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借名買房,要變天!

  • 根據去年各路權威解讀,「借名買房」已經明顯由「物權說」向「債權說」併線!實際出資人不能再指著產證中別人的名字說「那不是真的」了,登記的就是真的!
  • 雖然過去有些判例的確支持了借名買房人的過戶請求,但不代表以後也可以。
  • 出資人更應嚴格依據《借名協議》,踏踏實實得做個「債主」,主張債權人應有的權利。

--簡法編輯部觀點


一、「房票」如果能買能賣,借名買房就沒毛病!

首先得給借名買房定個性:到底合法還是不合法?這是所有後面探討的問題的基礎。

因為,不管法院審判時採用哪種觀點,都可以通過調整訴訟方案和協議設置,來確保「出資人」的實質利益,(本金+漲價利益)。

但如果整件事情都不合法,那才是最可怕的結果。借名買房,說白了就是一個:借用/購買房票(購房資格)的交易行為。

那麼,「購房資格」與「擁有這個資格的人」,是不是不可分離的呢?這是「借名行為」是否有效的決定因素。

房票有很多種,有些是具有人身屬性的,比如「經濟適用房」,這種房票與人身不可分離,所以不能買賣,借他人名義購買經適房的行為是不受保護的,無論雙方做了什麼樣的合同約定,出資人最終都只能拿回本金。

但僅僅為了規避限購、限貸政策,而借/買其他人的房票,就沒那麼嚴重了,無論法院最終是否走向「債權說」,只要「出資人」充分利用合同條款,將維權路徑設計的盡量完美,相信最終結果都不會太差!


二、「物權說」有什麼問題?為什麼「債權說」越來越走俏?

簡單點說,「物權說」和「債權說」的區別就是:能否對「登記信息」提出變更要求。

「物權說」主張,產權證記載的不是實際出資人,那就應該予以變更,以保障兩者一致。

「債權說」認為,「借名行為」是一個獨立的債,出資人只能在該層面上行使」債權「。

房屋買賣這個交易,實質是「出名人」為履行《借名協議》中約定的、「以自己名義購買指定房屋」這一義務,並不存在所謂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出資人」如果想主張權利,就依《借名協議》行使債權人應有的權利,不要去打《房屋買賣合同》的主意!聽起來這個的邏輯確條例更清晰一些!

所以告誡借名買房想法的被限小白們:並不是證明了實際出資,就能「奪回」產權。《借名協議》才是你的維權利器。

按照「物權說」觀點,如果「出名人」講房屋對外出售,在房產過戶前「出資人」都可以實際產權人的身份阻斷交易,對不知情的買方來說,這是非常不公平的。

「你們借名買房,憑什麼增大我的買房風險」

——無辜的買方


三、借名買房可能引發的糾紛及裁判方向

1、「出名人」違約行為:拒絕出資人提出的配合過戶請求

如果感情沒有抵擋住房價的誘惑,或者代持期間雙方因其他事情關係惡化,都可能導致這種風險。

按照「物權說」,出資人可以請求確權,甚至變更產權登記;但如果按照主流的「債權說」,出資人即便有出資方面的證據,也不能藉助判決的力量變更產權。

2、「出名人」違約行為: 私自將房產出售抵押借款

如果「出名人」意圖惡意侵吞房產,或者因自身債務問題,將房產抵押借款,甚至發生糾紛,房產被查封,都會危及到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對此,出資人能做什麼呢?

事先預防?房屋剛過戶,就做個足額抵押,這當然是一個必要的保護措施,但務必在房價上漲後變更抵押金額。

如果沒有做好事先預防,出資人該如何維權呢?「物權說」原本會將此行為認定為「無權處分」(在排除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可以追回財產)但「債權說」上位後,出資人只能依據《借名協議》追究出名人的違約賠償責任。

3、「出名人」違約行為: 妄圖侵吞房產,起訴確認借名行為無效

如前說述,如果不是經濟適用房的借名買房,那麼法律不會否認借名協議的效力。

但是假如沒簽《借名協議》,那麼一旦「債權說」被立為正宮,出資人恐怕就沒有維權依據了……

1、「出資人」違約行為: 拒絕歸還銀行貸款,破壞出名人信用記錄

按照一般借名買房的規則,出資人有義務確保銀行貸款按時歸還,不影響「出名人」的個人信用。假如出資人「斷供」,出名人又無能力還款,那麼就會引發訴訟。

當出名人沒有持續歸還剩餘貸款的能力,房屋上又已經設有抵押,那麼就不用擔心房屋被出名人據為己有,相反,出名人可能急需甩掉這個包袱。

在這個時候,《借名協議》就變成了出名人的救命稻草,不僅要約定「斷供」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還有「出名人」能採取哪些止損行為。

2、「出名人」違約行為:出資人無法按約定取得資格,「接管」房屋

另一種情況是,出名人自身有購房需求,需要出售代持房,此時也少不了出資人的配合。

除非《借名協議》中對此有相關約定,比如出資人逾期不能辦理變更登記,則出名人有權採取何種措施等,否則雙方同樣會陷入僵局。


四、「債權說」上位的威力:借名買房糾紛審理思路面臨轉變

過去面對借名糾紛,法院會仔細審查:購房經過、資金來源、實際佔用、借名原因、憑證持有等情況,重點是確定真實權利人是誰,當前是否符合過戶條件,然後決定是否變更產權登記。

未來的審判可能更傾向於,把重點放在《借名協議》的約定上,登記的產權人,就是真正的產權人,只是需要遵守另一份《借名協議》,需要承擔協議約定的附條件歸還產權的義務。

資深房產律師|一對一定製協議:3000元/小時

修改協議:2000元/小時

問題諮詢:1000元/小時

簡法房產律師|簡法平台在線諮詢:9.9-99元


推薦閱讀:

海南買房:氣溫高6度,房價貴一倍,就問你值不值
關於這輪海南房價上漲的真相,都在這裡了
起訴開發商後,我竟然敗訴了!抱歉,這個理由我不接受!
買房的流程是什麼?

TAG: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