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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到城市居住就無權獲得土地徵收補償款嗎?

農民到城市居住就無權獲得土地徵收補償款嗎?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下面這種情況。老人是農民,子女在城市工作,生活條件好了後就將老人接到城市中居住,把自家田地承包給了同村村民,但是在土地徵收補償時,卻以老人一家都在城市居住為由,不給其徵收補償款。那麼這種理由是合理、合法的嗎?老人究竟是否有權利取得補償款?下面小編來為您闡述。

一、法律法規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指出,村組織不得以農民進城為由收回承包地,農民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託他人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佔土地流轉收益。

《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具體分析

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農民隨子女到城市生活養老。需要明確的是農民進城生活後,其身份本身沒有發生變化,上述土地徵收補償的法律法規對其是適用的。

而且,如果因農民進城居住就收回他們的承包地,就會沒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其生活予以保障,可能使他們面臨生活困難。土地徵收補償從本質上說,最重要的作用是為承包地農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如果農民進城居住就剝奪其承包的土地和獲得徵收補償的資格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如果是村委會已經拿到補償款的情況,那麼您可以先和村委會就征地補償分配問題進行協商。若無法協商一致,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對該筆補償款進行凍結,並於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也可以找相關政府部門調解,來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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