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500年的法國政府一次簡要介紹

主要是在幾本不同類型的書籍和專門論文中搜集出來的資料。了解政府和官制乃是閱讀政治史的基礎,希望能夠為各位了解文藝復興法國提供背景上的作用。順便給這個專欄補充一些法棍能量...畢竟大家都是法棍不是。(也許Lbq學長算是法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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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王

國王被認為是國家的「頭腦」,即使state的概念還沒有完全形成,但是在commonweath與republic的概念中我們已經能看到他的用法。國王的最基本原則是「法王不死」,當一位法王死去,他的繼承人必須立刻繼承王位。假如一位國王不能妥善處理政務,則由其最接近血親處理。不過在十六世紀,攝政者更多是一些女性。法王在蘭斯的加冕儀式已經沒有之前那樣的重要性,但是塗抹聖油作為從克洛維傳承下來的古老傳統仍然存在意義。法王被認為具有神秘力量,能夠治癒病人,英格蘭國王同樣宣稱自己具有類似能力。最有名的有關當時法國憲政的作品來自塞薩爾。

二 政府

但是無論如何,國王仍然需要一個政府幫忙行使職權。法王政府的核心是御前會議(concil),一般來說由國王的血親、大貴族、教會共同組成,議員人數能夠達到一百二十人,不過只有其中的很小部分保持活躍,那是三四個來自昂布瓦斯的人。"那是三四個來自昂布瓦斯的人」這條記載可同時見於《rise and fall》以及《the reign of francis i》,是說國王參事會conseil etroit由三四個昂布瓦斯(amboise)出身的人組成,在政事會中保持活躍。Amboise實際上是弗朗索瓦被定為太子之後長大的地方,和他關係密切。而在此之前,Amboise家族的喬治、查理分別是法國的首相(應該就是說掌璽大臣)以及多處的省督。這個家族後來在帕維亞之戰中絕嗣。在義大利戰爭時期此地扮演很重要的地位。在宗教戰爭時期這裡也發生了有名的昂布瓦斯陰謀。

由於政治因素,有時候議事會會被劃分成幾個部分,比如說在查理八世遠征義大利的同時,議事會的一部分就隨他前往義大利,而另外一部分呆在Moulins,由皮埃爾·德·波旁統領。議員由法王任命,其任期不定。由於你在教會中的特殊地位或者是血親,或是你在法律外交行政財政上的特殊技能,你都有可能被法王選為議員。在1526年創建了更小的國王宮廷中的隊伍,conseil etroit,。就是這種現象的體現。國王的宮廷一般被分成三個部分,用來處理戰爭、國家的事務、經濟和法律。一般來說,經濟事務將會由一些專家參加。在國王顧問中最為重要的是掌璽大臣。

而將政事會決定化成法律的執行部門就是Chancery,掌璽處,其首領是大法官(Chancellor of france),也叫做掌璽大臣。他一般來說是一位法官,在巴黎高等法院中有職位,也可能是一位高等級的教會大臣。他的職權非常廣泛,有權力在起草文獻上蓋章,是當時法國最接近於首相這個職位的人員。作為行政司法的領袖,他當然列席於政事會之中,定期參加,並且有權力在法王空缺的時候代替行使職權。在他之下是人數愈來愈膨脹的辦事員,人數大概達到一百二十人。他們一般跟從法王一同行動。一開始沒有特殊職權的劃分,後來出現了直接接受王命的秘書的區分。到了1482年,一份敕令確保他們擁有起草、簽署所有王室決策、掌璽處信件、政事會決定,在他們手中起草的法令數量是非常龐大的。

和掌璽處密切聯繫的就是上訴委員會,在1500年的時候大概有八個人,但是此後他們的數量增長很多。在1493年的一份法令之後他們擁有了統領各個大法官轄區政府的權力,聽取民間對當地政府之怨聲並且糾正不良措施。同時能夠在大政事會和政事會中任職,地位只在大法官(president)之下,經常獲得在經濟外交和司法上的特派權力,他們是後來十七世紀法國督辦的先聲。

