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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過失診療致患者死亡,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事件經過

趙某之妻某甲於2016年8月28日因雙側膝關節疼痛半年伴痛性跛行到被告處治療,診斷為膝關節重度骨性關節炎。在門診行關節穿刺術和膝關節腔注射。應用藥物為復方倍他米松注射液,醫用幾丁糖,鹽酸羅哌卡因注射。第二日,某甲因膝關節疼痛再次到被告處門診治療,診斷為雙膝關節炎,給予對症處理。2016年9月2日雙膝部疼痛半年余加重5日伴右下肢腫痛活動不利3天入住某醫院。初步診斷為右膝關節記性感染,雙膝重度骨性關節炎,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2型糖尿病,糖尿病腎病,高脂血症。2016年9月3日出院轉至北京甲醫院治療,並於當天死亡。某甲為治病共花用醫療費用6398.24元。2016年9月,原告以某醫院存在過錯為由訴至本院,要求給予解決。

患方觀點

患者某甲,女,時年54歲,糖尿病史10年,因膝關節痛於2016年8月28日上午到被告醫院就診,經拍片診斷為「雙膝重度骨性關節炎」,行關節注射玻璃酸鈉治療後回家,第二天患處還是疼痛,去被告醫院急診,開具氨酚曲馬多片治療。9月2日,患者膝關節疼痛難忍,到被告醫院住院治療,當日下午行關節腔沖洗引流手術,術後精神恍惚,無尿。9月3日8:00患者昏迷轉院甲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膿毒症休克。原告認為,被告嚴重不負責任,對患者使用關節注射沒有考慮患者身體狀況,沒有合理預防感染,住院後搶救不及時,導致患者死亡。現為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訴。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711.85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辯稱:患者某甲主因「雙側膝關節疼痛半年伴痛性跛行,加重一周」於2016年8月28日上午11點左右來我院創傷骨科門診就診。門診醫生行體格檢查示雙膝關節略腫脹,壓痛,浮髕試驗陰性,關節活動無受限,舌白脈弦;後行雙膝關節正側位X線片檢查後提示雙膝關節退行性病變。追問患者既往有糖尿病病史多年,行胰島素和口服降糖藥物治療,近期血糖控制在8mmo1/L左右。門診診斷為雙膝骨性關節炎,於2016年8月28日上午11點50分左右在我院門診關節腔注射室行膝關節腔注射治療。向患者充分告知此項治療的必要性、注意事項及相關風險,患者表示理解並簽字同意後給予雙膝關節腔各注射醫用幾丁糖1支、得寶松1m1,羅呱卡因3m1。穿刺點皮膚完好注射過程順利,治療後患者未訴不適感,向患者明確交待膝關節要制動休息,積極監測並控制血糖,局部注射部位避免暴露,免著水48小時,定期複查,不適隨診。患者於注射後次日(2016年8月29日)下午因注射後膝關節疼痛不適再次來我院急診骨科就診。查體示雙膝關節腫脹,皮溫略高,告知患者注射後時間較短,暫不考慮膝關節感染,可存在幾丁糖注射後應激反應,予以氨酚曲馬多片1盒/75mgpobid對症治療,並告知患者卧床休息,局部理療熱敷,必要時門診複診。據家屬告知,後還曾到乙醫院就診,給予創傷止痛軟膏等藥物外用,用藥次日出現全身性皮疹,未系統診治後皮疹自行消失。患者於2016年9月2日上午10點左右再次因「右膝腫痛5天」來我院骨科門診就診,患者查體示:右膝腫脹,皮溫高,局部壓痛,關節活動受限伴疼痛,右下肢腫脹明顯,舌質暗,苔薄白,脈弦。行雙下肢動靜脈彩超檢查提示:右下肢皮下軟組織腫脹,考慮淋巴水腫;雙下肢動脈未見明顯異常,雙下肢靜脈未見明顯血栓,右側踝關節積液。考慮患者可能存在「雙膝重度骨性關節炎、右下肢急性蜂窩組織炎」,故以「雙膝部疼痛半年余,加重5日伴右下肢腫痛活動不利3天」為主訴於2016年9月2日12:10收入創傷骨科病房住院治療。入院後刻下症見:患者訴患處疼痛,無頭暈、頭痛,無發熱、寒顫,無咳嗽、咳痰,無胸悶、心悸,無腹脹、腹痛,進食可,睡眠安,二便調,近期體重無明顯增減。