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將建立

1月23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召開,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主持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

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等一批文件。會議強調,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要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依託我國現有司法、仲裁和調解機構,吸收、整合國內外法律服務資源,建立訴訟、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帶一路」商貿和投資爭端,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時間回溯至2017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率團訪問世界貿易組織總部時,就曾提及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周強在會見世貿組織總幹事阿澤維多時表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願與世貿組織加強合作,研究借鑒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有益經驗,建立健全「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推動投資爭端解決機製法治化。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王淑梅也透露,高法下一步將重點研究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全方位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帶一路」參與國法治狀況差異較大

「一帶一路」參與國家,依照其法系不同,主要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大類,除此以外,還有一些國家屬於伊斯蘭法系。例如,蒙古、韓國、日本等東亞國家,除阿富汗外的中亞國家,緬甸、泰國、寮國等東南亞國家,俄羅斯以及法國、德國為核心的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屬於大陸法系;印度、巴基斯坦等亞洲國家,坦尚尼亞、肯亞等非洲國家,以及歐洲的英國和愛爾蘭等屬於英美法系;阿富汗以及除伊拉克、以色列等少數國家外的絕大部分中東國家屬於伊斯蘭法系,均實行伊斯蘭教法。不同法系國家的法律分類與術語、法律表現形式、審判模式與技巧、法律適用規則等差異較大,同一糾紛在不同法系國家之間的處理方式各異,法律的適用性會被削弱。同時,因所屬法系不同而產生的法律信息不對稱,也可能會帶來許多無法預測的風險。

因此,建立一套公正、高效的,為各國普遍接受與認同的爭端解決機制,是構建「一帶一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強調,「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應緊緊圍繞共商共建共享、平等互利的宗旨和目標,堅持通過平等協商和談判來解決爭端,實現各方主體的多贏共贏;堅持公正高效解決爭端,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堅持公開透明解決爭端,增強商業行為的可預期性;堅持運用公認的國際商事規則解決爭端,推進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發展、完善與進步;堅持合作與協助解決爭端,為糾紛的解決創造便利條件。

各方呼籲共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

香港「一帶一路國際研究院」院長王貴曾表示,「一帶一路」倡議提出後,中國應當與合作夥伴攜手共建一個爭端解決機制,尤其是有關爭端調解和和解的價值觀。該機制應當和大多數「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熟悉的民法系統良好協作。同時,中國和「一帶一路」參與國也應該採納世界上其他爭端解決方案的有益經驗。

緬甸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欽貌基表示,由於各國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以及各司法管轄區法律成熟度不同,在大型基礎設施項目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商業和合同爭端的風險。因此應建立相應解決機制,各國通過立法改革和其他直接援助來支持國際仲裁,促進仲裁進程並執行其結果,這將為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國家帶來極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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