大參事會是跟從法王的一個法庭,由於和國王關係親密,更多受到法王的影響。The Grand Council, organized in 1497 by Charles VIII supplemented by the edict of July 13, 1498 (2) of Louis XII and of which we began the study, played, like the other sovereign courts sitting in Paris, an unchallenged role the establishment of absolute royal power and the unification of kingdom. Unfortunately, the civil war was soon to shake

this fragile unity and the history of our institution, at a such a crisis deserves to be traced.1497年查理七世創建了大參事會。

Thionville et la création du parlement de Malines qui sinspirait de lédit de Montils-lès-Tours et de la réforme du parlement de Paris par Charles VII beau-père du Téméraire ; indirecte par linfluence queut à son tour lordonnance de Thionville sur celle de Worms, ?uvre de Maximilien, gendre du Téméraire, créant en 1495 le ? Reichskammergericht ? à Francfort. Il serait intéressant délucider un jour cette dernière

他們的形式是模仿巴黎高等法院的四個辦公室建立起來的。主要負責風聞民眾對中央政府的議論並且處理問題。大政事會的前身是大膽查理模仿查理七世改革之後巴黎高等法院所建立起來的梅赫倫高等法院。蒂永維爾敕令受到查理七世在1454年的Montils-les-Tours敕令中發布的一百二十五條針對巴黎高等法院的規定的主要影響,後者實際上也是法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大膽查理為國家內的紛爭創立了梅赫倫高等法院,為處理邦國之間的問題創建了Dole和聖勞倫特的高等法院。前者顯然和巴黎高等法院極為相似,不過也受到在第戎的Grand conucil的影響。梅赫倫高等法院,也具有四個辦公室。Grand Chamber用於聽從民眾上訪,解決判決語法問題。Chamber of Council解決調查、核實上訴、檢查調查和判決。第三個承擔和Tournelle類似的職能,處理拘禁、詢問嫌疑人。梅赫倫高等法院有兩個president,有一個也是有Frist president的頭銜,以及二十個counselors。

大參事會主要有兩個權力,第一個是保留司法權。文藝復興法國的司法理念在於,國王作為法律的化身,將法律的權力分配到各個法院,成為王國司法權的根本來源,但是國王自己仍然保留一些法律權力。也就是所謂的「保留司法權」,可以將各個法院之間的管轄糾紛調解,也可以將某些案件直接上調到參事會審理。一個例子就是路易十一引入印刷術的時候。1470年,三個德國人把印刷術帶到法國,在索邦神學院的目睹下發揮才能,結果被當做巫師。而抄寫人員上述高等法院反對德國印刷工人,這個法院讓人查封並沒收了這些工人的全部書籍。路易十一禁止高等法院受理這宗案件,並將案件送到御前會議,讓人為德國人取得的成果授予他們獎賞,沒有表達絲毫憤怒。其實大參事會在1496年才被建立起來,這不是大參事會的權力例子,而只是法王的保留司法權的例子。但是在大參事會建立起來以後,應該就是大參事會負責審理了。因為大參事會本質上是從御前會議中劃分出去的,以專門負責司法職能。第二個權力則是大參事會接受全國對中央政府的意見的權力,表現為接受上訴等等。在行使該權力時大參事會應該對中央政府具有一定監察只能。

最後我們就來到法國的法律體系。文藝復興法國是一個司法國家,依靠司法系統行使行政權力,所以法律體系也是另一種含義下的政府。法國人習慣把司法當做正常的管理方式,將司法者視作正常的管理者,因此當托克維爾發現「總督擁有全部統治實權」時,他會他感到萬分驚詫。實際上,在劍橋史里看到「法國是個司法國家」這樣的史論並不應該讓我們感到驚訝。回到法律體系。最基本的是王室管家(prevot),而在王室管家之上的單位是大法官轄區(bailliage),大法官轄區除了宣布法令之外還能夠做出決策,具有重要的行政功能。bailliage在法國南方有不同的名稱,但其實和bailliage是屬於同一層面的。在《司法獨立的黎明》此論文中將bailliage翻譯成地方法院,實際上並不是非常妥當。大法官轄區除了具有法律職能,同時還具有行政、財政職能,在1554年之後,負責軍事紀律的憲兵隊(prevots des marechaux)也被交給大法官轄區處置。法國軍隊的集結也是通過大法官轄區,這樣軍隊就沒有理由開小差。我這裡使用大法官轄區的翻譯,其實是遵循《歐洲財稅國家的興起》,在那裡提到了大法官轄區的起源。在十二世紀法王進行了財政的合理化,僱傭被稱為莊園管家的官員承包領地收入,還負責記賬,這些莊園管家需要受到大法官的監督,最後轉化成為莊園管家-大法官轄區-審計委員會的三級制稅收體制。在百年戰爭前期法國經歷了一次王領稅收系統的崩潰,並在百年戰爭中真正成為財稅國家,查理七世建立的稅收系統已經不再依靠大法官轄區的傳統組織,但是這個政治單位保存下來,仍然承擔行政上的職能,而原有的稅收職能則是由稅區、教區、總督等人承擔。

