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來橫禍?高空拋墜的法律後果你必須了解

上上周發生在東莞塘廈鎮觀瀾碧桂園的「蘋果砸傷女嬰案」終於有了新進展。

據媒體新聞報道,3月21日,東莞市公安局塘廈分局通報調查結果稱:已通過生物樣本對比確定了肇事者為一名住24樓的11歲女童,當時肇事女童在客廳看到一隻被寵物狗咬過的蘋果,遂拾起打算投入陽台上餵食寵物狗的盤中,不料投偏,蘋果經陽台台階與護欄間的空隙墜下……

在高樓林立的現代都市,如此嚴重的傷亡事件並不是偶發個例。高空墜物、高空拋物甚至是高空墜落大活人導致路人傷亡的案件量遠比我們想像的多。

那些受傷的,是像我們一樣低頭走路、看著手機的尋常人,那些傷人的,大部分也是像我們一樣無心害人更不想殺人的普通市民。

當然,不排除小部分故意高空拋物的人跟我們不太一樣,他們可能冷漠、缺德、變態、惡毒,喪心病狂。

成不成為受害者可能與小心謹慎地看路走路,遠離頭頂有懸掛物的高層建築,大風天少出門等等因素有關聯,但更多時候在於命,取決於是否遇上加害者,真趕上那個時間那個地點,誰也說不出有什麼萬無一失的方法避開。

所以更重要的是如何切斷風險的源頭,如何避免成為加害者。

|| 誰更容易成為加害者?我們自己是不是內種人?

一些老舊小區的大爺大媽或賢惠主婦容易成為高空墜物的主力軍。開放陽台堆雜物,外接籃架堆雜物,各種年久失修的外立面上還要裝釘置物架、晾衣桿,一陣大風刮來隨時可能把殺傷力巨大的物件掀下樓,那萬分之一的風險,關乎他人的安危的小概率慘案不在本類人考慮之列。

高空拋物的行為主體則更加多樣化,只要缺德,住在哪兒都能扔。小到一枚煙頭一團紙巾,大到一隻花盆一塊板磚,尖銳的如鐵杆玻璃,沉重的如啞鈴舊電器,有人扔鞋扔襪子,也有人扔電腦扔手機,喝酒撒瘋扔酒瓶,分手撕X扔自己,彷彿一開窗外面就是自家垃圾桶。

高空下落物體 衝擊力度測算

一個30克的蛋

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

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

從18樓高甩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

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一個拇指大的小石塊

在4樓甩下時可能傷人頭皮;

而在25樓甩下時可能會讓路人當場送命;

一個4厘米的鐵釘在18樓甩下時可以徑直插入行人的腦中。

膽子小點、面子薄點的趁著夜色掩護偷偷扔,也有不要臉的完全不care鄰里眼光,只要還沒出過 「大事」,誰說什麼也阻礙不了某些人拉開窗戶往樓下扔東西。但是真的出了「大事」,千金難買後悔葯啊。紙里包不住火,滿街的攝像頭,藏匿惡行真有那麼簡單?賺錢不容易,坐牢不舒服,別人的財產、別人的性命,真的是那麼好賠償、好承擔的么?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法治文明程度提高,科技偵破能力的增強,以往藏木於林、全樓連坐的情況會越來越少。

以本次女嬰凡凡的案件為例,警方經調取事發前後小區內監控視頻,排查涉事樓棟墜物一側所有住戶情況,提取比對住戶生物樣本,核查住戶當日活動信息,短時間內就鎖定了唯一的肇事者。

|| 成為了肇事者,意味著三座大山將轟然而下,很難說哪一座會成為壓垮身心的「因果報應」。

第一座:民事責任

不管是有心還是無意,傷人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不能自證清白,不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對物件墜落完全沒有過錯,就免不了要賠錢。依據損傷程度的不同,金額也會不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賠十數萬隻是小數目,賠上百萬也並非不可能。

「孩子還小只是鬧著玩玩的」這種借口並不好使。肇事者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父母作為監護人要承擔賠償責任,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

第二座:刑事責任

可能有些缺德又手欠的人同時還是土豪,發自肺腑地拿別人的安危不當回事,「被抓住大不了賠錢」的錯誤認識讓他們對高空拋物的後果「壕」無畏懼。卻不知,在行為惡劣或出現重傷損失時,肇事者主觀上存在著放任侵害結果發生、無視公共安全利益的惡意,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除了賠錢,還將面臨牢獄之災。

順窗戶往樓下扔板磚的就不要辯解說自己沒有惡意了,家住二三十層扔小石子也能要人命,超出常人邏輯的無知不是逃避罪責的借口。

「孩子還小只是鬧著玩玩的」這種借口在孩子14周歲以後就不好使了。14至18周歲的「大孩子」抱著好玩的心態高空拋物,並不會顯得「天真活潑很可愛」。這種肆意釋放的惡,一方面體現出家庭教育不到位,孩子缺乏最基本的社會公德,缺乏對他人的尊重和同情;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主觀故意之下作出傷人惡行導致嚴重後果,照樣涉嫌刑事犯罪。

第三座:道德譴責

受害者和正義的網友有多恨高空拋物的人?無需贅言,恨之入骨。

鄰居們作為潛在受害者,對有類似不文明行為的人也是又怕又厭惡。加之2000年重慶法院判決全國首例高空無主墜物「連坐」補償,《侵權責任法》第87條讓一些無辜之人「背鍋」的缺陷更是引發了一般小區居民對那些低素質鄰居的仇視和圍攻。永遠不要低估被群體排斥,被當做「全民公敵」的巨大壓力。當問題嚴重而法律又滯後的時候,樸素的民意自會代替它發揮懲戒作用。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不幸被砸傷的女嬰凡凡仍掙扎在生死線上。入院搶救過程中被診斷出重型顱腦損傷,極重度貧血、遲發性顱內血腫、雙肺水腫合併右側胸腔積液、電解質紊亂、低白蛋白白血症、創傷性休克……至今昏迷不醒。按照醫生的預判,即便經過治療後蘇醒,凡凡的右腦也有可能失去所有功能。她剛剛開啟的人生,因為遭遇這一枚小小的蘋果,註定要承受諸多常人難以想像的痛苦折磨。

而肇事一方,不管是主動表明願意承擔責任的父母親人,還是年僅11歲無意扔下蘋果的懵懂女童,他們的生活軌跡也將受到這一重大事件的影響而被扭轉、被改寫。他們將不得不面對的巨大壓力,也是我們每一個人絕不想遇到、不想經歷的痛苦折磨。

所以,各位讀者,咱們知法守法,就從今天起自省自查,排除風險,消滅隱患,永遠,永遠不要成為高空拋墜物慘案的加害者。

(以上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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