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故知新~反向保理的核心意義!
反向保理這個題目博主在博客中談到多次,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撥冗看看博主以前的無追索權保理 vs. 買斷型保理以及甚麼是反向保理?!這兩篇文章. 不過在討論這個題目之前, 博主還是要再強調一次, 保理就是保理, 沒有所謂的"反向保理"!
博主見過大陸有位大律師將反向保理定義為: [反保理也稱反向保理, 是指由債務人(買方)做為保理申請人向保理商申請敘做保理業務, 經債權人(賣方)同意後以應收帳款轉讓為前提, 由保理商為債權人(賣方)提供資金融通, 信用風險擔保, 應收帳款收取以及銷售帳務管理等一系列的綜合金融服務...] 云云. 除了申請人不同之外, 博主實在看不出反向保理與保理有甚麼不同之處! 既然如此, 何必再去發明一個"反向保理"的名詞出來呢!?
或許會有讀者問到: 反向保理既然是由債務人(買方)向我行申請敘做保理業務, 買方就必須跟我行簽約啊, 這跟傳統的保理就不一樣了吧!?
若有此問, 博主的回答會是: 莫忘了"反向保理"還是要以應收帳款轉讓為前提, 所以仍必須經由債權人(賣方)的書面同意才行, 是故每次的轉讓仍必須要與債權人簽署轉讓協議, 這與"傳統保理"並無二致! 但唯一的好處是債務人(買方)此時或許同意共同簽署三方協議, 如此可達到"債權移轉通知"確實回覆的效果, 對保理商(銀行)而言至少感覺會好一些.... 但是這樣對風險降低是否有幫助? 博主認為遺憾的是此舉只不過是"聊勝於無"罷了!
有關反向保理, 目前是很多銀行或是商業保理公司很關注的業務, 在網路上也對此有很多的討論... 估且按下不表, 博主反問一個問題: 甚麼情況之下會有債務人(買方)過來申請辦理保理業務呢?
首先不可能是想"融資"的債務人(買方)來申請, 因為保理項下的融資或是預支價金功能都與買方無關! 有些買方會願意跟保險公司合作, 由保險公司先核出一個信用風險額度出來, 然後讓它的供應商可以申請使用此一保險額度, 供應商可以據此跟銀行申請信保項下的融資; 但是這種拿保單當擔保品的金融工具, 保理業務僅是供應商的一種選擇而已 其他仍有許多金融商品可以供供應商選用.
同時別忽略了, 即便是反向保理買方願意簽定三方合約, 也不能以為買方就不能行使對抗權! 假交易或是無法達到買方驗收標準的, 買方仍然有權不付款!
博主以為, 所謂的"反向保理"的意義並不在於它是不是一種新種金融業務, 其精神應該在於它是把原先對賣方的信用評估移轉到買方的身上! 可以強化賣方的信用. 不過這有一個前提, 就是買方必須已經"承諾付款", 而且買方的信用評級必須高於賣方!
所謂承諾付款有很多形式, 一種是買方簽發遠期匯票出來, 商承是用自己的信用做擔保, 銀承則是使用銀行的額度做擔保! 這兩種都是屬於無因票券, 體質好的買方簽發出來的匯票可以視同優質的擔保品, 供應商(持票人)可據此向銀行申請融資, 不見得需要包裝成保理業務.
第二種就是買方開出本票保證. 不過大陸的票據法不容許非銀行的機構開立本票, 所以這一點在大陸的企業是行不通的.
另外還有一種, 就是買方以任何形式(包含但不限於口頭協議)告知銀行或是保理商付款意願, 由於這是"軟信息", 銀行或是保理商基於對買方的資信了解情況, 願意對供應商提前撥款. 如果是有應收帳款轉讓的, 即可稱為"保理業務" (也就是大家說的反向保理), 如果沒有應收帳款轉讓的, 就是OA Loan. OA Loan在大陸只有銀行能承做, 一般的保理公司是不能做放款業務的. 台灣2002年的C計畫中的"預約付款融資"(Payment List Financing), 即是這種精神!
銀行或是保理商想要讓債務人(買方)主動來申請敘做"反向保理業務", 其成功的機率比守株待兔還低! 強勢的買方若來申請此類業務, 通常是出於想延長供應商的帳期, 不過買方無緣無故的改變付款條件通常會造成對它已經有授信的銀行造成負面的效應(銀行會認為是不是該買方現金吃緊?) ; 弱勢的買方則不會有這種需求, 強勢的供應商不可能接受買方想要延長帳期的要求!
這一波景氣衰退還不知道要延續多久, 很多大企業為了自保, 財務長通常會在此時多跟銀行要一些額度, 或是延長對供應商付款的帳期, 以求手邊能多保留一些現金來撐過這段不景氣的期間(台灣稱此為度小月)! 或許在"度小月"的這段期間銀行或是保理公司會比較有機會爭取到"反向保理"的生意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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