而在大法官轄區之上的就是七個高等法院,其中最古老的是巴黎高等法院,一開始名義上擁有整個法國的司法權,隨著其他高等法院的設立,範圍有所縮小,但仍然還有三分之二個法國的司法權力。巴黎高等法院名義上的領袖是掌璽大臣。巴黎高等法院一般分成四個辦公室。Le Grand Chambre解決重要的和與貴族有關的事情,做出最終判決。調查庭( Chambre des Enquêtes),處理特殊調查的問題。刑事庭,Tournelle,處理案例審判問題。訴狀審理庭House of Requests,大概是詢問的地方。在秋天,會新增旅遊辦公室(Chambre des vacations)。除了辦公室以外,高等法院還舉行會議,有許多庭長President,其中有一個有首席庭長frist president的頭銜。還有大概八十個教士和法律從業者。在這些官員以外,還有一些人有資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大會議,他們是親近國王的人士,比如說總理(大法官chancellor),親王,大貴族,最榮耀的顧問。在巴黎有四名秘書,而在梅赫倫高等法院也有四名秘書。總的來說,判決從傾聽開始,在聽完辯論和律師說明之後,法庭會做出最終判決。但是如果事情仍然懸而位居,那麼就要調查大量紙面證據,寫出報告,在法庭上後來展示。這個過程被稱作proceeding,訴訟。訴訟分成兩種,一種是正常程序的,一種是特殊程序的。後者在十六世紀傾向於秘密的,接受顧問建議的。主要考慮嫌疑人的審訊,目擊證人的測試,證據的檢驗。通過這個具體介紹我們可以了解訴訟過程。

高等法院擁有的重大權力之一是長期以來對君王的敕令和法令進行登記,這項權力是這樣確定下來的。在美男子菲利普時期,一位叫做蒙呂克的法官製備了一本記事本,記載古代敕令、主要判決和一些他審理的某些值得記憶的事情。法王感到需要有一個易於查閱文件資料的文件檔案保管室,所以養成了把敕令和法令保存於高等法院書記室的習慣。這逐漸成為了不可或缺的工具。而高等法院也可以以此和法王諫諍。法王也同樣有權力越過這項組織,先不提弗朗索瓦時期,路易十一在引進印刷術的時候就強行侵奪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挪移到御前會議處置。在司法會議(lit de justice,巴黎議會的莊嚴會議。屬於法王宮廷權利的延伸)上法王能夠最終請求通過法律,同時通過以個人身份尋求援助,他可以從巴黎獲得經濟上的貸款。這一點也表現在法國大革命前夕,法王試圖通過稅收法案,然而法院拒絕,並且諫諍,寫出倡議書,掀起了輿論聲浪。這就是登記權後來的體現。巴黎高等法院的第二項重大權力來自於查理七世時期,普瓦提艾的小高等法院被併入巴黎高等法院,成為1500年巴黎高等法院的雛形,圖爾內爾的法院負責處理刑事案件,但是不能判處死刑,死刑的重要案件只能在高等法院審理。