既往有高血壓病史20年,血壓最高達160/100mmHg,現口服硝苯地平緩釋片及倍他樂克降壓治療,血壓未系統監測,具體控制情況不詳;高脂血症1餘年,未治療;2型糖尿病病史l0年,目前應用諾和靈30R早26iu,晚28iu皮下注射,二甲雙胍腸溶膠囊0.25gpotid,自訴血糖控制可;糖尿病腎病病史1年余。否認肝炎、結核等傳染病病史,否認手術史,無外傷史及輸血史,否認食物、藥物過敏史,預防接種史不詳。患者自述近幾日來因疼痛和進食少未行胰島素等降糖治療。入院後查體:T37℃,P82次/分,RI9次/分,BP140/90mmHg,輪椅推入病室,神志清楚,左膝關節輕度腫脹,右下肢腫脹明顯,壓痛(+),皮溫偏高,無破潰及淤血,右膝關節浮髕試驗(+),左髕骨磨髕試驗陽性。右膝關節伸直正常,屈曲達90°,右膝關節及踝關節痛性受限,雙下肢感覺正常,末梢血運良好。入院初步診斷:中醫診斷:癰疽,熱毒蘊結證;西醫診斷:1、右膝關節急性感染;2、雙膝重度骨性關節炎;3、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4、2型糖尿病5、糖尿病腎病;6、高脂血症。入院後完善各項檢查,給於骨科護理常規、二級護理、低鹽低脂糖尿病飲食;患肢制動、患肢抬高,監測血糖變化;予以0.9%氯化鈉注射液250m1+七葉皂苷鈉10mgivgtt減輕組織水腫,0.9%氯化鈉注射液250m1+注射用頭孢西丁鈉3givgtt預防感染,低分子肝素鈉0.4m1皮下注射qd預防下肢血栓形成;密切關注患者生命體征及患肢活動情況,及肌力、肌張力變化。入院後化驗檢查提示:谷丙轉氨酶(干生化)80U/L,穀草轉氨酶(干生化)200U/L,血糖(干生化)32.6mmo1/L,肌酐(干生化)190.0umo1/L,尿素(干生化)12.7mmol/L,二氧化碳(干生化)13.0mmo1/L,鈣(干生化)1.89mmol/l,肌酸激酶(干生化)12160U/L;CK同工酶(干生化)179.OU/L,鈉(干生化)118.0mmo1/L,鉀(干生化)4.7mmo1/L,氯(干生化)82.0mmol/L,尿常規:白細胞計數87.9/u1,白細胞(高倍視野)15.82/HPF,酮體1+,潛血1+,血常規:白細胞9.10×10^91/L,中性粒細胞百分比87.5%,中性粒細胞計數8.0X10^9/L,雙側髂靜脈彩超:所見雙側髂外靜脈未見明顯血栓。心電圖示:竇性心動過速。入院後醫師查房後指示請內科進行會診,協助診治,並給予關節腔診斷性穿刺以明確診斷。內科醫師會診後意見如下:補充診斷: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糖尿病酮症,電解質紊亂一低鈉低氯血症,慢性肝損害,慢性腎功能不全。治療:1、I級護理,報病重,向家屬交代病情,監測生命體征。2、加強抗感染治療。3、小劑量胰島素持續靜滴,補液糾酮、糾正電解質,防止低鉀血症及對症治療。4、建議轉往內科治療。於2016年9月2日17:30給予患者行右側膝關節腔診斷性穿刺抽出混濁膿性液體約15毫升,關節液鏡檢:外觀黃色渾濁,蛋白陽性(+),白細胞計數89560×10^6/L,紅細胞計數520×10^6/L,單個核細胞5%,多個核細胞95%;血漿蛋白標誌物:血漿蛋白全血肌紅蛋白測定>500.00ng/ml,全血肌鈣蛋白I測定0.015ng/ml;B型鈉酸肽3299.48pg/m1,複查心電圖示竇性心動過速。血氣分析回報:鈉113.0mmo1/L,鉀3.9mmol/L,PH7.372,pco223.4mmHg,快速C反應蛋白>190mg/L。積極向家屬交代病情,並於2016-9-218點30分急診入手術室行右膝關節化膿性關節炎沖洗引流術。術中引流出膿液並用大量生理鹽水(3000m1)沖洗膝關節腔,沖洗直至沖洗液體清亮,安放引流管持續沖洗,手術過程順利,病人生命體征平穩,於2016年9月2日19點50分回病房,調整抗生素頭孢西丁鈉改為頭孢他啶靜點。回病房後患者即刻血糖27mmo1/L,17點至21點導尿後無尿,心率167次/分。考慮患者目前內科情況複雜,急請內科二線會診,某副主任醫師會診,意見如下:1、患者以右膝關節化膿性關節炎收入院,入院後予關節腔沖洗引流術處理,目前患者合併有糖尿病酸中毒,水電解質紊亂,肝、腎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2、建議轉往ICU進一步治療。