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戶口就離開公司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公司最近打算在僱傭合同中加入「若甲方為乙方解決北京戶口,自辦理完成北京戶口之日起,乙方需要繼續為甲方服務滿5年,提前解約需要賠償20萬違約金」的條款。我也聽聞有朋友的熟人也簽訂過類似條款,提前解約後爽快地賠了20萬走人。讓我感慨現在的勞動者都這麼實誠,特別有契約精神,自己簽的合同,哭著也要履約。其實契約精神並不意味著必須嚴格遵循自己簽認的每一個條款,有些條款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違法條款自始無效,這樣的條款在法律上來說無需履行。

勞動者困於此條款不敢解約,除了有約必守這種道德方面的考慮,多是擔心用人單位扣押檔案,或是必須承擔違約金的後果。但這兩種行為都是違法的,只需申請勞動仲裁即可。

1.為職工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除兩種特殊情形,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後承擔違約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22、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同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兩種特殊情形為: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22)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23)

同時,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由於該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

如果未支付違約金即申請仲裁,勞動者的訴請很可能會得到支持。

當然,32條還有下半句,「如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補償」。

已經支付過違約金後仲裁要求返還的,即使仲裁支持了勞動者的訴求,訴至法院後,已有案例表明法院會適用「造成損失應予賠償」的條款,駁回訴訟請求。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自己有房,可以在離職後把戶口遷出的可以大大方方走勞動仲裁,和公司一次解決清楚。但是沒有房產,戶口必須掛在公司集體戶的勞動者最好不要一開始就跟公司撕破臉,畢竟理論上來說,離職以後公司有權要求你遷走戶口,雖然你不遷,公司暫時也不可能把你的戶口丟出去或是遷回原籍,但是完全可以在你需要公司配合辦理手續的時候為難你,比如拒絕提供集體戶口首頁複印件。這時候沒有法律條文可以用來保護自己,所以最好還是不要跟公司鬧得太僵。而且隨著戶籍制度越來越嚴,清查已經離職,卻仍把戶口掛在公司集體戶上的人員也不是不可能。如果不能遷走戶口,以上的法律條文還是宜作為跟公司談判的砝碼,而不是直接提起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永遠,把走上訴訟/仲裁作為last 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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