到這裡我們可以整理一下中央行政環節,由御前會議做出決議,由掌璽處起草法律,由巴黎高等法院蓋章通過。如果沒有通過的法律,法官有權在自己的轄區內拒絕適用。

一般來說國家裡有十一個governor,大多被部署在邊境省份(所以可以譯成封疆大臣),由法王任命,並且由法王親自說明職能,因而職權範圍非常廣泛。其中一個例子就是1515年被任命為米蘭封疆大臣的勞特雷克,他的職權就由法王在信件中指出:在當地沒有約束。(儘管如此,勞特雷克最終被證明是一位失敗的指揮官),但是在地方他們的職權大多時候由省督(lieutnant)代理。一般來說他們可以建立一支有力的隨從,主要包括憲兵騎士、當地紳士、私人官員和僕從。一般來說這些封疆大臣往往也是憲兵騎士的上尉,負責憲兵騎士的徵募、訓練、供養。國王對憲兵騎士的控制立足於對軍官的任命權,然而服務和薪俸都是永久的。國王常常使用這些職位來收攏忠心。在剛剛建立的時候,這支軍隊的軍官在百年戰爭之後剩餘的貴族中全面篩選,然而隨著路易十一的政策,一開始他不得不妥協,減少四分之一的憲兵騎士,等到他具有強權,就為了更多的贊助人而擴增軍隊數量,而不管憲兵騎士的質量。在這段時間中憲兵騎士發生了貴族化,大概10-20%的軍官是外國人,而10%的軍官是大貴族,剩下的也大多是貴族。在1450年很少王公希望成為軍官,但是到了1476有百分之三十六的人,到了1490則已經有了百分之四十八的人。除此之外,當大貴族死亡之後,他原本擁有的蘭斯也往往被給予他的繼承人。儘管在戰場上貴族們率領著軍隊,但是他們也有自己的副官。一些情況下由這些副官負責指揮。有的時候法國藉助這種手段籠絡外國統治者,而使用副官架空他們。副官可以成為將領初試身手的地方,比如說蒙莫朗西。除了貴族化以外,憲兵騎士也有年輕化的傾向,以至於在1549年的法令中不得不規定MAA最小十九歲,弓手最小十七歲。一般來說這些封疆大臣是這樣招募憲兵騎士的:

Duke filiberto ii of savoy』s company in garrison in Lombardy in 1500–1 was commanded by his lieutenant, Coursinge39 (Carlo iii apparently offered personal service to Louis Xii in 1507 but there is no sign he actually did so). 可以看出來這種貴族化甚至籠絡了薩伏伊大公。在路易十二和薩伏伊的蜜月期,法國很可能通過良好關係方便的進入義大利。

francesco Gonzaga, marquess of Mantua』s company, awarded by Louis Xii at asti in July 1502, was commanded by a french noble appointed by the King, Humbercourt, and later by Bonnivet.

even Cesare Borgia, duke of Valentinois in france, was accorded a company, in effect commanded by the Picard Pierre de Belleforière.41

凱撒波吉亞和曼圖亞侯爵都成為憲兵騎士的領袖。曼圖亞侯爵被法王派去的副官Trivulzio架空了。這位曼圖亞侯爵當時十分年幼,所以本來受到一些輿論壓力。而他當時還打算只招募義大利人。但是法王制定了Trivulzio,後者帶來了一些法國的MAA,而曼圖亞侯爵也不得不接受。當他終於最終準備完畢,法王送來了准許狀,有著Constable的蓋章以及薪酬的說明文字。

三 軍政體系

國王總是作為最高統帥,但有時以身涉險,出現在戰場之上。查理八世、路易十二和弗朗索瓦都在戰爭中表現積極,而查理七世到亨利二世的法王都作為過軍隊統帥。路易十二似乎很了解自己在戰場上的才能不足。一般認為路易自己主導了1499年對義大利的第一次征服,儘管他成功佔領了米蘭,只會工作似乎是在Stuart dAubigny,Ligny和Trivulzio的手下有效進行的。在對斯福爾扎的戰爭中,路易確實有所貢獻,更多作為一個像亨利二世和弗朗索瓦那樣的騎士角色。1507年和熱那亞人合作的時候,根據D『Aution的記載,路易自己準備了戰爭並且布置了軍隊。而在Agnadello這一場戰爭中,儘管主要的攻擊由Caumont執刀,但決勝的側翼攻擊卻是法王的到達帶來的。