患者於2016年9月2日22:40轉入ICU進一步治療,轉科診斷:中醫診斷:消渴肝胃鬱熱、痰癖阻絡、癰疽、熱毒蘊結;西醫診斷:1、2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2、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穩定性心絞痛心功能IV級(CCS分級);3、右膝關節化膿性關節炎;4、雙膝重度骨性關節炎;5、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6、糖尿病腎病;7、高脂血症;8、電解質紊亂一低鈉低氯血症;9、慢性肝損害;10、慢性腎功能不全。轉入ICU後向患者家屬交代患者術後病人合併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感染、心臟衰竭、腎臟衰竭病情危重。急查血氣分析、血常規、心肌蛋白標誌物、急診生化。給予補液、降糖、糾正酮症酸中毒,給予抗凝、預防應激性潰瘍、抗感染、減慢心率、糾正心衰、糾正電解質紊亂等對症治療。2016年9月3日0l:00患者仍有譫妄,心慌、煩躁不安,無發熱寒戰,無噁心嘔吐,呼吸淺快,四肢濕冷。查體:雙肺呼吸音粗,未聞及乾濕性羅音,心率快,律齊未聞及病理性雜音,右下肢紅腫,右膝關節置引流管,引流液淡黃色,清亮。心電監護:血壓77-120/45-90mmHg,心率150-170次/分,血氧88-98%,呼吸32-36次/分。血氣分析:PH7.276,PCO229.2mmHg,PO286mmHg,BE-13mmo1/1,HCO313.6mmo1/1,鈉離子119mmo1/1,鉀離子3.8mmol/l。心肌蛋白標誌物:全血肌紅蛋白測定>500.00ng/ml,全血肌鈣蛋白I測定0.016ng/ml,B型鈉酸膚3913.55pg/ml,谷丙轉氨酶(干生化)124U/L,穀草轉氨酶(干生化)369U/L,血糖(干生化)21.5mmo1/L,肌酐(干生化)250.0umo1/L,尿素(干生化)15.8mmol/L,二氧化碳(干生化)13.0mmol/L,鈣(干生化)1.76mmol/l,肌酸激酶(干生化)15420U/L,CK同工酶(干生化)288.0U/L,鈉(干生化)121.0mmo1/L,鉀(干生化)4.1mmo1/L,氯(干生化)88.0mmo1/L,內科二線某副主任醫師查看病人後指示:患者重症感染導致感染中毒性體克,合併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心臟衰竭、肝臟衰竭、腎臟衰竭多臟器衰竭,病情危重。目前給予降糖、補液、糾正酸中毒及電解質紊亂、抗感染、預防消化道應激性潰瘍,給予減慢心率、利尿、強心、升壓等對症治療。給予胰島素0.1u/lkg/h降糖治療,並給予充分補液糾正酮症。每半小時測血糖,患者0:30血糖降至13.6mmo1/1,調整補液給予5%葡萄糖500m1加入胰島素6u補充能量治療,患者血鈉低,囑患者多飲高鈉鹽水,患者無尿暫不給予補鉀治療。監測血糖、尿酮體及血氣分析。再次向患者家屬交代病情危重,隨時可能出現感染中毒性休克合併多臟器衰竭導致生命危險,家屬表示理解,建議必要時轉院治療。2016年9月3日04:00患者煩躁不安,呼吸淺快,無噁心嘔吐,四肢皮膚濕冷。查體:雙肺呼吸音粗,未聞及乾濕性羅音,心率快,律齊未聞及病理性雜音,右下肢紅腫,局部可見糖尿病大皰,右膝關節置引流管,引流液淡黃色,清亮。心電監護:血壓87-110/45-90mmHg,心率130-160次/分,血氧86-98%,呼吸22-30次/分。01:11複查血氣分析:PH7.251,PCO233.2mmHg,PO279mtnHg,BE-13mmo1/l,HCO314.5mmo111,鈉離子123mmo1/l,鉀離子4.0mmo1/l。充分補液2600m1後患者仍無尿給予吠塞米利尿治療,03:54複查血氣分析:PH7.118,PCO251.8mmHg,PCO284,BE-13mmo1/l,HCO316.8mmo1/l,鈉離子124mmo1/l,鉀離子4.3mmo1/l。繼續給予補液、保護肝功能、減慢心率等對症治療。患者代謝性酸中毒加重,給予碳酸氫鈉1g靜點糾正治療。目前患者出現多器官病變,多臟器衰竭,預後差,已向患者家屬交代病情危重,家屬表示理解。繼續給予補液、降糖、抗感染、抗凝、糾正酸中毒等對症治療。