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納刑辯| 引誘賣淫罪與非罪,賣淫者態度節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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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作為一個選擇性罪名,其在刑法的條文規定中是空白罪狀,實踐中單純只有引誘行為被定引誘賣淫罪的並不是特別多,因此這方面的研究也不夠。實踐中,往往表現為賣淫女本身也並不排斥從事賣淫職業,產生賣淫的念頭是發生在引誘之前還是引誘之後,行為人是引誘心理還是推薦參考幫助心理等,爭議也較多,也存在一定的辯護空間,下面我們通過案例梳理一下。

實務中著重考察如下幾點:

第一,看被引誘者的認知能力,以及此前是否有過賣淫經歷。被引誘者如果社會經驗豐富,並且有過賣淫經歷,那麼基本上「內因」是起主導作用的,「外因」對她也是「一點就通」,就很難認定是外界行為的作用促使起產生賣淫的行為。

第二,看引誘行為與賣淫合意的節點時間。賣淫者受到引誘後,形成賣淫態度的時間節點很重要。如果受到明顯引誘行為之前,賣淫者就已經有相關的認識及態度表示,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證據不足無法定罪的情況。

第三,看引誘者與被引誘者的交談內容,是否明確提及或者暗示賣淫的內容。

實踐中,誘、騙、勸是常見的引誘方式,大部分的案例都是以「來錢快」、「躺著就能賺錢」為由,利誘未成年人、幼女、失足婦女等人從事賣淫。但要證明「引誘」這個事實,很難有客觀證據,大多數都只能依靠言詞證據來判斷。很多時候,引誘過程中的交談內容,往往只是短短的一兩句話,且常發生在引誘者與賣淫者兩人之間,很難再有其他證據證明。賣淫者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掙扎、猶豫、心理建設等等後,並不一定會再明確告訴引誘者,而是在默許的情況下從事了賣淫。這部分事實在僅有賣淫者的證言與被告人的供述時,屬於一對一的證據,證明引誘行為的證據是否充足,也往往成為控辯雙方的焦點。

案號:(2017)鄂0106刑初486號

案情及證據:2016年3月初,褚某(已判刑)將結識的幼女金某(2002年8月9日出生)介紹給從事介紹賣淫活動的被告人陳某。

被害人金某陳述:「褚某在溜冰場里多次跟我說沒有錢用,陳某來聯繫客戶,他來接送我,我去賣淫,這樣賺錢快。我當時跟家裡人鬧矛盾,所以就同意了。」

褚謀的供述:「……我聽到後聯繫了陳某,陳某同意了並且要我約金某進行面試。當天晚上,我、陳某、「小鬍子」、金某四個人在司門口酒吧見了面,四個人喝了一些酒,也就是讓陳某對金某進行成為賣淫女的一個面試。陳某介紹了一下介紹賣淫的運作和收入情況,我對金某說每個人加入都要進行「試水」,指的是讓陳某與金某發生一次性關係,每次試水會支付一千元錢。喝完酒以後陳某買了單,之後陳某帶著金某去司門口漢庭酒店,開了房發生了性關係,並且支付給金某八百元錢,給了小鬍子二百元錢。」

被告人陳某則始終否認自己有引誘的行為。

法院說理分析:經查,金某在公安機關陳述:「褚某在溜冰場里多次跟我說沒有錢用,陳某來聯繫客戶,他來接送我,我去賣淫,這樣賺錢快。我當時跟家裡人鬧矛盾,所以就同意了」,陳述內容提到褚某在溜冰場即開始跟金某商量賣淫的事情,而且是多次談到這個話題,金某的態度是表示同意。褚某因此與陳某取得聯繫後,相約於酒吧見面是為了「面試」,具體交談內容有涉及賣淫流程及營利等方面,不排除陳某在此次「面試」過程中講了「賺錢快」等鼓動之語,但陳某決定接受「面試」是為了從事賣淫的目的明確、意向清楚,即陳某態度明確在前,此事實有褚某與陳某的證言相一致。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是陳某在此次「面試」中或者其他時間用利誘、勸服的方法使陳某同意賣淫,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陳某在與陳某見面時初始表示不願意賣淫或者態度猶豫,故陳某的行為不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對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從判決的理由來看,證明賣淫者受到引誘後,形成賣淫態度的時間節點很重要。

案號:(2016)晉0902刑初33號

(因缺錢買衣服而被引誘賣淫)

付某某為了買衣服打算向被告人郭某某借錢1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對付某某說你當小姐掙錢吧。付某某一開始不同意,被告人郭某某反覆勸說,付某某就答應了。被告人郭某某為防止其反悔,提出要拍付某某裸照,被告人郭某某用手機拍了五張裸照。當晚郭某某與付某某發生了性關係。第二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帶付某某坐汽車到了太原建南汽車站,準備到介休賣淫。後付某某報警,被告人郭某某被抓獲。

案號:(2015)漢陰刑初字第00039號

(要求償債引誘他人賣淫)

張某某、成某某帶某某、蔣某某去遊玩,十餘天后,張某某、成某某商量要找路子掙錢,兩人給成某某、蔣某某講花了成某某的錢,要把錢掙回來,張某某反覆對蔣某某、成某某「洗腦」,引誘她們到西安從事賣淫活動,成某某聯繫西安從事賣淫的場所。

案號:(2014)鼎刑初字第218號

(假意承諾結婚引誘賣淫)

被告人石某某與彭某某系老鄉關係,雙方在廣東省潮州市打工期間認識。2011年8月間,被告人石某某將彭某某從廣東省潮州市帶至本市,假意承諾攢錢一年回老家與彭某某結婚,唆使彭某某在本市桐城街道邊貿賓館二樓王某某經營的按摩店從事賣淫活動至案發時,得款用於共同開支。2013年10月18日晚,彭某某因經濟、結婚等事宜與被告人石某某爭吵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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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為有罪之人,為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艾倫·德肖維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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