在國王之下,一位constable以及三四名marshals,以及那些憲兵騎士的上尉們共同組成了辦公管理體制的一部分,主要由政令所驅使。不過,嚴格意義上來說,更多的是一種利益權衡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辦公行政管理。除此以外,軍隊中還存在從副將到供應商這樣在國王的僱傭之下工作的成員。國王具有指揮軍隊的特權,是這個體制的主導者。數量眾多的憲兵騎士主要由法王指使,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依靠大臣的政令行動。在戰爭之中,這個體制主要還是依靠人們之間的影響運作,有著鬆散的關係。

Constable很多時候也自己獨立帶領軍隊,比如說在1552和1554年間的蒙莫朗西。當他們身處辦公室時,也可以通過指揮軍隊和任命軍職來擴展自己的權威。比如說1515年,波旁就在新的軍事法令中發揮了用。他擬寫了步兵和騎兵上尉的名單。Constable的另外一種特權是率領阿俊的先鋒部隊,比如說在馬里尼亞諾的波旁。儘管在1521年在Hainault指揮先鋒部隊的時候不能得到固定的薪酬和年金,他看上去還是飛非常有耐心。在某些特殊情況下,constable空缺,那就會任命一名中將,有時候還會被給予更大權力。比如說1557年的弗朗索瓦·吉斯,就被授予了訓練軍隊的權力。

在更通常的情況下軍隊由元帥帶領,他們和constable一樣,具有司法權,有權處理案件,列席於巴黎的table de Marbre(圓桌會議)。由於擔心行政指揮體系的不確定,決定為每個元帥劃分固定的轄區。Melf被給予了皮埃蒙特和西南省份,拉馬克被給予了香檳、勃艮第和布里爾,聖安德烈得到了中央省份。元帥的主要任務是維持軍隊的紀律,下屬憲兵隊長平時帶著二十名弓手負責軍事紀律。而在1554年以後這種功能被轉交給bailliages(其實也就是大法官轄區。換言之,大法官轄區不僅發布法令還可以具有憲兵權力).而憲兵隊長轉化為工作人員。(Tdm是「舊制度」下森林、水域方面的最高法院)

元帥們的行動一定要配備副將,這些副將往往會協助指揮,比如Stuart和Trivulzio在1499年,蒙莫朗西在1536年,吉斯公爵在1557-8年。有的時候元帥們可以通過邀請名望很高的人來增加自己的權威。副將不需要作為國家的元帥或者高官,他們不需要這些頭銜就能夠指揮。選用副將還有其他的好處,有的時候他們可以幫助維持一些馬匹的開支,有的時候他們舉辦宴會,有的時候他們帶來一些貧窮的上尉,有時候他們帶有一些隨從。

每一支軍隊都包括一些指揮官,副將、分別為騎兵和步兵紮營的統帥、負責尋找住所的統帥、負責火炮的統帥、負責方陣的統帥,這些顧問和憲兵騎士的上尉們和步兵隊統帥們一起組成了軍隊的指揮官員體系。就比如說1558年吉斯公爵的軍隊就包括三名紮營顧問,兩名德國僱傭軍領袖,駐軍顧問。Monluc指出紮營顧問和駐軍顧問的地位非常重要,假如他們經驗不充足,那就很有可能是一場災難。這些顧問的建議通常通過議事會提出,如果將領不擅長聽從這些人的意見,就容易像Lautrec那樣遭到失敗。

軍隊還有一個重要的組織,就是指揮者們的集會,將領向他們收集意見。這可能不是什麼法律規定而是一種慣例。比如說在1544年的皮埃蒙特,Enghien面對西班牙軍隊的攻擊,在行動前召開了指揮者們的集會。他們中的大多數指出法軍現在飢餓、疲勞,很可能重蹈克雷西之戰的覆轍,於是法軍決定撤退並且休息。但是被西班牙軍隊抓住了尾巴,因而不得不迎戰。記住法軍中的這種文化是很重要的。

然而軍隊真正的決策層卻是在我們之前所提到的conseil de roi.有一條不成文的規矩就是國王必須有被提出的意見才能夠行動。這種管理一直被法王的繼承者們接受著,他們不僅處理國家大事也處理軍需問題。有點時候他們處理軍團的管理條例、對逐漸增長的輕騎兵費用的皇室評價。這樣的會議通常包括樞機主教、王室統領、元帥等等具有很大影響的人物,我們這裡可以舉出一個例子:

