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過錯診療致患者終身殘疾,醫院承擔輕微責任
事件經過
2006年6月15日,某甲因尿頻、尿不盡感8年,留置尿管3年到某醫院住院治療,2007年4月23日,某甲再次到某醫院住院治療,於同月28日出院,共住院5天。2008年12月9日,某甲再次到某醫院住院治療,於同月12日出院。2011年6月9日,某甲因排尿困難8年、L2-3椎管內畸胎瘤部分切除術後5年到甲醫院住院治療,同月20日,某甲出院,共住院11天。2012年4月23日,某甲再次到甲醫院住院治療,同年5月11日出院,共住院18天。2013年10月14日,某甲因檢查發現雙腎積水15年、右腰部脹痛7年到乙醫院住院治療,於同月23日出院,共住院9天。
患方觀點
某甲於2006年6月15日因「尿頻、尿不盡感8年,留置尿管3年」入被告醫院治療,經相關檢查診斷為:神經源膀胱、脊髓腫瘤、雙腎積水,主管醫生告知某甲及家屬需手術切除,當時某甲欲轉入甲醫院,某醫院極力勸阻,稱醫院有經驗豐富的專家、手術沒有任何問題等。6月29日某醫院對某甲行腰椎後路L1-L3椎板切除、椎管內腫瘤切除、椎管探查術。術後約二十多天後,某甲才勉強能在家屬攙扶下緩慢行走,不僅脊椎腫瘤未能完全切除、泌尿系癥狀無好轉,又出現高血壓、右下肢肌肉萎縮等癥狀。某甲住院34天出院,後又分別於2007年、2008年兩次在某醫院處住院治療,但仍未能康復,尤其是右下肢肌肉萎縮、無力,病情逐漸加重。之後,某甲先後在甲醫院、乙醫院等處治療。目前,某甲雙腎積水、慢性腎功能不全、右下肢肌肉萎縮、行走無力、感覺障礙等。某甲認為,某醫院未盡合理診療義務,導致某甲終身殘疾的嚴重損害後果,某醫院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某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105718元、護理費4300元、營養費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50元、交通費4731.50元、住宿費9805元、醫療費23634.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院方觀點
我院在某甲診療過程中的診療行為符合臨床常規,沒有醫療過錯,請求依法駁回某甲的訴訟請求。
專家評估
醫院對患者診治過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1.院方對患方在疾病預後的溝通不夠。雖然患方在術前風險告知書籤字,但由於患者的患病史長,癥狀重,且本病難以治療,而院方沒有做好個性化的談話記錄,應詳細告知患方該病的治療難度及預後的不理想程度,使患方做好預後不理想的心理準備。
2.院方對病人的體格檢查的記錄不詳細。患者3次住院,院方均未在體格檢查,特別是專科檢查里詳細記載患者四肢,尤其是右下肢的具體情況。
綜上所述,某醫院在對某甲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該過錯與某甲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建議院方承擔輕微責任。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本院結合鑒定結論確定某醫院的責任比例為10%。
關於患者所要求的賠償條目和具體觀點如下:
1.醫療費,本院確定為4451.63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000元、
3.交通費為5000元。
4.住宿費為10000元。
5.營養費,本院予以確認。
6.殘疾賠償金本院依法確認為211436元。
上述費用,醫院按照10%承擔賠償責任。
7.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情確定為10000元。
8.護理費,本院不予支持。綜上,
綜上所述,本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某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醫療費445.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交通費500元、住宿費1000元、營養費150元、殘疾賠償金21143.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33638.76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28元,由原告負擔3607元(已交納),由某醫院負擔721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交納)。
鑒定費12250元,由某醫院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某甲支付)。鑒定人出庭費1000元,由某醫院負擔(已交納)。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北京醫盾健康匯聚了國內外知名的醫療專家、法律專家、司法鑒定專家、法醫專家,為客戶提供第三方醫療評估判斷診療行為是否規範、合理、合法,同時為客戶提供病歷封存、專家輔助出庭人服務,幫助客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病歷複印和封存服務:協助當事人去醫院複印和封存病歷。
病歷真假判斷服務:判斷病歷是否真實、規範、合法。
醫療評估服務:評估醫療的每個環節,判斷是否有醫療過錯。
專家出庭服務:全程參與庭審環節,首次開庭病歷真偽質證、司法鑒定聽證會陳述和辯論、針對司法鑒定結果不滿意的質證。
推薦閱讀:
※閉關4年賦能100+醫院,如何通過技術提升基層醫療的診斷質量?
※如果時光倒流,你還會選擇學醫嗎?
※糖尿病人一天測血糖幾次合適?
※蘇州同濟男科醫院收費貴嗎 平價醫院正規收費
※馬兜鈴酸都存在於哪些葯裡面?
TAG:醫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