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無權售賣車位?那只是一審未生效判決!
近日,2014年法院已作出判決的「全國首例小區車庫之爭」一案重新被熱炒,因涉及眾多戶主的利益,被廣泛關注。
案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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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南京星漢城市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小區開發商南京星漢置業有限公司就地下停車庫的歸屬問題,把官司打到了南京鼓樓區法院。
隨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業主享有地下停車庫的全部權益,開發商應將地下停車庫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管理。
看到這個判決,很多人沸騰了……
很多公號大牛也積極「鼓與吹」……
然而,事情真有這般美好嗎?
其實,這個被瘋傳的結果,並未生效!
真正的判決結果與之相差甚遠……
很多人之所以出現上面的常識性錯誤,其實是對我國的審級制度缺乏基本的了解。
審級制度是一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法律規定的審判機關在組織體系上設置的等級,當事人可以上訴或檢察機關可以抗訴幾次,一個案件經過多少級法院審判後,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訴訟法律制度。
說的簡單點,對法院的判決,當事人有多少次「否決權」。如果只允許上訴一次,就是「兩審終審制」。基層法院審了,你不服後上訴,中級法院就要第二次審理,中級法院再作出判決,就立馬生效,你不能再不服了。
目前,我國實行的就是「兩審終審制」。上訴後,一審判決不生效、不算數。只有過了15天的上訴期限,雙方都不上訴的,一審判決才生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訴後,二審法院可以自己審理、自己判決;如果一審存在事實未查清的情況,則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自查自糾。
上級法院自己審理、直接改判的,判決立即生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當事人仍然可以繼續上訴。
當然,還有例外規定,主要是以下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
2、判處死刑的案件,經過兩審後,還須經最高法的死刑複核程序。
3、民訴中的小額訴訟程序為一審終審。
回到這個案件,一審宣判後,星漢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因此,一審判決並未生效!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查明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以下是最終的結果!
鼓樓法院重新審理後認為——
星漢城市花園小區規劃核准車庫數量為36個,實際建設59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超規劃建設的23個車庫應屬業主共有。
規劃核准的36個車庫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屬房屋轉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六條的規定,應有不低於15%(最低6個)的車庫為業主保留。
因此,星漢城市花園小區業主實際有權取得的車庫為29個。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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