弗朗索瓦的幾次戰役中同樣有這種議事會的存在,比如在帕維亞戰役之際,密探給予法王有關背叛的波旁將會進攻的情報,這個時候就召開了一次議事會。少數人認為應該撤退到米蘭,在那裡有著充足的補給,可以等待援軍,但是大多數人認為撤退是不光榮的,而這也是法王最後的決定。不過總的來說法王的決定還是更多由於自己的意志。當1536年查理五世從普羅旺斯撤退之後,法王也召開了一個議事會試圖決定是否繼續追擊,但是鑒於冬天即將到來,最後沒有實施。Monluc記載的最為詳實的議事會是1544年三月的一次,討論的主題是是否要進行對義大利的攻擊。議事會的成員包括法王、王太子、Annebault、Boissy等人。法王坐在桌子的頭部,Annebault和Sanit-Pol相對而坐,剩下的人基本都站著,法國王太子也是,站在他的父親的旁邊。法王通過和Monluc說明很難允許Enghien發動戰爭,因為很難派遣援軍,這樣開始了會議。法王然後邀請Saint-Pol說明英國-帝國聯盟的危險性。而且一場在義大利失敗的戰爭將會讓最好的軍隊損失(這裡指的是那些皮埃蒙特的連隊)。然後Saint-Pol陷入了沉默。而法國王太子說「不能夠這麼快!」Monluc這個時候說明自己想要發表議論,而法王同意了。他堅持自己能夠真誠的和一位士兵國王溝通,這也是由於他為法國王太子的面部表情所支持。他說明的重點是,義大利方面有著加斯科涅和瑞士以及皮埃蒙特的九千精銳步兵,他們願意為國家戰鬥至死,而那裡的騎兵雖然不是非常完善但也具有同樣的精神。他的說明是如此煽情以至於在場的人們都受到了鼓舞,尤其是法王本人。但是大多數人仍然反對軍事行動,只有法王陷入了沉思。弗朗索瓦突然站起來,祈禱,並且說:「讓他們戰鬥吧!」Monluc對於這類議事會的評價是,其中有很多好的建議,但不是最好的,因為話經常只說一半,而且揣摩法王的意思。

當議事會無法召開,將軍外出作戰的時候,他們通過新建互相聯繫。比如說在1528年七月二十七日,蒙莫朗西在半夜閱讀了法王寄給他的信件。而在即將睡覺的時候法王收到了Saint-Pol、Trivulzio兄弟的信件。在秘書布列頓的五十六封信件中,大部分有關軍隊的薪酬以及有關移動的情報。在八月,布列頓解決在都靈的軍隊的酬勞問題,皮卡迪的津貼問題,海軍的軍費問題。在十一月,解決在皮埃蒙特的啤酒供應的問題。在1537年三月,解決有關火炮使用的硫的問題,在巴黎徵召士兵的特許狀。將軍們不僅向大臣和國王報告,有的時候還通過自己的特殊渠道獲取戰爭的信息。

四 稅制

我們可以從稅種、稅收層級、審計機構來透視1500年複雜的法國稅制。

理論上來說,法國稅制是十分複雜的。在1500年法國沿用的是查理七世在百年戰爭中建立起來的稅收體制,這個稅收體制主要是有三個等級的,但是根據不同地區存在很大差異。查理七世創建的稅制的基本輪廓是:在稅收征管方面,直接稅負先在御前會議上進行分派,但還有在總監區之間進行分攤,然後總監在選區之間進行分攤。在地方上,民選官在本選區下屬教區之間分攤本選區要完成的稅收任務。

但是稅收的地區存在很大差別。在大部分地區實行的是選區制,這是由於查理七世在大部分新征服的地區推行選區制,但是有的地區卻是補充選區制,比如說朗格多克,同時將當地的特色編入法典。而在一些邊緣省份他則是主要採用推行個性化的子稅制來支持中央核心稅制,其例子包括勃艮第、普羅旺斯、布列塔尼。