患者於05:48出現血壓下降至80/45mmHg,心率下降至56次/分,呼吸12次/分,血氧飽和度85%,意識喪失,深度昏迷,立即聯繫麻醉科給予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呼吸,呼吸機參數PC模式PC25cmH2O,PEEP5cmH2O,呼吸頻率15次/分,氧濃度90%。給予經鼻口吸痰,給予多巴胺維持靜點升壓治療,奧美拉哇保護胃粘膜預防應激性潰瘍治療。複查血氣分析;PH6.96PCO278.2mmHgPO255mmHgBE-14mmo1/lHC0317.6mmo1/l鈉離子125mmo1/1鉀離子5.0mmo1/1。給予碳酸氫鈉注射液糾正酸中毒。患者於06:21出現呼吸、心跳驟停,立即給予腎上腺素lmg靜推,每5分鐘重複。並同時給予心外按壓,4分鐘後出現室顫,給予非同步電除顫,給予阿托品升高心率治療,多巴胺維持泵入,持續胸外按壓,並多次出現室顫給予除顫治療。06:45患者恢復自主心跳,血壓升至100-130/56-75mmHg,血氧恢復至95%,心率150-160次/分,呼吸機輔助呼吸。搶救結果:搶救成功。2016年9月3日07:50患者仍呈深度昏迷狀態,查體同前。心電監護:血壓87-120/46-92mmHg,心率140-160次/分,血氧90-98%,呼吸15次/分。06:55複查血氣分析:PH6.858,PCO251.9mmHg,PO2156mmHg,BE-24mmo1/l,HCO39.2mmo1/1,鈉離子124mmol/1,鉀離子5.1mmol/l,給予碳酸氫鈉注射液糾正酸中毒,二線醫生查看病人後向患者家屬交代患者病情危重,建議轉院治療,家屬同意轉院,於2016年9月3日9:04轉入外院進一步治療。我院醫生在患者治療過程中,嚴格遵守診療常規,積極搶救,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專家評析

某醫院對某甲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失,其過失與某甲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醫方的責任程度為共同責任。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根據鑒定意見,被告對某甲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失,其過失與某甲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故被告的診療行為已對某甲的身體健康權造成傷害,由此給二原告造成了損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鑒定意見,被告的責任程度為共同責任,因此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綜上,本院對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對其過高部分,不予支持。關於二原告主張的因辦理喪事的誤工損失一節,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3199.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護理費90元、營養費50元、交通費500元、喪葬費21259.5元、死亡賠償金57275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以上共計647898.62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執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鑒定費15000元,由原告負擔7500元,已交納;由被告某醫院負擔75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11987元,由原告負擔1708元,已交納;由被告某醫院負擔10279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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