債×規定比例-/+其他調整項目 。

2.風控指標標準

指引設置了四個風控指標,其中兩個關於資本要求,兩個是關於流動性:

(1)風險覆蓋率=凈資本/各項風險準備 不得低於 100%;

(2)資本槓桿率=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本總額 不得低於 8%;

(3)流動性覆蓋率不得低於 100%;

(4)凈穩定資金率不得低於 100%;

風險覆蓋率,將證券公司面臨的風險分為三類,分別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根據業務規模乘以證監會規定的特定比例,計算思路與巴塞爾協議裡面各大風險的基本計量法相同,該指標是要求證券公司持有足夠的流動性應對可能面臨的突發性風險,因此附屬資本也納入分子;

資本槓桿率,類似於國外監管體系中的PPR,由於國內衍生品種類較少,且沒有做空機制,所以證券公司的總風險敞口計算起來相對簡單,一般以表內外資產總額為基準,與8%直接相乘就可以了,該指標是限制證券公司的槓桿水平。

後面兩個比例,就是巴塞爾協議3裡面新增的防範流動性風險的指標LCR和NSFR,具體可以參見前篇。

總體看來,2016年修訂版的辦法更多借鑒了巴塞爾協議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以凈資本和流動性為核心,且對資本的要求較國外投資銀行更加嚴格,這種監管趨勢與我們的國情有很大關係:第一,國內券商的業務基本集中在國內,鮮少有跨國經營的,國際投行在國內的市場份額也很小,所以因資本要求更嚴格而喪失競爭力的爭議基本可以忽略;第二,強調流動性監管、壓力測試,與巴塞爾協議趨同,說明了監管當局維穩的決心,穩定,是我們的國情所決定的。

大理論學完了,下期開始嘗試做點案例和實證分析。

參考文獻:

《金融機構的監管原理與發展歷程》,張文 譯,證券市場導報,2000年5號

《歐盟對投資公司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楊亮 林曉君,法學評論,2000年第三期

《關於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證監會,2016年6月

2017年3月14日 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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