這種稅收的分級是在查理七世統治時期形成的。他的首要工作是將原有的監察系統納入王室的控制之下,將原本的首席監察員的名稱由總民選官改為總參事。原本的總民選官是從選舉之中產生的,並且要對三級會議負責,而新名稱中的參事說明這些監察員由王室任命。在這個基礎上,查理七世開始插手地方行政系統。從1372年開始,總監察已經擁有了決定各個主教轄區民選官員、稅收管和其他貢金管理官員人數的權力。所以現在王室控制了這個地方行政系統的管制任命,責成地方官吏對他本人而不是對三級會議負責,將這些地方官員轉化為皇家官吏,由國王委任。

1439-1452年法國在稅種上進行了重大改革,為了傳令兵部隊這支常備軍開設了常設人頭稅,把部隊駐紮在各個省份,按照駐紮部隊的人頭數分派稅收。這個時期開徵的皇家人頭稅,也就是兵役稅,成為在法國延續了一百五十年的主要稅種。在這段年間,查理七世還把整個皇家稅制變成法典,通過廢除領主開徵的人頭稅,甚至禁止領主向農奴課徵以及對已經繳納類似稅收的專員課徵人頭稅,甚至禁止領主向農奴課徵類似稅收的狀元人頭稅,成為保護王國及其子民的唯一保護人。為了保證這點實施,查理七世還將皇家稅務官員的職責擴大,在1445年賦予他們處理與徵稅喉管的刑事和民事案例的權力。並且要求稅收官員每年結清賬目,並且呈交他們所在轄區的「國王報表」。每年年初出具的預算表就成為一種強制規定的授權支出預算,範式沒有列舉在國王報表中的指出項目,都必須做出書面說明,並呈報國王審批。換言之,國王有地方財政的知情權和預算的批准權,還有預算調整的批准權力。完全可以說是大權在握,對比今天,就是將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在財政中的職能結合起來。

總監察後來失去了司法職權,他們的權力由稅收法院代理。

領導財稅工作的部門並不是一些純粹的行政部分。財務職能屬於審計署(chambre des comptes),同時也是審計法院。現代學者將其只能區分成行政許可權和財政許可權。在行政許可權中主要包括招收會計成員,開具「債權證明」(很有趣的是,現代法國的行政法體系限制了政府此項權力),同時還針對監視體制內的財務人員。而另外一個法院則是「間接稅法院」,針對體制外的普通納稅人,成立於1355年,於1441年獲得獨立地位,司法權覆蓋稅收的徵收、轉運、儲存等所有事項。兩大財稅機關的組織形式和巴黎高等法院十分相似,在全國有多個機構。後來歸屬法國的省份比如普羅旺斯和布列塔尼都沒有自己的民選官,這裡是地方三級議會地區,但是仍然存在審計法庭的存在。法國的監察制度是比較奇怪的,監察人員作為法官仍然是司法制度的一員。

參考資料:

《Renaissance france at war》,好書,資料翔實。

《The rise and fall of renaissance france》,好書,提供了本文大體框架。

《the reign of francis i》,缺頁比較可惜。

《francis i and paris》,還有關於巴黎市政會的內容,並沒有放出。

《歐洲財稅國家的興起》

《君主專制政體下的財政極限》專門研究法國稅制的書籍,非常不錯。

《法國舊制度末期的稅收》黃艷紅老師的大作,國內最頂尖的法國史學者之一。

《巴黎高等法院史》伏爾泰的老書,提供了一些細節,說的很不全面。比如說提到路易十二的時候對於巴黎高等法院的競爭者們以及大參政會都說的太少了。對人物的褒貶傾向也不能讓人接受。

《司法獨立的黎明》,來自北大的好文,提供了不少翻譯。

《法國行政法》,作為法學生最近在讀的書。

《Parlement de Paris et Parlement-Grand Conseil de Malines (1440-1796)》講了大參事會前身的故事。

《Le Grand Conseil pendant la Ligue》雖然主要考察亨利三世時期的大參事會,但是也提到一點早年事迹。

《GRAND CONSEIL ET CONSEIL PRIVé 》我找到的最詳細的有關大參事會的文章,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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