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繼父母是否對繼子女有撫養義務?
04-25
血緣關係,是確定撫養義務的重要考量要素。
由於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係,在生母和繼父或者繼母和生父離婚後,繼子女的撫養應當按照如下的原則進行依法處理:
一、繼父或者繼母對曾經受其撫養的繼子女,不願意繼續撫養的,不能強人所難,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可以自然接觸。繼父母願意繼續承擔撫養義務的,法院應當予以准許。
二在生母和繼父或者繼母和生父結婚時,繼子女年幼,受繼父母長期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經成年,此時,繼父母和繼子女已經形成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關係不能因為離婚自然接觸,只有繼父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能解除。
最後,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由繼父母養大成人的並且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繼父母的贍養義務,對於生活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父母,繼子女理所應當承擔其晚年的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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